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承办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2000年3月21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大华、公信、立信长江、华夏、复兴、上会、长信和众华等8家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近6000万元,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险种领域的空白。同年7月24日,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办法》,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补充协议》。除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于2000年11月正式推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2000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签署《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并首批承保16家会计师事务所,单个事务所最高赔偿限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协议,双方将合作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北京人保作为保险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承办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2000年3月21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大华、公信、立信长江、华夏、复兴、上会、长信和众华等8家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近6000万元,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险种领域的空白。同年7月24日,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办法》,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补充协议》。除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于2000年11月正式推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2000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签署《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并首批承保16家会计师事务所,单个事务所最高赔偿限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协议,双方将合作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北京人保作为保险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截至2000年底,参加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达33家,累计保额已达14000多万元。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
尽管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证券民事责任,保障投资者利益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但由于保险范围和赔偿金额的限制,投资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保险制度在资本市场中作用相当有限。具体表现在:
1、保险范围较窄。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可知,现有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权限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执业行为而意外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未纳入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保险范围。而目前法院受理的基于《1.9规定》起诉的证券民事案件,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大都是故意的或共同的侵权责任。如证监会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应负法律责任的认定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因而属于故意行为。这样,即使会计师事务所投了责任保险,也无法获得理赔,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2、最高赔付额偏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而在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大部分是因共同侵权引发的连带责任,1000万元的最高赔付限额不足以了结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即使再加上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基金,相对于投资者的巨额损失而言,也不过是杯水车薪。投资者利益仍难以保障。
(三)改进建议
要使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质量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外,还应建立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
1、加快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建设,适当扩大保险范围。就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看,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但事实上,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无意行为很难划分清楚,关键看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而且应高费率。在赔付上,除非有证据表明注册会计师未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否则应对因注册会计师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付,进而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损失补偿。另外,注册会计师从事的非审计业务也应逐步列入保险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我国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从业人员数量和业务收入差别较大,保险公司应为不同规模、信誉和职业质量的事务所及不同的风险业务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保险服务,并设置相应的最高赔付限额,真正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民事赔偿提供充分的保险。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根据事务所职业质量等级设计保险等级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