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企业的出资方式、注册登记地点、组织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的不同都可能影响税负的高低,所以合理筹划得越早,节税的空间就越大。本文以企业筹建时出资方式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例,简要说明这一问题。
案例:某市甲公司现拥有350亩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的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在董事会上董事们对其出资方式展开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可以减少甲公司的现金流出量,减轻资金压力;有人则认为应以现金出资,这样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乙公司成立后,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达到房地产开发的目的。经调查,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较早,每亩历史成本为13.6万元,近期由于土地价格上涨,该宗土地的现行市价每亩在20万元到25万元之间,上个月该地段的土地还曾有每亩28万元的交易实例。以下我们分别就不同的出资方式分析计算甲、乙公司的税负,以比较出资方式的可行性。
方案1:现金方式出资
以现金方式出资可以节约一笔评估费用(约6万元),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
由于企业的出资方式、注册登记地点、组织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的不同都可能影响税负的高低,所以合理筹划得越早,节税的空间就越大。本文以企业筹建时出资方式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例,简要说明这一问题。
案例:某市甲公司现拥有350亩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的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在董事会上董事们对其出资方式展开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可以减少甲公司的现金流出量,减轻资金压力;有人则认为应以现金出资,这样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乙公司成立后,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达到房地产开发的目的。经调查,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较早,每亩历史成本为13.6万元,近期由于土地价格上涨,该宗土地的现行市价每亩在20万元到25万元之间,上个月该地段的土地还曾有每亩28万元的交易实例。以下我们分别就不同的出资方式分析计算甲、乙公司的税负,以比较出资方式的可行性。
方案1:现金方式出资
以现金方式出资可以节约一笔评估费用(约6万元),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如果甲、乙公司以公允价值7000万元的价格交易,甲公司应交税金如下: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112万元(2240万元×5%);
按营业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84万元(112万元×7%);
按营业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3.36万元(112万元×3%);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116.8万元(2240-112-7.84-3.36),扣除项目共计4883.2万元(4760+112+7.84+3.36);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2116.8/4883.2=43%,所以适用30%的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2116.8×30%=635.4(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此事项,企业应税所得额>0)488.9848万元[(2116.8-112-7.84-3.36-635.4)×33%];
甲公司应交税金合计:112+7.84+3.36+635.4+488.9848=1247.2208(万元)。
也就是说,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应交税金1247.2208万元。
方案2:土地使用权出资
如果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甲公司应对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每亩地至少可实现评估增值6.4万元(20万元-13.6万元),使原账面价值为476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增值至7000万元。
根据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关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的规定,本例中增值的2240万元部分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甲公司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后的五年内交纳企业所得税739.2万元(2240×33%),若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实际应交税金小于739.2万元。与方案1相比较,方案2明显比方案1至少节省税金508.0208万元,扣除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也可节约502.0208万元。
同时,方案2对于接受投资方乙公司,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三款关于“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的规定,对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7000万元的价值入账,其中所含的2240万元增值部分以后随着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将逐渐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这样不但可以抵减所得税,而且还可以使乙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降低。
进行上述筹划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如果甲企业的税负降低了,而转嫁到乙企业,整体的税负并不能降低,这样就没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2、税收筹划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筹划都是不成功的,本案中不仅要注意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法规,还要注意投资方面的规定,本案中土地评估后价值的升高,要注意使投资部分不高于甲公司净资产的50%。
3、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点评: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透彻把握及树立大局观,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关键。)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