时间:2020-05-22 作者:张志凤 (作者单位:北京机械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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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拟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作一探讨。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前是否计算应交所得税有关,有两种情况:
1、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已经计算
这种情况下,若调整事项涉及损益,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相同时,则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销售退回业务冲减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计提减值准备发生错误的业务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等。若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是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实际支付的税法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赔偿支出等。这种情况可能会存在编制调整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2、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尚未计算
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调整后的税前会计利润调整确定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不涉及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问题。若调整事项涉及损益,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相同时,不需作纳税调...
本文拟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作一探讨。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前是否计算应交所得税有关,有两种情况:
1、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已经计算
这种情况下,若调整事项涉及损益,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相同时,则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销售退回业务冲减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计提减值准备发生错误的业务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等。若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是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实际支付的税法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赔偿支出等。这种情况可能会存在编制调整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2、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尚未计算
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调整后的税前会计利润调整确定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不涉及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问题。若调整事项涉及损益,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相同时,不需作纳税调整,如销售退回业务冲减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应作纳税调整,如计提减值准备发生错误的业务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等。若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是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支付的税法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赔偿支出等。这种情况不存在编制调整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以下以具体业务示例:
例1: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中成药制品,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甲公司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5年4月20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中的税前会计利润为8000万元。
为筹措研发新药品所需资金,200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丙公司购入甲公司积存的100箱B种药品,每箱销售价格为30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丙公司开具的银行转账支票,并交付银行办理收款。B种药品已于当日发出,每箱销售成本为1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按每箱3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B种药品。甲公司将此项交易额3000万元确认为200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并计入利润表有关项目。假定除此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则会计处理如下:
(1)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已经计算,甲公司日后事项期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财务费用50〔(35-30)×100÷10×1〕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
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应确认收入,所以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50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8000×33%=2640(万元)
(2)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尚未计算,甲公司日后事项期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财务费用50〔(35-30)×100÷10×1〕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50
调整后的税前会计利润=8000-2050=5950(万元)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5950+2000+50)×33%=2640(万元)
例2: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5年4月20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中的税前会计利润为8000万元。
甲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确认收入1000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万元,因产品质量原因,乙公司于2005年2月10日将上述商品退回。假定除此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则会计处理如下:
(1)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已经计算,甲公司日后事项期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8000×33%-66=2574(万元)。
⑵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尚未计算,甲公司日后事项期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调整后的税前会计利润=8000-200=7800(万元)。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7800×33%=2574(万元)。
例3: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甲公司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5年4月20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中的税前会计利润为8000万元。
甲公司于2004年11月涉及的一项诉讼,在编制2004年度会计报表时,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将该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200万元。2005年2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款30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假定税法允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在税前扣除。假定除此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则会计处理如下:
(1)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已经计算,甲公司日后事项期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100
预计负债 2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
借:其他应付款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300×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99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8000+200)×33%-99=2607(万元)。
(2)若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尚未计算,甲公司日后事项期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100
预计负债 2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
借:其他应付款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报告年度税前会计利润=8000-100=7900(万元)。
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7900×33%=2607(万元)。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前是否计算,最终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的数字是一样的。
责任编辑 张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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