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鲁海帆 胡玉明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会计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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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曾经认为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最有效的。强大而集中的管理层、顺从的董事会与疏远的股东,都是美国公司的主要特征。传统观点认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是经济与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后果。然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马克·J·洛(Mark·J·Roe)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郑文通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对上述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在分析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和组织形式的起源与演变的基础上,他提出,现代美国公司所具有的“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特征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与技术因素,政治、法律和立法机构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强管理者,弱所有者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植于19世纪末的证券市场。美国公司以资本市场融资为基础,对证券市场依赖较深。而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则在法律上禁止其成为公司股东,限制其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其他金融机构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虽然是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也只是股权代理人而非真正所有者,再加上法律限制其持股数量,它们在董事会并没有实权。这种高度分散的产权结构,使众多股东联合起来监控管理者的成本相当高昂。股东之间“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单个股东为关注公司经营所付出的信...
人们曾经认为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最有效的。强大而集中的管理层、顺从的董事会与疏远的股东,都是美国公司的主要特征。传统观点认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是经济与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后果。然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马克·J·洛(Mark·J·Roe)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郑文通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对上述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在分析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和组织形式的起源与演变的基础上,他提出,现代美国公司所具有的“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特征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与技术因素,政治、法律和立法机构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强管理者,弱所有者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植于19世纪末的证券市场。美国公司以资本市场融资为基础,对证券市场依赖较深。而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则在法律上禁止其成为公司股东,限制其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其他金融机构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虽然是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也只是股权代理人而非真正所有者,再加上法律限制其持股数量,它们在董事会并没有实权。这种高度分散的产权结构,使众多股东联合起来监控管理者的成本相当高昂。股东之间“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单个股东为关注公司经营所付出的信息收集成本与利益不对称。此外,缺乏专门知识与信息也使股东越来越难以应付日益复杂的公司经营管理。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公司内部股东实际控制权的虚化以及管理者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占据实际的支配地位。因此,股东对管理者的监控不得不转而倚重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即以简单的“用脚投票”代替“用手投票”。
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的其实是外部股票市场。股东在证券市场上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接管的方式约束管理者。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股东的利益高于一切,管理者应该为股东的利益服务。但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股东缺乏直接监控管理者的积极性,管理者的权利也由此逐渐放大,所有者对管理者失控问题日趋明显,从而,出现“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局面。
主导范式对上述现象的解释是,美国大型公司独特的治理结构是因为大规模生产的工业技术导致了两权分离。如此,股东和管理者有了专业化分工:股东专门承担风险,但同时也要求分散风险,公司则需要职业化的管理。因此,技术与经济推动了大公司的演变,股东远离管理,管理渐趋集中。马克·J·洛认为这种解释不完整。他指出,美国的公司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政治决策。美国的民主影响了美国的金融,而后者又影响了大型上市公司的结构。美国的政治削弱并拆散了金融中介机构,从而使管理者的权力变得更为强大。
联邦主义、平民主义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力量
