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利用大规模广告宣传来推广其产品的策略,广告费和各种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销售费用里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除了要考虑企业本身的营销战略等因素外,还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
广告是经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发布的。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未通过专门机构制作或没有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对企业广告费用的支出作出了限制性扣除的规定。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利用大规模广告宣传来推广其产品的策略,广告费和各种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销售费用里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除了要考虑企业本身的营销战略等因素外,还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
广告是经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发布的。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未通过专门机构制作或没有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对企业广告费用的支出作出了限制性扣除的规定。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等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允许这些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税法对广告费用作出了限制性扣除的规定,所以企业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广告费用的最大限度扣除。笔者认为,目前广告费用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广告费用支出类型转化的筹划
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可以按销售收入的2%或8%据实扣除,而且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而业务宣传费只能按销售收入的5‰扣除,且不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主要区别是:广告费是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生的费用,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则不通过媒体。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化广告费用支出的类型来降低税负,也就是尽量通过媒体来做业务宣传活动,以减少业务宣传费的支出。
例如,A企业是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准备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进行企业产品宣传。企划部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企业自己发放宣传单页,由企划部门负责设计单页的样式并印刷,报经当地工商等部门审批后,组织部分大学生到商场发放,该方案需要支出费用8万元;二是委托某广告公司在当地报纸中作为报纸夹页,随报纸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该方案需要支出费用10万元。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财务的角度出发,仿佛方案一比方案二好,能节约费用2万元。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发放单页没有通过媒体,只能算作业务宣传费,并按销售收入的5‰扣除;而采取报纸夹页的方式,因为通过媒体,可以作为广告费,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业务宣传费因可扣除的比例相对较低,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在此例中,如果该企业的业务宣传费预计超过5‰的比例,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4万元(8×33%),则方案一的成本就变为10.64万元,比方案二多0.64万元了。
(二)合理筹划广告费支付时间
《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企业已经签订广告合同并且发布了广告,如果没支付清款项的话,也不能扣除。这个规定也为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即企业应在提前付款与足额扣除广告费之间进行选择和筹划。
(三)合理核算可扣除广告费收入和不可扣除广告费收入
由于广告费存在2%和8%两个扣除限额比例,如果企业兼营适用于两个不同扣除比率的产品,按照税法应该按不同产品收入比例扣除广告费,因此要注意在会计账簿中对不同扣除比率的产品分别核算,以免造成因无法划分而按低的扣除比例扣除广告费的情况。
(四)广告费的合理分配筹划
集团公司的广告费往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管理支出,这样就造成广告费由总公司统一负担,而总公司收入有限,很难在税前全额扣除广告费,因此必须在集团内部合理分配。对于各个分公司都能受益的品牌广告费支出,应按各分公司销售收入分摊并在税前扣除;对于单品广告费支出应由其收益的分公司负担。这样合理分摊广告费支出,可避免发生广告费由总公司负担而不能税前全额扣除的情况。对于非集团性公司也存在和代理商分配广告费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方案进行筹划。例如,某集团公司由A总公司和B、c两个分公司组成,三个公司分别负责销售统一品牌不同的三种产品,广告费扣除率都是8%。2000年A、B、C公司销售收入分别是2000万元、4000万元和3000万元,本年广告费支出2000万元,其中品牌营运广告费支出800万元,其他每个产品广告费400万元,广告费全部由总公司A负担。经注册税务师查账后建议按上述方案处理,两种方案比较如下:
1、企业原来的处理方案:可扣除广告费=2000×8%=160(万元);
2、注册税务师策划的方案:A公司可扣除广告费=2000×8%=160(万元);
B公司可扣除广告费=4000×8%=320(万元);
C公司可扣除广告费=3000×8%=240(万元);
总计可扣除=160+320+240=720(万元)。
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可多扣除560万元,明显优于第一个方案。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