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3年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以来,许多人对公益金的会计处理感到疑惑不解。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又对有关公益金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但仍没有消除一些人对公益金会计处理的不解。甚至有编者将自己的错误理解写入了会计辅导教材中,严重误导了广大会计人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将公益金的真正含义及其会计处理向大家介绍一下,以便广大会计人员正确理解有关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这些规定主要是要求公司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部分留存企业,一部分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避免公司将当年净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或将留存收益全部用于生产经营。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外,《公司法》还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
对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会计制度规定分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中核算。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
自1993年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以来,许多人对公益金的会计处理感到疑惑不解。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又对有关公益金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但仍没有消除一些人对公益金会计处理的不解。甚至有编者将自己的错误理解写入了会计辅导教材中,严重误导了广大会计人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将公益金的真正含义及其会计处理向大家介绍一下,以便广大会计人员正确理解有关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这些规定主要是要求公司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部分留存企业,一部分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避免公司将当年净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或将留存收益全部用于生产经营。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外,《公司法》还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
对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会计制度规定分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中核算。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当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如何理解上述会计处理呢?关键要理解盈余公积本身是有特定用途的留存收益。《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企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也具有相同的用途,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分派现金利润或股利;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但其产权关系不变,仍属于所有者权益。总之,提取盈余公积的主要目的是限制企业将当年净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而公益金则是在这种限定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收益中,再指定专门用途,即划转一部分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资金,这种准备是相对一般盈余公积而言的,当这种准备成为现实,即已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后,准备的理由已消失,即应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由此也可以看出,集体福利设施的产权不属于每个职工,仍属于所有者权益。
最近,笔者看到一本有影响的会计辅导教材对公益金及其会计处理作如下描述:“……公益金虽然是用于职工福利支出,但与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支出不同,其支出一般会形成一定的实物资产。因此,企业在使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方面应登记形成的资产的价值,同时还应当将其使用的数额从公益金账户中转出,转至任意盈余公积账户,从而使公益金账户结余的数额,反映为企业未来可使用的公益金数额。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对于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公益金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购建该固定资产原支出的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
显然,教材对公益金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从当年净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是强调企业不得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而且强调在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有一部分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发生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时,这部分公益金已完成使命,应按实际支出冲减公益金。由于集体福利设施的产权不变,应将其转入一般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中。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处置集体福利设施时,调整公益金的数额。因此,对用公益金构建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不应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公益金账户。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和企业其它同类资产的处置一样,只涉及有关资金运用、损益科目,不涉及资金来源(所有者权益)科目。也就是说,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当集体福利设施占用的资金通过计提折旧和资产处置等方式转化为货币资金后,企业可根据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要,用这部分货币资金还债、投资、购置原材料,当然也可购置各类固定资产。总之,国家没有规定这部分货币资金只能用于购置集体福利设施。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