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日常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某项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劳务的情况,税法中将其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大体上是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众所周之,增值税的税率是17%,但有可抵扣之说,而营业税的税率大体上是3%或5%(有些娱乐业税率高些,达到20%),我们在筹划税收时,可不可以在选择税种上花些心思,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呢?下面,我们不妨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万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冷饮食品为主业的股份制企业,企业除设有生产车间、相关科室等部门外,还设有一运输车队。企业正常的运作流程如下:客户提出需求给销售部下设的调度中心,调度中心一方面查看库存情况,另一方面安排车辆,然后开出销售订单,运输车队司机先给调度中心打欠条后携订单到库房提货,送货到客户,回来后交款抽欠条。从万利公司的业务流程中我们不难看出,该公司的业务行为就是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事实上万利公司也是按增值税核算纳税的。
公司办税员小车是财税学校新毕业的大学生,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和纳税情况,想出了一个办法:目前产品的销售额中含有运输...
在日常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某项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劳务的情况,税法中将其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大体上是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众所周之,增值税的税率是17%,但有可抵扣之说,而营业税的税率大体上是3%或5%(有些娱乐业税率高些,达到20%),我们在筹划税收时,可不可以在选择税种上花些心思,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呢?下面,我们不妨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万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冷饮食品为主业的股份制企业,企业除设有生产车间、相关科室等部门外,还设有一运输车队。企业正常的运作流程如下:客户提出需求给销售部下设的调度中心,调度中心一方面查看库存情况,另一方面安排车辆,然后开出销售订单,运输车队司机先给调度中心打欠条后携订单到库房提货,送货到客户,回来后交款抽欠条。从万利公司的业务流程中我们不难看出,该公司的业务行为就是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事实上万利公司也是按增值税核算纳税的。
公司办税员小车是财税学校新毕业的大学生,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和纳税情况,想出了一个办法:目前产品的销售额中含有运输车队的运费,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如果将运输队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将会是怎么样呢?小车首先自己做了一下测算,然后赶制了一份《关于节税增效——成立运输公司》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对运输车队独立成立运输公司,作为万利公司的子公司以节税增效进行了设想。通过借用2001年度的数据,小车还对分立前和分立后万利公司的纳税情况及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进行了测算,具体如下:
一、相关资料
万利公司2001年的销量为1000万箱,产品全年的含税销售收入为245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购进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小车通过对以前年度数据的分析发现: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至少含有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中可抵扣的油料费、修理费最多占280万元(油料费和修理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费用(如过桥费、养路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等)占820万元。
二、数据分析
1、万利公司分立前:
应缴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假设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为3%):1870×7%+1870×3%=187(万元);
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29(万元);
净利润:21000-18000-187-928.29=1884.71(万元)。
2、万利公司分立后:
首先,小车先将分立前万利公司2457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分解为分立后万利公司含税销售收入233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单箱营业收入为1.20元,单箱费用为1.10元,单箱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0.0396元,单箱的税前运费收入为0.0604元,营业利润率为5%)。
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合计: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18(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9.18×7%+1779.18×3%=177.92(万元);
应缴纳所得税:〔(19974+1200)-(18000+280×17%)-36-177.92〕×33%=961.12(万元);
净利润:(19974+1200)-(18000+280×17%)-36-177.92-961.12=1951.36(万元)。
三、购货方进项税抵扣情况分析
1、假设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
分立前,对方可抵扣金额为:21000×17%=3570(万元);
分立后,对方可抵扣金额为:19974×17%+1200×7%=3479.58(万元)。
对比一下,我们可以看出分立后对方将少抵扣3570-3479.58=90.42(万元)。
2、假设购货方不是一般纳税人:
也就是说,购货方索取的是普通发票,当然也就不存在少抵扣税款的问题。
四、此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从第二项的数据分析中我们看出,分立后的万利公司与分立前的万利公司相比,净利润增加了66万元,如果购货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分立后的万利公司将会使客户少抵扣90万元的进项税,增加的66万元不足以弥补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此方案不可行。但是,万利公司是一家以批发零售冷饮食品为主的企业,其购货方都是一些批发商、零售商等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日常开出的也都是一些普通发票,虽然有个别批发商是一般纳税人,向公司索要增值税发票,我们可以在政策上给予希望,不会受太大影响,从这一点上来看,此方案可行。
小车把这份报告上报给了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看过后,与总经理商量,又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咨询,认为小车的方案可行。于是开始着手办理成立运输公司的事宜并重新修订公司的业务核算流程。在办理成立运输公司的过程中,从有关部门中得知,“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无疑又一次擦亮了万利人的眼睛。至于小车,则因为这次成功的筹划得到领导赏识,现在已经是一个小小的财务主管了!
点评:思路不错,但需要考虑企业整体利益是否得到了提升。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