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审理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真正有了法律依据。而2003年2月8日,股民以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为由状告锦州港(600190)及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则标志着中国的审计民事赔偿真正进入了司法实践。面对未来可能的巨额审计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该采取什么方式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风险呢?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在分散注册会计师的巨额赔偿风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经营、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成长等方面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提取执业风险基金的方式来面对可能遭受的审计赔偿,对以投保审计责任险方式化解赔偿风险的积极性不高,参加投保审计责任险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的比例很小。就拿审计市场最成熟的北京市而言,在23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投保的只有70家左右。为什么审计责任险在我国遭受冷落呢?笔者对此加以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一、原因
第一,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审理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真正有了法律依据。而2003年2月8日,股民以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为由状告锦州港(600190)及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则标志着中国的审计民事赔偿真正进入了司法实践。面对未来可能的巨额审计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该采取什么方式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风险呢?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在分散注册会计师的巨额赔偿风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经营、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成长等方面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提取执业风险基金的方式来面对可能遭受的审计赔偿,对以投保审计责任险方式化解赔偿风险的积极性不高,参加投保审计责任险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的比例很小。就拿审计市场最成熟的北京市而言,在23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投保的只有70家左右。为什么审计责任险在我国遭受冷落呢?笔者对此加以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一、原因
第一,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布局呈现一种数量多、规模小的格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是没有能力来支付巨额的民事赔偿的。同时,人们对会计师事务所这种中介机构的宽容度还不够,会计师事务所在出现审计失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往往很难继续经营下去。在很大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看来,投不投保职业责任险,结局都是破产,因而也就丧失了投保的积极性。
第二,我国审计责任民事赔偿虽然在法律上有了依据,但还缺乏相应的司法细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地运行开来。再者,过去长时期根本就不存在审计赔偿的风险,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比较低,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审计责任民事赔偿风险的认识不足。
第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作为一种险种,得到目标群认同的前提是风险系数足够大。但就目前我国而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似乎还不具备这个前提。在我国,追究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象征性的。总体而言,审计风险比较低,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环境过于“安全”了。人们常常习惯于列举中天勤崩塌的案例,用以描述这是一个怎样危机四伏的行业,但几年过去了,重大审计失败案例还只是中天勤。近三年来,逾80家的投保会计师事务所尚没有一个理赔案例。面对这种零概率事件,会计师事务所又如何会有动力去投保呢?
第四,现有的保险条款中许多免责条款的规定非常模糊,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职业责任险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例如: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非故意的过失”还是“故意的欺诈”,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这一问题上争执不下。
第五,在我国,有80%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对损害赔偿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去投保职业责任险。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利益驱动,怀着侥幸心理,往往对审计责任险缺乏足够的重视。毕竟,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是留在事务所,而投保是需要现金支出的,出于这个原因,很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投保。
二、对策与建议
第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尽快出台与审计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细则,真正把审计责任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作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投保职业责任险。
第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化机制,使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中竞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审计委托人往往更愿意选择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这就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维护整个审计责任关系、提高自己生存与竞争能力而投保职业责任险。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地走合并之路,实现规模化。只有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有实力抵御审计风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以后的长远发展,更有效地规避和分散审计风险,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比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愿意购买职业责任险。
第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保险条款,清楚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要强化审计民事赔偿风险意识,要用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积极看待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
责任编辑 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