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实施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集中度问题
集团财务管理的集中度并不是越高越好。那么,究竟该如何把握“集中管理”的度呢?笔者认为:主要业务应直接管,非主要业务应间接管;正常业务管主要的,非正常业务管全部的。而对于主要业务与非主要业务、正常业务与非正常业务的划分,则要根据集团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占用集团核心资产并对集团利润总额构成决定影响的业务为主要业务,经过集团认可和批准或虽未经认可和批准但属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财务收支为正常业务。
主要业务直接管、非主要业务间接管,其实就是把主要业务纳入集团本部的核算层次,直接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而对其他业务收入,则采取派驻财务总监等间接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实,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即出资人)的代表,也是行使集团管理的职能,只不过对集团而言,是中间加了财务总监管理这一层次。
正常业务管主要的、非正常业务管全部的,是指在财务预算确定之后,确定相应的目标责任。所属企业的正常业务纳入集团的预算管理轨道,而超越预算内容的业务,如超出预算的投资、融资、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购建,则要报集团审批,即不管是什么业务,只要超出预算,都应经过集团的管理...
(一)实施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集中度问题
集团财务管理的集中度并不是越高越好。那么,究竟该如何把握“集中管理”的度呢?笔者认为:主要业务应直接管,非主要业务应间接管;正常业务管主要的,非正常业务管全部的。而对于主要业务与非主要业务、正常业务与非正常业务的划分,则要根据集团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占用集团核心资产并对集团利润总额构成决定影响的业务为主要业务,经过集团认可和批准或虽未经认可和批准但属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财务收支为正常业务。
主要业务直接管、非主要业务间接管,其实就是把主要业务纳入集团本部的核算层次,直接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而对其他业务收入,则采取派驻财务总监等间接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实,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即出资人)的代表,也是行使集团管理的职能,只不过对集团而言,是中间加了财务总监管理这一层次。
正常业务管主要的、非正常业务管全部的,是指在财务预算确定之后,确定相应的目标责任。所属企业的正常业务纳入集团的预算管理轨道,而超越预算内容的业务,如超出预算的投资、融资、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购建,则要报集团审批,即不管是什么业务,只要超出预算,都应经过集团的管理环节。
(二)实施集团财务集中管理要防止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除了“主要业务直接管”和“非正常业务管全部的”外,“非主要业务间接管”和“正常业务管主要的”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对所委派的财务总监的管理和对预算的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对财务总监的管理,除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的委派制度,包括委派程序、委派条件、被委派人的职责、工作方式、被委派人的管理、考核等,都要规定清楚,特别是对被委派人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要有清晰的表述,要促使财务总监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服务,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弃权。在预算管理上,则要完善包括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编制范围、编制程序、预算控制、调整、分析等在内的预算管理办法,特别是财务预算的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与预算责任人的衔接,都必须规定清楚。
2、责任不对等。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集团的管理凌驾于所属企业的自我管理之上,也不能将集团的管理代替所属企业的自我管理。要解决责任不对等的问题,除了所属企业要明晰产权外,还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即集团作为出资人,只能行使出资人职责。在对所属企业加强监督时,决不能弱化所属企业自身的管理职能,既要保证集团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又要保证所属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而对权力的划分,除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外,对于没明确的部分,集团也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界定清楚。
3、财权不透明。作为所属企业的财权被制约,一方面是出于企业战略发展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其对经营的出发点首先是资本保值,在某些经营策略上与企业的经营者是有差异的,从全局来讲,为避免重复,有些经营行为也是要被制约的。防止财权不透明的思路在于,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必须把出资人职责规定得十分清晰,这点与防范责任不对等应采取的措施是一致的。
4、利益不充分。我国企业经营中往往出现的思维偏差是重集体不重个体,对于经营结果,也倾向于由集体承担,亏损由集体负责,同样,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奖励也由集体分享,出现的结果往往是,企业亏损了,无法追究责任,企业盈利了,奖励也是象征性的。对于以集中管理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因为所属企业的经营更多地牵涉到集团的决策和管理,其利益的兑现更是不充分。现代企业制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对于所属企业的责权利的统一应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放在集团整体利益、整体经营的框架中,就要有所制约、有所规定,这也是追求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动不动就把集团的管理归结为侵犯所属企业的自主权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