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又称开放式回购,是指融资方即正回购方,将国债卖给融券方即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融通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了债券所有权向逆回购方(融券方)的转移,逆回购方在回购期内可以对交易债券进行使用,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传统的国债封闭式回购(即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已作了相应规定,那么,买断式回购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试就此做简要介绍。
(一)双方签订买断式回购合同,并完成首期交易
交易双方完成首期交易后,融券方获取了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债券,融资方融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双方均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作为逆回购方的融券方。首先,应按买断国债的面值,借记“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科目,按首期交易净价,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或有关科目),当首期交易净价大于买断国债面值时,按其差额,借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当首期交易净价小于买断国债的面值时,则按其差额,贷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其次,将取得的债券纳入表外科目进行...
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又称开放式回购,是指融资方即正回购方,将国债卖给融券方即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融通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了债券所有权向逆回购方(融券方)的转移,逆回购方在回购期内可以对交易债券进行使用,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传统的国债封闭式回购(即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已作了相应规定,那么,买断式回购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试就此做简要介绍。
(一)双方签订买断式回购合同,并完成首期交易
交易双方完成首期交易后,融券方获取了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债券,融资方融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双方均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作为逆回购方的融券方。首先,应按买断国债的面值,借记“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科目,按首期交易净价,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或有关科目),当首期交易净价大于买断国债面值时,按其差额,借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当首期交易净价小于买断国债的面值时,则按其差额,贷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其次,将取得的债券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与控制,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收入:“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科目,并在表外科目登记簿中注明取得债券的券种、面值、票面利率、付息日、首次交易净价、到期约定的返售价、保证券的比例等。
作为正回购方的融资方。首先,应按首次交易的卖出价,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或有关科目),按卖断债券的面值,贷记“卖断回购债券”科目,当卖出价大于卖断国债面值时,按其差额,贷记“风险保障——卖断回购户”科目,当卖出价小于卖断国债的面值时,则按其差额,借记“风险保障——卖断回购户”科目。其次,由于债券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将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冲销,即按该种国债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回购债券”科目,贷记“债券投资”科目。再者,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设置“卖断回购债券”表外科目登记簿,并注明卖出债券的券种、面值、到期回购价格、票面利率、保证金的比例等。
(二)合同期内债券价格发生变化
1、如果合同期内出现债券价格上涨,那么,对融券方而言,就会获取一定的获利空间,对融资方而言,就会产生一定的或有损失,因此,双方均应在期末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融券方应按当期期末国债市场价格高于首次交易价格(或上期期末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贷记“买断返售损益”科目。
融资方则应按当期期末国债市场价格高于首次交易价格(或上期期末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卖断回购损益”科目,贷记“风险保障——卖断回购户”科目。
2、如果合同期内出现债券价格下降,那么,对融资方而言,就会获取一定的获利空间,对融券方而言,就会产生一定的或有损失,因此,双方均应在期末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融券方应按当期期末国债市场价格低于首次交易价格(或上期期末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买断返售损益”科目,贷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
融资方则应按当期期末国债市场价格低于首次交易价格(或上期期末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风险保障——买断回购户”科目,贷记“卖断回购损益”科目。
3、如果合同期内发生了派息,则形成了融券方的收入,融券方应按收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卖断返售损益”科目。
(三)合同到期,双方按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融券方在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交易价格返售该种国债,首先,应按到期交易净价,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或有关科目),按买断返售国债的面值销账,即贷记“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科目,当首期交易净价大于国债面值或者在合同期内国债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或上涨幅度大于下跌幅度)时,融券方的“风险保障”科目则为借差,在合同到期时,则按借差,贷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同时按到期交易净价与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的面值及风险保障账面余额的差额(即借贷科目差额)记入“买断返售损益”科目;当首期交易净价小于国债面值或者在合同期内国债市场价格不断下跌(或下跌幅度大于上涨幅度),那么融券方的“风险保障”科目则为贷差,在合同到期时,则按贷差,借记“风险保障——买断返售户”科目,同时按到期交易净价及风险保障账面余额与国债面值的差额(即借贷科目差额),记入“买断返售损益”科目。其次,编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付出:“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科目,并注销表外科目登记簿。
融资方在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交易价格回购该种国债,首先,按卖断回购国债的面值销账,即借记“卖断回购债券”科目,按到期交易净价,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或有关科目),当首期交易卖出价大于国债面值或者在合同期内国债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或上涨幅度大于下跌幅度),那么融资方的“风险保障”科目则为贷差,在合同到期时,则按贷差,借记“风险保障——卖断回购户”科目,同时按到期交易净价与卖断回购债券的面值及风险保障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卖断回购损益”科目;当首次交易卖出价小于国债面值或者在合同期内国债市场价格不断下跌(或下跌幅度大于上涨幅度),那么融资方的“风险保障”科目则为借差,在合同到期时,则按借差,贷记“风险保障——卖断回购户”科目,同时按当到期交易净价及风险保障账面余额与国债面值的差额,记入“卖断回购损益”科目。其次,对于回购的债券,恢复其账面价值,按该种国债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待回购债券”科目。最后,编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付出:“卖断回购债券”科目,并注销表外科目登记簿。
(四)提前终止合同和合同展期
在买断式回购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在合同期满时允许合同展期。但是在《通知》中规定,对于提前终止合同、到期变更交割券种、现金了解合同等,都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我国在回购初期将会设定较高的处罚条件禁止上述行为的发生,待市场成熟后将会逐渐放宽。
(五)报表披露
对于融券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买断返售所得债券”在短期投资项下单独列示,“风险保障”作为其备抵项目,即期末按买断返售所得债券的市价揭示:在利润表中,“买断返售损益”作为构成其他营业收入的项目反映;在报表附注中应说明买断式回购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对于融资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卖断回购债券”在流动负债项下单独列示,“风险保障”作为其备抵项目,即期末按卖断回购债券的市价揭示;在利润表中,“卖断回购损益”作为构成其他营业收入的项目反映;在报表附注中应说明买断式回购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