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潘煜双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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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是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反倾销指控高居全球之首。据统计,从1979年以来,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500余起,平均每年约20起,且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并且导致大量相关企业员工下岗。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损失惨重。(注:文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数据资料均来自www.cacs.gov.cn)
一、问题的提出
倾销通常指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地区)的商业行为,倾销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中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劳动密集产品占较大份额,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以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将成本降到了极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往往体现在价格中,出口企业被反倾销的风险也由此增大。从我国现有的反倾销案例来看,涉诉企业放弃应诉必然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而应诉不力也会有同样的结果。笔者把应诉失败的原因归纳为三种:一是有些企业利用政府各种补贴存在着未按国际规则出牌的现象;二是有些企...
中国是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反倾销指控高居全球之首。据统计,从1979年以来,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500余起,平均每年约20起,且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并且导致大量相关企业员工下岗。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损失惨重。(注:文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数据资料均来自www.cacs.gov.cn)
一、问题的提出
倾销通常指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地区)的商业行为,倾销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中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劳动密集产品占较大份额,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以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将成本降到了极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往往体现在价格中,出口企业被反倾销的风险也由此增大。从我国现有的反倾销案例来看,涉诉企业放弃应诉必然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而应诉不力也会有同样的结果。笔者把应诉失败的原因归纳为三种:一是有些企业利用政府各种补贴存在着未按国际规则出牌的现象;二是有些企业由于受国外各种各样经济政策的歧视而遭遇反倾销;三是由于我国会计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反倾销诉讼。这三种情况均可能使我国出口企业失去“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国外反倾销起诉方采用替代国的方法来比较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企业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一般来说,第一种情况涉诉企业几乎无一胜诉,第二、三种情况需要涉诉企业通过积极抗辩来争取胜诉的机会。按照惯例,企业一旦涉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非常具体的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大多与会计有关,比如,生产成本的构成与计算方法、期间费用的摊销、销售的数量及市场价格等,这些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可能与我国现有会计核算制度的口径存在差异,必须具有特殊的应对系统,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问卷的要求提供抗辩材料。另外,为了减少被起诉的可能,应对系统还应具备预警、规避风险的功能。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缺乏这样的应对系统,主观原因是缺乏应对的意识和胆量,客观原因是我国会计核算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与国际准则还存在差距,缺少精通WTO条款的会计人才,再加上我国出口企业规模偏小,会计核算制度本身还不健全,基础工作还不规范,一旦被诉倾销,企业往往会因缺乏应有的应对措施而放弃应诉,即使应诉,也会由于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其非倾销行为而败诉。
在国外,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反倾销的相关法律也比较健全,对有关倾销的概念、认定标准、问卷设计及对策等都有深入研究。国内随着近年来遭遇反倾销案件的日益增多,出口企业、行业商会、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部门也逐步认识到对反倾销有关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健全,尤其反倾销应诉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但是这些成果大多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而从会计的角度来研究应对措施的成果还不多见。事实证明,会计已成为反倾销应诉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影响分析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国家根据其国内反倾销法,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反倾销中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而采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如果中国企业要享受正常待遇,就必须进行个案申请,以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体制运营的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从《WTO反倾销协议》的精神来看,这个要求是承认和接受以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的计算结果。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分析
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对“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有各自的标准,从这些标准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企业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具备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二是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三是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这些规则共同的特点是重视市场成本与价格,强调企业的自主权。另外,欧盟委员会还禁止被调查企业参与易货贸易,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会妨碍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欧美等对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虽然明显带有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痕迹,但毕竟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确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但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欧美等国不是只根据某一条来下判断,而是将围绕所有这些标准的调查结果加总起来,判断企业或产业是否达到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得出和认定该国或该行业、企业是否已经具有市场经济条件的结论。当然,在具体处理反倾销案件时,与哪一国家打官司还要考虑当事国的具体情况。
(二)中国会计维护市场经济地位的难点及突破
在以往中国企业申请享受正常调查待遇时,被西方国家驳回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国内市场销售受到限制;2、供货商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或协议从国营供货商购买原材料;3、从事易货贸易;4、会计账目未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5、财务报表不完整;6、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7、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8、公司全部或部分属国有;9、国有资产评估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时造成企业财务状况的扭曲;10、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除此之外,中国价格法总则还有明显的政府干预色彩,尽管规定了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内容,但还是存在较严重的计划经济或政府干预经济的倾向。这些问题均成为中国会计维护市场经济地位的难点。
在会计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必须做到:首先,我国应该更多地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中国不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接受者,而且是推动者,使国内的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其次,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应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对我国的特殊问题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尽可能减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提高出口企业成本资料的通用性。再次,要求会计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最后,出口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三、反倾销应诉应具备的会计系统
