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于2005年1月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办法》规定,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另外,《办法》还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的会计处理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本刊通讯员)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于2005年1月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办法》规定,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另外,《办法》还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的会计处理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