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在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管理、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利于操作、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发展的规定,现详述如下。
一、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从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例总结出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公司和职员迅速走逃,骗取国家大量的税款。这就暴露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国家在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上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只要注册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即可比较轻松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身无任何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将发票虚开出去,骗取国家的税款,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鉴于此,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7号文,要求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
2004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在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管理、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利于操作、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发展的规定,现详述如下。
一、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从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例总结出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公司和职员迅速走逃,骗取国家大量的税款。这就暴露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国家在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上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只要注册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即可比较轻松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身无任何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将发票虚开出去,骗取国家的税款,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鉴于此,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7号文,要求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
二、关于37号文
37号文以从未有过的严厉手段,力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上把住关口,这对加强和完善新办商贸企业的管理、防止虚开发票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在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上可操作性更强了,比如:
1、规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改变了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则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行审批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三步骤进行,并详细规定了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材料,各个步骤均有明确的细化规定。
3、首次引入辅导期的概念。在辅导期,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辅导,但主要目的还是监控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防止纳税人虚开大量的专用发票后迅速走逃。
以上规定对增值税的管理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管理上应该说过于刚性了:
1、对小型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实行一刀切,不分好坏一起严格管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样意味着绝大多数正规经营的中小商贸企业在设立的头一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正常商品购销,使众多下岗创业者成立小型商贸企业的梦想成为泡影,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创业者是个沉重的打击。
2、与2004年新出台的《外贸法》相冲突。新《外贸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允许个人注册小型外贸企业,从事出口退税业务。但对新办企业,因37号文要求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职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才可在设立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致使小型外贸企业很难进行出口退税业务,而外贸公司主要的生存空间就是通过对外贸易获取出口退税税款,这样一来,众多新办小型外贸企业无法生存,同国家鼓励小型外贸公司的政策相背离。
3、对生产型企业的增值税未进行管理,易使犯罪分子转移操纵空壳生产企业(濒临破产的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62号文的变化
相比37号文,62号文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一些可喜的变化:
1、62号文规定,37号文中所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明确了37号文管理的重点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对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62号文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重新规定,大大划小了37号文的管理范围,使相当多的企业能够在成立当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同鼓励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衔接,62号文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作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就解决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必将很好地促进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但是这些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手续更简便,没有纳税辅导期若干约束政策的影响。
4、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62号文这次作了严格的规定,即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