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唐爱军 特约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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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我单位主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收款量比较大,最近税务机关的同志说我们安装税控收款设备的话,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请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6362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同时文中明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另外...
1、问:我单位主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收款量比较大,最近税务机关的同志说我们安装税控收款设备的话,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请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6362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同时文中明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另外,对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
2、问:我单位是新办从事公路运输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未及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已经发生多笔业务,我们能否请税务机关代开税务发票?有关税费如何计缴?
答:公路运输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适用3%税率。对于所问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中有专门规定,要求:(一)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二)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对于相关的税费问题,上述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3、问:我单位从事联运业务.有时候需要一次开具全程运输发票,但实际我们只负担其中的一部分公路运输,收取费用后要转一部分给其他联运单位。请问这种情况下的纳税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联运业务也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适用3%税率。如果贵单位是自开票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以上所称联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贵单位是代开票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所以你们要按实际开票时的开票金额计缴各项税费,具体包括: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4、问:我单位最近向其他单位转让了一项自开发的技术,并约定在未来持续提供技术咨询,请问按照目前税法规定,能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贵单位技术转让及提供后续咨询服务都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为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国家对技术转让规定了相应的免税政策,但享受免税优惠还要符合一定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要求: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问:我单位从事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也代收一些其他费用,同时按面积向业主收取房屋维修金,请问这些代收费用和维修基金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物业管理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范围,适用5%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对于代收的其他费用,要看其是否属于上述可减除范围。
对于房屋维修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6、问:物业管理公司从事自身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征税?
答: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属于营业税——建筑安装税目劳务,适用3%税率。按照有关税法精神,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是自行开票一次收取物业管理费和修缮费用的,按全部收费金额适用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如果是分别开票收取费用或者收到修缮基金返还并分别核算的,则可以分别适用税率计税。当然,物业管理单位从事修缮还要符合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7、问:我单位拥有A单位120万元债权,但A单位破产,所以我单位只能以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受偿60万元。我单位在进行了一定投入后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万元转让,请问如何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答:贵单位系作为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该环节只涉及契税。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可以免征该环节的契税。另外,贵单位受偿金额低于账面应收价值部分(120万元-6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作为损失在当期税前全额列支。有关具体规定参见《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贵单位再次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适用5%的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贵单位属于抵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该环节的应税营业额应该为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当地适用税率计算。另外,贵单位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环节有增值,适用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税目,增值率为66.7%,适用30%、40%两档税率。用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40×40%-60×5%=13(万元)。当然,转让收入还要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8、问:我单位代办电信业务并代收电话费,电信局按比例返给我单位一定的代理劳务费.我们收取电话费时都开了我单位的发票,税务局要求我们交5%的营业税,可是我们的实际收入只是劳务费部分。请问税务局这样做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按照此规定,如果贵单位使用电信部门统一出具收款票据收取有关费用,则只需对返还款按代理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贵单位全额向客户开票,税务机关就可以全额计征营业税。所以,建议贵单位向客户收费时使用电信部门的统一票据。
9、问:我单位最近以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作价向A公司出资,协议约定对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按照A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与利润分配,而专利技术部分则按照A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取得收益,不再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能否享受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单位将来准备转让上述股权,要按照什么税目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贵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享受税后分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将来转让股权时也不征。而贵单位以专利技术参与A公司经营,享受固定比例的收入,不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实质上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如果贵单位所转让的专利技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否则,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全额征税。
10、问:我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和装饰,最近签下一个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50万元,约定我单位负责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由我单位代为采购价值50万元的设备和动力等,请问,此业务应该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纳税?
答:按营业税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所以,如果贵单位承办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属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内的,计税营业额中就不包括设备价款,否则贵单位应该按照150万元全额缴纳营业税。
11、问:我公司从事境内境外旅游业务,本期发生如下业务:组团在境内旅游两次,旅游费收入80万元,旅游景点门票以及途中交通费、食宿支出65万元;境外旅游一次,旅游费收入60万元,支付其他旅游企业境内部分线路接团费用10万元,支付境外旅游企业接团费用20万元.我公司支出的境内旅游景点门票以及途中交通费、食宿支出15万元。请问按照目前税法规定,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境外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一个旅游团的游程既有境内又有境外的分别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所以贵公司本期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80-65)+(60-10-20-15)=30(万元)。
12、问:我个人最近承包经营了某单位开办的一家网吧.请问网吧经营属于应纳营业税的文化业吗?另外,经营网吧的税费是由我负责缴纳还是由开办单位缴纳?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次,您个人承包经营网吧应该按照营业税有关承租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纳税人。所谓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者发包者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如果您只是负责管理,领取工资或者按经营收入取得少量比例的分成,而不享有网吧经营的收益,就不属于上述承包或承租情况,如果符合承租承包经营的,您就是网吧经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再次,如果您的承包经营符合上述规定的承租承包经营范围,您还要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只是取得工资性收入,则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问:我公司销售汽车,为了促销与某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了汽车消费按揭贷款,请问这项业务的税收规定?
答:这要看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所以你公司办理汽车消费按揭贷款业务要对照上述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种、税目。
14、问:我公司销售各类燃气具,是当地管道天然气公司认可的天然气燃气具经营点,并负责代为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请问这些费用是否适用营业税——建筑安装税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5、问:我公司代理当地几家主要媒体的广告业务,当期广告代理总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20万元,支付报社广告发布费20万元,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外地发布费35万元,当月发生其他费用15万元,请问按照目前税法规定,我公司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贵公司支付给电视台、报社以及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可以扣除,不作为贵公司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而其他费用不属于上述扣除范围的,不能扣除。故贵公司本期营业额为:100-(20+20+3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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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