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企业并购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购买法支付的购买成本与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被并企业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及利润构成购买方的购买成本。而权益结合法的理论依据是,企业并购不是一家企业购进另一家或另几家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经济资源的联合。因此其会计处理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被购并企业在购并日前的盈利作为购并方利润的一部分并入购并企业的会计报表,而不构成购并方的投资成本,因此,权益结合法不存在商誉问题。与购买法相比,权益结合法所追求的是反映合并主体各方的连续性,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只需将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合并后的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宣布禁止使用流行多年的权益结合法。然而近年来,随着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权益结合法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却得到了广...
对于企业并购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购买法支付的购买成本与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被并企业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及利润构成购买方的购买成本。而权益结合法的理论依据是,企业并购不是一家企业购进另一家或另几家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经济资源的联合。因此其会计处理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被购并企业在购并日前的盈利作为购并方利润的一部分并入购并企业的会计报表,而不构成购并方的投资成本,因此,权益结合法不存在商誉问题。与购买法相比,权益结合法所追求的是反映合并主体各方的连续性,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只需将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合并后的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宣布禁止使用流行多年的权益结合法。然而近年来,随着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权益结合法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却得到了广泛应用。1998年末至2003年末,已有16家上市公司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并购活动。2003年12月,TCL集团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TCL通讯,更是首开中国证券市场针对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合并案例的先河。笔者认为,权益结合法在美国遭禁的同时,却在我国悄然兴起并非意外,而是市场经济制度发展过渡过程中的客观必然。
采用购买法需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能够获得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不是很高,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本结构又具有特殊性,这些限制因素使得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通过评估而获得。因此,权益结合法虽然存在不少弊端,但在我国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正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相关工作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国际上对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争议还在继续并很激烈,这对于我们国家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是很有帮助的。但最终如何取舍,则须结合我国国情,并充分考虑与国内现行的其他会计制度相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仍然应该允许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鼓励使用购买法,但不完全限制权益结合法。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合并会计准则,以规范企业合并行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企业对合并中出现的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运用购买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在难以取得公允价值的国家,则可能会有损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注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为投资者和其他有关决策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更为重要。也就是说,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目前还有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