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周晖 本期特约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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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企业在业务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本想虚心求教,却又常苦于无处可问。为此,本刊特地恢复了“问题解答”这个栏目,帮助您答疑解惑。本期主要汇集了税务方面的若干问题,看一看有没有您需要的呢?
1、问:如果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不能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并要冲减进项税,那是否可以让供应商在不是同一批次的供货发票上做折扣,在账务上冲减商品销售成本?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您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2、问:我公司收取的供应商进店费、促销费、管理费等是否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
主持人:企业在业务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本想虚心求教,却又常苦于无处可问。为此,本刊特地恢复了“问题解答”这个栏目,帮助您答疑解惑。本期主要汇集了税务方面的若干问题,看一看有没有您需要的呢?
1、问:如果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不能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并要冲减进项税,那是否可以让供应商在不是同一批次的供货发票上做折扣,在账务上冲减商品销售成本?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您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2、问:我公司收取的供应商进店费、促销费、管理费等是否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店费、促销费、管理费等,如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3、问:我们公司是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大品牌产品的销售,有些品牌每季度都会付我们一笔返点,我们会开发票给他们,上面开“促销费”。请问我们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这笔款项是不是应该交税?如果交营业税,是不是需要到税务部门先申请?(因为我们一直都交增值税,从来没交过营业税)
答复:“返点”发生在您公司销售货物之后,厂家给您公司“返点”款项的多少,是与您公司销售产品的数量多少相联系的,因此,“返点”款项的性质应当是厂家对您公司的“销售返利”。对于您公司来说,取得的“返点”款应当按照我们在问题1答复中提到的三项规定处理。关于账务处理,由于货物已经销售,销售成本已经结转(如尚未结转,应按进价金额结转),冲减进项税额后的“返点”款余额应当增加本年利润(如果经销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返点”款应全额增加本年利润)。根据以上分析,建议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返点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年利润
取得的返点款与营业税无关。
4、问:我们公司代理品牌,收到产品的维修费用,会寄给产品的供应商(电汇单注明维修费代收).他们会返一部分款给我们(实际上就相当于中间费).这中间的环节我们和供应商都不开具发票,只是通过银行划款,请问:凭银行的回单,我们寄给供应商和供应商返款给我们这两个环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较好呢?
答复:从实质上看,供应商通过您单位收到的维修费应当是他们取得的“收入”,而供应商从收取的维修费中返还给您单位的款项,应当作为您单位的“收入”,但由于这中间的环节您单位和供应商都不开具发票,只是通过银行划款,这就使核算“收入”没有了必要的原始凭证(发票)。因此,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维修费时根据相关发票作: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2、向供应商汇出款项时,根据电汇单等银行付款凭证作:
借: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供应商返还的款项时,银行的回单作: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这就是说,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相关收入款项只能在往来账上倒腾。以上所谈,只是账务处理的一个办法。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无论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进行处理,都应当计算缴纳相关的税收。尽管您说的情况还不是很详细,但至少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供应商通过您单位收到的维修费应当按修理修配收入缴纳增值税;二是供应商从收取的维修费中返还给您单位的款项,您单位应当作为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您单位在与供应商款项往来中还是应当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这对于企业依法纳税,正确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都是很必要的。
5、问: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限额标准是多少?如已发实物或有集体供暖,再按标准发放现金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由以上规定可知,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支出劳动保护等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已经发放并作为费用列支的,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问:我是做直销的,上个月我的销售佣金为7749元(即销售额中已扣除增值税后,按一定销售比例计提的销售收入),那么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在销售额中,除增值税外还有什么税?)
答复:在直销法没有出台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处理。这里的传销就是直销的含义。对于传销员流转税的处理,根据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按代理服务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即你首先要交5%的营业税,7749×5%=377.45(元)。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应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缴纳:“传销员取得本通知第四条所述的产品销售收入减除按一般出厂价格计算的购买价(不含自用部分)后的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等全部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费用,其余额为该传销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问:对于在城市规划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补偿收入是否交营业税?
答复:《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您说的“在城市规划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应当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8、问:甲公司与A集团合资,成立乙公司,A集团投资比例为80%。乙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甲公司车间,甲公司将产品卖给乙公司,乙公司进一步加工后对外销售。A集团无收入,所以,账面亏损;乙公司有利润,需交纳所得税。现在,甲公司将卖给乙公司的产品,开增值税发票到A集团(为一般纳税人),再由A集团加价后,开增值税发票到乙公司。购销合同、实物交接验收单据、资金结算等方面与发票相适应,都是经A集团再到乙公司的;但实物转移是直接从甲公司到乙公司的。这样的操作结果,弥补了A集团的一部分亏损(相当于A集团对乙公司的管理成本),乙公司少交了所得税。请问,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为什么?
答复:①先说关于乙公司与甲公司、A集团的关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乙公司显然与甲公司,尤其是A集团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A集团应当属于关联企业。
②再说三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操作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形式(方式)并无特别限制和规定,主要强调的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您所提出的这种销售方式无可非议,关键是要看在货物流通过程中实行的是什么“价格”,是否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关于“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因此,三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如果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的业务往来,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否则就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对于因此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总之,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形式(方式),而在于“价格”,由于您未谈到三方交易的具体“价格”,所以我认为还不能对交易的合法与否下具体的结论。另外,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一些具体规定,建议您看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56条。
9、问:公司清算,“盈余公积”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分配给投资人(自然人)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资本增值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以上规定,“盈余公积”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分配给投资人(自然人)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如果个人因公司资本增值而取得了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问:免、抵、退税计入应收补贴款,年底所得税清算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精神,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问: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以前年度记账错误而少记费用,可否在本年度更正并在税前扣除?
答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应记未记费用不得在当年税前追记扣除。
12、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没有扣除比例一说,若有是否与内资企业一致?
答复:不一致,内资按规定比例,外资据实扣除。
13、问:我是民办高校,学生统一使用笔记本电脑,每年由学校统一向厂家订货,再转卖给学生,但发票开的是学院的台头,学校是否还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行为已经发生,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4、问:母公司承揽工程,子公司承包部分工程,结算时发票如何开?子公司是否可以开零税率分包发票?
答复:子公司分包工程时凭总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的工程施工备案申报、工程付款通知书、分包合同到税务机关开发票,并不再交纳营业税等。
15、问:要是在天津开个外资公司的话要多少资金(主要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代理店的人说要500万资本金才能开增值税。也就是说现在要500万资本金和50人以上的公司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是不是?
答复: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在政策上做出了部分调整,目前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主持人:不知这些解答能否对您的工作有所启发。如果您有何业务问题,欢迎来信寄至《财务与会计》编辑部,或发送e-mail至我的信箱:cj-0723@163.com。我们将尽己所能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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