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当前工效挂钩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1、不适应国企改革及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要求。根据工效挂钩的相关政策,企业的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都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核定。企业工资基数在核定时,对每新增一名员工到改组、改制、建制划入划出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调整情况,都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详细标准、要求逐项申报。年终时,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全年工资的提取、发放以及新增的效益工资进行繁琐的计算后,再进行审批。但应看到企业内部工资的分配以及增资,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日趋完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自主分配是董事会的合法权利,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继续实行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和审批也违反了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的这一审批职能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2、政策执行不规范。由于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挂钩形式,如“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工资总额与实物量”挂钩等,且以企业上年实现利润为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这一做法造成企业政策执行中的不平等。比如某盈利企业上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本年利润...
一、当前工效挂钩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1、不适应国企改革及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要求。根据工效挂钩的相关政策,企业的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都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核定。企业工资基数在核定时,对每新增一名员工到改组、改制、建制划入划出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调整情况,都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详细标准、要求逐项申报。年终时,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全年工资的提取、发放以及新增的效益工资进行繁琐的计算后,再进行审批。但应看到企业内部工资的分配以及增资,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日趋完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自主分配是董事会的合法权利,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继续实行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和审批也违反了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的这一审批职能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2、政策执行不规范。由于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挂钩形式,如“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工资总额与实物量”挂钩等,且以企业上年实现利润为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这一做法造成企业政策执行中的不平等。比如某盈利企业上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本年利润总额9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本年企业工资总额将下降;而另一企业上年亏损1000万元,本年亏损900万元,由于减亏,企业本年可以增提效益工资,工资增长,这严重挫伤了盈利企业的积极性。
3、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工挂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限制,这在当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未统一,外资企业税率明显低于国内企业的税收体制下,对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已取得长足发展,国家虽出台了一些政策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工效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仍是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享受这一政策,从而导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等,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挫伤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工效挂钩办法改进的具体建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应做以下改进。
1、加强工资的宏观调控。为了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新型政企关系,政府应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引导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而不再去具体管理企业工资发放等内部事务。工资作为人力资本,应当由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进行决策。为防止国有企业乱发工资、奖金、侵吞国有资产以及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克扣职工的工资收入等行为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完善现有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及时公布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预警线和增长下线,而不再制定统一的工资政策。在指导线以内,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发放水平,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企业,应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两点:一是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必须与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二是应结合物价、经济增长因素对本地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时加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标准。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来看,非国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核定工资额度内发放不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则按照实际发放数纳税扣除。为了创造公平的工资政策环境,国家应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消除企业差别待遇,建立起与WTO规则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企业所得税税法,包括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税前成本(比如工资)扣除标准,以期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工资协议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避免企业在工资分配上的随意性,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都是一种法律规范和约束,也是深入贯彻《劳动法》、《工会法》,深化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需要。既能集思广益地让有限的工资额发挥最大的效应,又能更好地让广大职工摆正三者利益关系,达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赢的目的。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