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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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检查依据及相关政策
1、检查中应主要关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的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8号)要求,本次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及是否有违法行为。具体的检查依据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情况:是否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2002]183号)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关于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3)分支机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规定的设立条件。
(4)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质量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6]23...
一、检查依据及相关政策
1、检查中应主要关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的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8号)要求,本次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及是否有违法行为。具体的检查依据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情况:是否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2002]183号)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关于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3)分支机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规定的设立条件。
(4)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质量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资产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指南》(评协字[1999]53号,该文件包含以上四个指南)等。
(6)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是否符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财评协字[1999]6号)的要求。
违法行为的检查依据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第15号令)。
2、实地检查开始后,地方检查办检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实地检查开始后,地方检查办检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检查组实地检查。检查组人员在实地检查中,主要针对检查表所涉及的内容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在形成的检查报告表中总结和反映检查情况。
(2)地方检查办汇总分析,形成检查结论。地方检查办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表的内容进行审核: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提出结论的依据以及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地方检查办对检查组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后,对有疑点问题,组织检查组进一步核查、取证。
(3)检查处罚。检查结论确认后,需要对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及送达程序的要求,发送《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需要听证的要发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附送《送达回证》。地方财政部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向全国检查办备案。
3、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进行全面细致的大检查估计多数机构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如何掌握检查的尺度?
答:要充分认识到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家底,促进行业执业质量提高。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规范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检查纪律规定,报告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情况,不能随意减少检查程序或放松检查尺度。
4、检查表中的报告抽查表列示得很详细,是否只适合于大机构,而不适合于较小机构的检查?此表是否仅供参考?
答:报告抽查表的内容是根据操作规范、准则及指南的要求设计,同样适用于较小机构的检查。在对大机构和小机构检查中应适用同样的标准,客观反映执业机构执业过程中遵守规范的情况。地方检查办应参照执行,对表格内容可以补充、完善,但不可减化。
5、检查过程中“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虚假报告可以理解为评估机构故意出具报告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的评估报告。主观上为故意(串通作弊),客观上由于严重的偏差导致相关方的损失。
检查中如何分析虚假报告,可分三个步骤:首先是检查评估值与账面值重大差异有无依据及相关说明,是否存在明显“虚估”的可能。第二步,通过详细查看底稿、结合面谈,判断有无故意的动机。第三步,通过延伸检查,包括了解委托方的非正常动机、最终交易价格,判断其是否有串通行为,来判断评估报告的虚假。
6、如何检查兼营评估机构的评估收支情况,应检查几个年度?
答:应重点了解兼营评估机构评估收入是否独立核算,以2001-2003年的收入数作为检查范围。
7、一般评估资格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列入哪个检查办的检查范围?
答:在此次检查中按属地原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检查办组织检查。
8、对检查中发现机构资质不符合118号文规定的,如何处理?地方是否可以认可具有其他评估师资格人员作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时的评估师人数?
答:对不符合118号文的机构,应将违反规定的具体问题记录下来,并反映到检查报告中。资质的审核标准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要求,地方无权制订有关人员、机构资质的规定。
9、年检未过是否包括其他机关年检?
答:年检未过,除评估年检未过外,还包括工商年检未过。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关注年检未过的原因,对年检中注销的机构要单独反映。
10、正在办理撤销手续中的评估机构是否参加检查?
答:应参加检查,对因执业质量或内部管理等问题正在办理撤销手续的评估机构应重点检查。
11、有的地方两会合并后,培训学时统一了标准。检查中依据什么标准?
答:检查培训学时的标准应适用中评协的要求。
12、在合作项目中,评估师在评估机构间交叉做项目,是否只要有合作协议即可?
答:在合作项目中,应关注评估师是否跨所执业问题。同等资质的所与所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但评估师不能与其他所签订协议。检查中要将此问题反映,并界定是否跨所执业。
13、怎样确定报告抽查的比例及报告类型?
答:抽查报告时,应先检查机构提供的报告清单中是否有漏报、瞒报的评估报告,如有漏报、瞒报情况,可将漏报、瞒报的评估报告作为重点抽查的报告。同时对清单提供的报告,通过分析报告的收费高低、执行评估业务的时间、评估业务类型(关注改制和上市后项目)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抽查报告。一般应选择过去三年的8份报告翻阅,再从中选择4份作为抽查报告,并填写检查表,其中应包括大型项目、中型项目、无形资产评估项目(如没有,则选择收益法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各一份。检查组认为必要时,可增加报告抽查份数。
14、财务检查应查到什么程度?是否由协会的人员来查,以消除评估机构的疑虑?
