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月1日,国资委施行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中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笔者认为,以“利润总额”作为计算综合得分的指标之一不尽合理:
1、利润总额指标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国家的界限
在《暂行办法》中,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利润总额”列在“所得税”前,也就是说,利润总额中包含了所得税。所得税实质上是一种费用,即企业为了获得净利润而支付的税收成本,它与运杂费、劳务费等具有相近的性质。所得税不属企业出资人投资所得,将所得税这种上缴给国家的费用包含在利润总额中,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便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国家的界限。
2、利润总额指标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少数股东的界限
与“所得税”一样,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也列在“利润总额”之后,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以准确计算合并净利润。正是由于这种合并技...
2004年1月1日,国资委施行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中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笔者认为,以“利润总额”作为计算综合得分的指标之一不尽合理:
1、利润总额指标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国家的界限
在《暂行办法》中,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利润总额”列在“所得税”前,也就是说,利润总额中包含了所得税。所得税实质上是一种费用,即企业为了获得净利润而支付的税收成本,它与运杂费、劳务费等具有相近的性质。所得税不属企业出资人投资所得,将所得税这种上缴给国家的费用包含在利润总额中,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便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国家的界限。
2、利润总额指标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少数股东的界限
与“所得税”一样,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也列在“利润总额”之后,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以准确计算合并净利润。正是由于这种合并技术的特点,报表合并后的合并利润总额包含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子公司的利润总额是由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共同出资取得的经营成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投资多少、受益多少”的原则,其业绩应由作为大股东的母公司与少数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以合并利润总额作为母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之一,显然使大股东“部分出资,全面受益”。从业绩考核的角度而言,大股东的企业负责人便侵占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在这种考核方法下,少数股东的出资成了大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做大业绩的“财务杆杠”。
3、利润总额指标混淆了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的界限
在合并利润表中“未确认投资损失”列在“利润总额”之后,“净利润”之前,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和净利润的调增项。与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相反,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起到了低估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母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承担有限责任。上述规定决定了母公司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即纳入合并范围的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长期投资核算到零为限,继续亏损的,不再确认投资损失。这样,母公司的利润总额不包括上述投资损失,但合并利润总额包括。因此,未确认投资损失低估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而造成这种低估作用的投资损失本应该由债权人来承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市场独立主体的国有企业,在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情况下,以净利润代替利润总额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更为合适。同时,对于上述三个指标可分别处理,如对国家收入起了重要开源作用的所得税,可以把它作为分类指标之一依据其重要性赋予一定的权重;对少数股东所做的贡献,则可以从资本运营的角度加以考虑;而未确认投资损失,顾名思义,由于处于未确认状态,也就不予确认,即剔除这项对企业负责人来说不公正的因素。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