美国的公司结构取决于金融机构,而美国的法律却为这些机构对公司施加影响设置了极大的障碍。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就对主要金融机构的经营地域范围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限制。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对这种金融管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种复杂的政治理论即法律不断地排除与伯利—米恩斯型公司相异的选择。美国的公司原本可以沿着不同方式演进,但政治切断了公司其他的演进路径。政治从来没有允许金融机构有足够大的力量控制公司。在伯利—米恩斯型公司与机构所有权集中控制型公司之间,美国政治倾向于前者而抵制后者。
在众多限制金融中介的法律背后存在两个重要的政治因素:对权力在私人手中大规模集中持有不信任态度的平民主义与利益集团。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在这里可以派上用场。法规与政策实际上就是经济利益与意识形态在国家决策制定机构这个竞技场斗争的结果。政治选择取决于这两者的力量。
平民主义是金融管制法规的基础,它深深地根植于美国民主传统之中,并已经成为美国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这在政治上就表现为美国民众对权力集中持久的不信任感。无论这种集中是在政府内部还是政府外部,美国人倾向于不让任何一个机构左右局势的力量。1912年的普若(pujo)调查就反映出民众对于华尔街对国家经济控制力量的恐慌。而平民主义更在30年代的佩科拉(Pecora)听证会上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对华尔街进行了惩罚。公众的观点使得政治家能轻易地拆散金融机构。
利益集团以平民主义为背景,要求实行分散化。它们在参议院和国会拥有很大的发言权。仅仅是利益集团的力量或平民主义还不足以使所有权分散,但两者结合在一起却能实现金融的分散化。一旦要求金融分散化的法规生效,利益集团就会维持既有分散化的稳定性。
联邦主义是美国政治的另一特色。州政府与国家政府是共存的。这种分散化的政治体系首先导致了银行业的分散化。因此,20世纪初风险资本的最佳来源不是银行而是分散的股东。其次,联邦主义产生了需要维持现状的利益集团。最后,联邦主义为平民主义和利益集团的力量提供了运作环境。它们在一个以被拆散的地区性银行为开端的政治体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由此可见,“联邦主义造成了分散的银行,并赋予它们在国会中很大的发言权,平民主义使得政府内或政府外的集权不受欢迎,利益集团也不必与公众观点或政治结构相对抗。这些或强或弱力量的作用方向全都是对金融进行分散化。当它们成功时——并且也只有当它们成功时——伯利—米恩斯型的公司才会是不可避免的。”
“适应”还是“必然”
阿道夫·伯利和戈蒂纳·米恩斯曾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这本经典著作中指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大规模生产的工业技术所导致的。这种分离导致控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他们认为伯利—米恩斯型公司是一种“必然”结果。但马克·J·洛提出了反论。他认为美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只是几种可能的结果之一,而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由于不同的政治因素影响,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在决定储蓄基金应该通过何种渠道注入产业的重要时刻,政治家选择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权力的做法,使其难以干预公司的发展。这些产生于20世纪初的政治决策反映了公众长期以来对集中的金融权力的厌恶。当这些政治决策成为法律并付诸实施时,伯利—米恩斯型公司才是“必然的结果”。
美国特有的以兼并市场为主要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由美国公司的产权结构特征直接决定,而产权结构的形成又是“路径依赖”的直接结果。美国法律关于银行不能经营7年以上长期贷款而只能经营短期贷款的规定以及1863年以来银行法限制银行持股决定了美国公司以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方式,造就了成熟的证券市场和高度分散的美国公司产权结构。
在日本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则存在很大差别。在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中,养老基金是金融机构最大的持股者。而在日本和德国的金融机构中,银行或保险公司在所有权方面占优势。与这些所有权的差别相联系,金融机构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力也存在很大差别。在美国,公司依赖庞大而多变的股票市场生存;在日本,公司和银行集团则通过复杂的互相持股联系在一起;在德国,银行以股东和放款人的双重身份对公司实行监督。
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和德国的公司结构受政治影响的程度较低,而是因为它们的政治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与美国截然不同。德国的平民主义和日本的利益集团决定了这两个国家的公司结构。这些政治力量在形式和力度上不同于决定美国金融中介机构和公司治理模式的政治力量。如何运用这些力量在每个国家都是不同的,关键在于政治的不同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差异,进而导致了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差异。通常,公司可以通过强大的中介机构、证券市场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获得资金。在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中介融资渠道和证券市场融资渠道分开,通过这两个渠道来削弱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德国,银行参与证券市场融资,因而中介机构可以同时提供银行业和证券业服务。日本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尽管也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但战后政府的管制措施更倾向于企业通过银行而非证券市场融资。因此,日本的情形与德国更为相似,只有一条融资渠道。马克·J·洛得出的结论是“企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政治文化有着密切联系,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是一个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经济组织。它必须不仅在经济上是有效的,而且还得在政治上是合适的,因为它不仅是在一个经济环境中,而且是在一个政治环境中运作的。”
由此可见,伯利—米恩斯型公司并不是一种必然,它具有极强的路径依赖,是对美国历史上各种政治限制所创造出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适应。马克·J·洛的这本著作超越了以往经济因素的限制,将政治、历史与经济相联系,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对美国公司模式成因的认识,并为我们研究美国公司组织形式提供了全新视角。
责任编辑 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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