答:财务检查应检查收入、会费、项目收费的发票、大额费用支出等几个方面。对评估和审计项目合并收费的应要求机构分割并调整评估收入,补缴会费;机构的财务制度及报表、账册、凭证由协会工作人员检查。财务上存在的问题由协会人员单独向检查办汇报。协会人员应遵守检查纪律规定,不得透露被检查单位财务情况。
15、挂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事务所领取很低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常的工资收入,但又无法界定为无工资性收入,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检查人员要记录挂名资产评估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延伸检查评估底稿中有无签字,并结合面谈,询问其收入来源。
16、个别地方档案局的规定与《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规定不一致,检查时应如何适用?
答:《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是为规范评估机构工作底稿的存档、保管和查阅,具有行业管理的特点。按照规则的效力层次,与档案法及相关法规不一致时,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与地方部门性规定不一致时,以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行业的档案管理规范。对《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没有规定的,适用地方档案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7、通过检查发现好的做法是否给予表扬?
答: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机构和评估师好的做法可予以记录,并单独上报全国检查办。将来确实之后,确有借鉴价值,可在行业内介绍、推广。
二、检查表格的填制及应用
1、检查表1中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脱离评估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是否以签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答:判断其是否脱离评估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应以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一年以上未在资产评估报告或工作底稿上签字来确认。
2、检查表2中关于机构的名称应如何填写?
答:在表中应填写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对机构现用名与工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要记录在检查底稿中。
3、检查表5中关于机构未提或少提风险基金的应如何填写?
答:应如实反映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及金额,了解是否交纳职业责任保险。
4、检查表6中关于会费交纳情况的检查是针对2003年的还是2004年的?
答:会费交纳情况是检查2001-2003三个年度的会费交纳情况。
5、检查表6第1-4项,“建立并实施了XX制度”,机构建立了,但执行得不好,或未执行怎样填?
答:建立但未执行的,不填“是”或“否”,直接在备注中说明。执行得不好,填“是”,同时在备注中说明。
6、检查表中未列示对“虚增负债”评估的检查,是否给予关注?
答:“虚增负债”同样影响评估结果。在检查表说明中,要求对重大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判断,也包括对负债的分析和评价。对整体资产评估项目的“虚增负债”,同样应予以关注。
7、检查表中“未在未曾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报告上签字”,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
答: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的签字与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作用是不同的,虽然在底稿中没有痕迹,但只要参与了复核,应视为参加了评估工作。
8、检查报告表填写什么内容,检查结论一栏如何填写?
答:检查报告表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一栏由检查组根据实地检查中掌握的情况,主要对被检查机构的以下方面做出评价: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机构资质情况;分支机构资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情况。其中评估报告质量情况应分别从底稿完备性、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性、现场核查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检查是否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如存在问题,应注明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哪一条的规定。其中构成行政处罚的应标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第15号令)第几条,几款规定。
9、现有表7无法适用收益法、无形资产评估项目,是否应增加有针对性的检查表。
答:目前已制订、下发了《无形资产评估项目检查表》和《整体评估收益法检查表》,供地方参照执行。
10、检查表是否应由协会的联系人签字?
答:检查表应由包括协会联系人在内的检查小组成员签字。
三、其他问题
1、在检查过程中,全国检查办能否提供“技术支持”以解答地方检查办在检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答:为及时解答地方检查办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全国检查办已开通答疑电子信箱(djc@cas.org.cn),并公布联系传真(010881917 07)。请示的一般问题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询问和答复。对重要的、有共性的问题,地方检查办应通过书面形式请示,全国检查办书面给予答复。
2、检查小组现场工作结束后,要带回哪些材料?
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能受到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要注意详细取证,复印有关资料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对一般问题,可当面指出,提醒改正。
3、保密协议由检查人员与全国检查办统一签订还是与地方检查办签订?如与地方检查办签订,能否对协议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答:证券业务评估机构检查由全国检查办与检查人员签订(中评协代章),其他机构检查由地方检查办与检查人员签订。地方检查办可以根据需要在全国检查办制订的保密协议条款基础上进行补充。
20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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