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已提上工作日程,在摸清家底、提高资产质量的过程中,巨额的非信贷资产备受关注,抵债资产作为非信贷资产的重要内容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抵债资产的潜在风险
中国金融企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第三季度,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在五级分类基础上为21.29%,其绝对值为19880亿元。近年来,随着以物抵债方式在清收不良贷款中的运用,银行收回的实物资产迅速膨胀,有资料显示,四大国有银行的抵债资产余额超过1100亿元,在影响资产流动性的同时,长期挂账也难以变现,形成了信贷资金的大量沉淀,直接威胁到银行的资产安全,并形成新的金融风险点。在银行庞大的资产数据里,实际已无法收回的处置损失和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仍是以全额资产挂账,其价值不仅充满“泡沫”,还存在着“冰棍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将不断灭失。
(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抵债资产的自身问题。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有接收、日常保管、处置三个环节,而银行却在每个环节都陷于被动局面。在接收环节,矛盾开始引发。当贷款企业经营恶化时,由于其资产质量差、入账价值不实、手续不全,造成日后难以处置...
当前,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已提上工作日程,在摸清家底、提高资产质量的过程中,巨额的非信贷资产备受关注,抵债资产作为非信贷资产的重要内容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抵债资产的潜在风险
中国金融企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第三季度,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在五级分类基础上为21.29%,其绝对值为19880亿元。近年来,随着以物抵债方式在清收不良贷款中的运用,银行收回的实物资产迅速膨胀,有资料显示,四大国有银行的抵债资产余额超过1100亿元,在影响资产流动性的同时,长期挂账也难以变现,形成了信贷资金的大量沉淀,直接威胁到银行的资产安全,并形成新的金融风险点。在银行庞大的资产数据里,实际已无法收回的处置损失和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仍是以全额资产挂账,其价值不仅充满“泡沫”,还存在着“冰棍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将不断灭失。
(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抵债资产的自身问题。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有接收、日常保管、处置三个环节,而银行却在每个环节都陷于被动局面。在接收环节,矛盾开始引发。当贷款企业经营恶化时,由于其资产质量差、入账价值不实、手续不全,造成日后难以处置,或一处置就有较大损失。抵债资产由于原评估价值高估而多次在公开拍卖中流拍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在保管、维护环节,则暗损严重。一方面抵债资产种类多、分布广、性质各异、价值可控性差,另一方面银行限于资金和手段,无力有效管理甚至维护其正当权益。有的抵债资产为房屋设备,只能搁置在原单位或原地,结果被其他单位无偿占用或转租,致使银行蒙受损失或陷入纠纷。有的抵债资产有很强的专用性和保质期,但因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有的资产价值还受到撤并银行、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导致资产严重贬值甚至有账无实。在处置环节,存量抵债资产“账龄”普遍偏高,有的甚至长达8年,其处置之难可窥一斑。目前,列营业外支出似乎是处置抵债资产损失的惟一途径,但还得经过批准程序,这给基层行财务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延缓了处置进程。
2、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限制。现行政策法规与抵债资产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变现”,并“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使抵债资产持有时效和处置方式受到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规定,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出合同约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征收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却又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将按违法占地处理,而高达70%的土地出让金足以使银行望而却步。
市场环境也存在诸多限制因素。一方面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使经济落后地区难以形成抵债资产的买方市场;另一方面产权市场也不健全,每一个产权交易市场被若干小交易所如房产交易所、土地交易所、拍卖行等分割,难以整合资源,并造成重复收费。据统计,对抵债财产双向重复征收的税费多达十余种,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各种税费约占变现收入的20%。因此,不少资产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还面临变更的风险。同时,市场中的评估、拍卖等中介行业仍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其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这直接影响其处置效果。
3、银行方面存在的道德风险。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普遍重核算轻经营,违规自用现象严重。另外,有的基层行为了完成上级行下达的消灭不良贷款的指标,不考虑收入的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将抵债资产人为高估,造成银行不可避免的损失。
(三)抵债资产经营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对于现有的抵债资产应实事求是处理。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考虑给银行增加类似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政策,促进不良资产跨行业、跨地区的整合,或者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使其进行专门经营。在损失列支方面,应给予一定的核销政策,同时全面推行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充分运用谨慎性原则,针对抵债资产的损失情况,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从而防止金融企业高估资产,使抵债资产价值趋于市场价值。
2、对于增量的抵债资产,应实行“严进宽出”的政策。面对巨额的不良贷款,银行不能局限于以物抵债,对于确需抵入的,应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形态、欠息时间、企业资产等硬性指标,让折让变现有据可循,努力在准备抵入的同时找好买家,加快资产周转。
3、寻求法律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应制订统一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不良资产保全处置办法,并修改现行的破产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款,通过立法明确法律责任,排除不良资产进入市场的政策障碍。同时,应建立绿色通道,将抵债资产区别于一般的经营交易活动,帮助银行尽快活化实物资产,进一步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 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