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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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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对商贸企业的征管。
新办法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企业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其中,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于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则将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新办法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企业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其中,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于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则将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新办法还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问题的应对作了详细阐述。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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