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初衷是基于稳健原则考虑,使企业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和盈利能力,但由于制度对具体情况界定得不明晰,同时又在资产减值状况、减值计提比例等环节上给了上市公司很大的自主权,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甚至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的影响。
应要求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详细报告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的影响,包括当年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前的利润数,及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后的利润数。同时应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详细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增强会计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可验证性。例如,对有市价的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要求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股票、基金、债券的名称、代码及价格等;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当投资额超过某数额时,应将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备查;对存货,应要求说明各大类存货的平均存放年限、存货质量及比重大的存货的市价等。另外,还应要求企业披露近几个年度计提或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出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及作用。...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初衷是基于稳健原则考虑,使企业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和盈利能力,但由于制度对具体情况界定得不明晰,同时又在资产减值状况、减值计提比例等环节上给了上市公司很大的自主权,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甚至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的影响。
应要求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详细报告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的影响,包括当年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前的利润数,及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后的利润数。同时应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详细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增强会计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可验证性。例如,对有市价的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要求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股票、基金、债券的名称、代码及价格等;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当投资额超过某数额时,应将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备查;对存货,应要求说明各大类存货的平均存放年限、存货质量及比重大的存货的市价等。另外,还应要求企业披露近几个年度计提或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出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及作用。从而判断该企业是否有在各年度之间调控业绩之嫌。
2、完善资产信息和价格体系。
由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都以市价为基础,所以进一步完善资产信息和价格体系十分必要。国家应逐步建立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建立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报价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真正使评估值接近市场价,以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缩小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法规,使信息市场规范化。
3、尽快制定统一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各项资产减值的规定散见于各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对于很多具体问题,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鉴于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的复杂性,我国应尽早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明确操作指南、估计政策和执行程序,为资产减值判断提供操作依据。另外,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价格信息系统不完善和会计人员专业判断水平不高的现状,新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上,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如在准则中应对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尚不明确的重要计提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同行业中不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上、下限等制定引导性、参考性的标准及限制条件等。
4、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造成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违规成本太低。虽然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刑法亦明确规定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审计机构人员的量刑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受刑事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却少之又少。因此,必须提高造假者的违规成本,给予违规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以严厉惩罚。对于造假涉及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者,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造假行为。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