反倾销应诉涉及的会计问题十分复杂,不是企业会计能够单独解决的。反倾销应诉不仅要求事后反映而且要求事前预警,不仅需要微观操作而且需要宏观指导。因此,反倾销应诉要求的是一个会计系统,即在反倾销应诉中,涉及会计的各方在明确责任及任务的前提下,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和举证。涉及会计的各方包括:行业或商会、会计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出口型企业。其中企业会计是核心,其他方面均为反倾销应诉提供会计服务。
(一)反倾销应诉会计预警应成为行业及商会的基本职能
反倾销应诉会计预警是运用一系列评定指标和监测手段,对重点、敏感产品出口数量、价格、国内生产、国际市场以及重点国家主要经济指标和产业贸易政策等重要参数的变化进行监测,及时获得第一手信息,及时分析预测其相关影响,及时向企业预警。目的是使出口企业和商会及早得到可能立案的相关信息,充分利用时间进行防止立案的游说和相关的材料准备工作,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为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会计预警的功能应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1、监测企业国外竞争对手的营销情况,为企业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指导。为了有效实施竞争对手分析,行业及商会应该帮助企业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档案的维护和更新,并收集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大体有: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为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企业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2、为应诉企业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依据。不同的国家对使用“替代国”的标准有差异,行业与商会应帮助企业了解这些差异,以便在应诉中处于主动地位。比如,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择替代国的标准,一是该国也大量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二是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方面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在选择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行政管理的便利性。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如果行业或商会建立了会计预警系统,在平时就积累了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一旦涉诉,就能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并通过会计举证及时向申诉国反倾销当局提出建议。
(二)会计中介机构应成为反倾销应诉的中坚力量
会计中介机构参与反倾销应诉的必然性体现在:一是中介机构拥有较多的会计人才,专业水平相对较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也比较准确;二是出口企业不大可能承受专门的成本开支去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应付偶发的反倾销问题,并且要求所有的出口企业会计都懂得如何应对反倾销也不现实。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此重任具有天然的优势。会计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1、提供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咨询服务。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体制下,反倾销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法保护手段。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运作程序知之甚少,对于应该怎样起诉,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会计资料,如何进行会计陈诉或会计举证、怎样来进行会计抗辩等问题都无更无从谈起,会计中介机构应从专业上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都很强的会计问题。
2、提供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服务。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需要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进行必要的陈述和抗辩。注册会计师可以帮助被诉企业整理准备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陈述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针对不同的起诉方进行会计抗辩。
3、提供反倾销的会计规避服务。会计中介机构可以利用其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和国外规避反倾销的经验,帮助企业建立并实施反倾销规避会计,防止反倾销调查的发生。反倾销规避会计是在进口国未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通过会计运筹战略,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前实现反倾销会计保护。服务的内容包括:(1)指导国内企业挑选无倾销历史的合营者。如果外商要与我国企业进行合资,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反倾销信息资源,调查该外商有无产品倾销历史,指导企业选择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倾销历史的投资者作为合营伙伴。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律和实践,有过倾销行为的出口商一般在5年内不得向原进口国出口同类产品,同样,这些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亦容易被提起反倾销。(2)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注册会计师根据搜集、调研的国际市场信息,为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定价提供指导。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3)建议合理掌握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会计中介机构为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与数量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导出口企业贯彻循序渐进的战略,避免出口产品数量在进口国市场上迅速增长而引发反倾销调查。
(三)企业会计是反倾销应诉的核心
目前,反倾销应诉需要一个资料全面的信息平台,这个信息平台不仅能提供企业反倾销应诉所需要的成本资料,而且能提供反倾销提起方的成本资料、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并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管理者进行反倾销决策。因为反倾销应诉会计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会计,在内容上已经不是单一的会计信息,还包括反倾销的国际市场商情资料。从反倾销应诉的国际经验来看,涉诉企业的会计除了要规范自己的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还要掌握竞争对手的财务资料。现有企业的会计系统,不仅在提供信息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即我国反倾销应诉在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通用性比较低。《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了在确定成本时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载,但企业财务会计中的成本必须“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的要求。涉诉企业的会计目的是提供对抗辩有利的会计资料,也就是说,企业会计的目标应从受托责任转向决策有用性,即从用户的角度建立会计系统。企业一旦被诉倾销,企业会计就应该从反倾销提起方(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提供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当传统的会计系统不能满足需要时,应按照用户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会计资料进行抗辩,根据以往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来看,会计抗辩陈述有其共性的方面,也有其个性的方面。比如,共性的陈述有:1、强调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全部或基本上按市场经济法则运作,在会计政策方面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涉诉企业有一套明确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是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登记的,企业会计报表经过了独立审计并有其通用性;2、关于低价销售问题的抗辩,可以举证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原材料便宜等成本优势,并陈述有关资料和数据,列出计算公式,有关项目应依法尽可能在有利于我方的前提下予以加减;3、在确定控方产业是否被损害时,应该从该产业的生产能力使用情形、产销状况、获利能力及会计政策使用情况等方面陈述,举证有关会计数据就倾销与损害间并无因果关系而进行抗辩。个性的陈述有:1、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代国制度。抗辩时应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如果这种陈述很难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代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2、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我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代国制度。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市场经济条件。3、以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国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抗辩。
四、结论
建立反倾销应诉会计系统,可以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一旦涉诉,能迅速进入“备战状态”,争取较好的裁决结果;二是通过会计搜集外国竞争对手市场信息,就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等进行预警,以规避被控倾销的风险。反倾销应诉会计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新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对该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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