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取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通知规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