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无论总量还是每股净资产都应当是逐步增加的,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但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不断缩水,有的每股净资产甚至变成了负数,其户数且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底,沪、深两市每股净资产为负数的上市公司只有ST琼华侨1家;2000年底有ST琼华侨、ST闽闽东和ST猴王3家;2001年底增加到了10家;2002年底增加到了16家;2003年9月底则达到21家,其中ST长控和*ST石化的每股净资产分别达到-8.46元与-7.45元,创下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负数之最。此外,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9月底,有超过80家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降到面值(1元)以下,约占同期上市公司总数的6.3%。这些公司每股净资产虽为正数,但其股东投入的资本却都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这些公司生产经营恶化的情况不能扭转,其每股净资产也将可能变成负数。
一、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为负数隐含的问题
1、涉嫌利润操纵问题。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有的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是负数,其未来持续经营、获利能力可能比那些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还差。这类公司为了避免退市,极有可能采取了下列方式操纵利润...
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无论总量还是每股净资产都应当是逐步增加的,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但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不断缩水,有的每股净资产甚至变成了负数,其户数且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底,沪、深两市每股净资产为负数的上市公司只有ST琼华侨1家;2000年底有ST琼华侨、ST闽闽东和ST猴王3家;2001年底增加到了10家;2002年底增加到了16家;2003年9月底则达到21家,其中ST长控和*ST石化的每股净资产分别达到-8.46元与-7.45元,创下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负数之最。此外,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9月底,有超过80家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降到面值(1元)以下,约占同期上市公司总数的6.3%。这些公司每股净资产虽为正数,但其股东投入的资本却都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这些公司生产经营恶化的情况不能扭转,其每股净资产也将可能变成负数。
一、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为负数隐含的问题
1、涉嫌利润操纵问题。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有的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是负数,其未来持续经营、获利能力可能比那些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还差。这类公司为了避免退市,极有可能采取了下列方式操纵利润,以规避3年连续亏损。
(1)以攻为守,“扭亏为盈”。有的公司在连续亏损两年之后的第3年“扭亏为盈”,然后第4、5年继续亏损,第6年再“扭亏为盈”。这样不论公司每股净资产负数有多大,仍可继续持牌交易,而不会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暂停或终止上市。截至2003年9月底,每股净资产为负数的21家上市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公司都为此类情况。
(2)以退为进,“一次亏个够”。采用这种方法的公司原本处于“盈利”状态,突然在某一年度出现大幅度亏损,有的每股亏损额高达数元,使其每股净资产从原来的正数蹦极式地变成负数。如,*ST石化2001年每股亏损5.20元,此前公司还一直处于“盈利”状态,而这一次亏损就使其每股净资产从2000年末的1.87元降到2001年末的-5.42元;ST中华2001年每股亏损4.71元,使其每股净资产从2000年末的0.10元变为2001年末的-4.15元等。该类巨额亏损公司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其业绩大幅变动有操纵利润之嫌,目的是以退为进,“一次亏个够”,从而避免三年连续亏损。
2、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报告实现盈利的,上市公司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扭亏为盈、未按规定期限披露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申请未被受理等,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有关退市的法律制度,只是注重表面的、形式上的经营业绩,而对“一次亏个够”类上市公司及多年(但不连续)亏损、净资产已严重缩水或已变为负数、持续经营及获利能力实质已经丧失的上市公司,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为一些上市公司规避退市规则和退市风险留下了一定空间,从而导致净资产为负数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给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3、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低下。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经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后才能对外公布,对于上市公司蓄意操纵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上市公司的相关决议也少不了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券商的参予,故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及券商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4、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净资产不断缩水乃至变为负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一些大股东利用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致使有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在很短时间内就被“掏空”甚至变为负数,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持续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
二、几点建议
1、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由于现行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制度只强调形式上连续3年亏损,对于“一次亏个够”类公司及多年(但不连续)亏损的公司则无具体规范,从而导致净资产为负数的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给我国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及不良的示范作用。要消除该类负面影响,就必须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对《公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相关退市的规定进行修订,将净资产为负数、实质上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纳入退市的行列。此外,我国的《破产法》中对净资产为负数,即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破产规定。笔者建议在修订《破产法》时,应对净资产为负数的上市公司的破产事宜作出相关规定,以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使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净化我国的资本市场。
2、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准。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标有ST和*ST的风险提示类公司应特别注意,如果一个公司前两年亏损,而本年则实现“盈利”,或是以前生产经营正常本年突然出现巨亏时,中介机构应特别关注,以规避上市公司蓄意操纵利润。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审计净资产为负数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的服务责任,引入独立审计民事赔偿制度等,提升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准。
3、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设。要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中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的权利制衡,继续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快并改进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