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陈艳利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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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技术经济特征分析,网络型产业一般指需要依赖固定物理网络来传输其产品和服务,如煤气、铁路、自来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产业。由于规模经济、网络经济等原因,网络型产业的“基础设施”(传输网络)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为防止网络型产业(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获取垄断利润,影响社会分配效率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对网络型产业进行必要的规制(regulation),而价格规制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其主要任务是以会计信息作为依据,控制被规制者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监督被规制者共同成本在各种产品(或服务)中的合理分摊。
但是,在会计信息主要是成本信息不充分和规则不完善甚至缺乏的条件下,网络型产业的价格规制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伴随着网络型产业的结构改革和WTO对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原则和程序的要求,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确保价格规制所需的必要会计信息的获取,并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已经成为网络型产业价格规制改革过程中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约束下的价格规制失败
网络型产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规制者和社会公众。除了对投资者负有会计责任外,网络型产业还负有为规制者提供成本...
基于技术经济特征分析,网络型产业一般指需要依赖固定物理网络来传输其产品和服务,如煤气、铁路、自来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产业。由于规模经济、网络经济等原因,网络型产业的“基础设施”(传输网络)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为防止网络型产业(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获取垄断利润,影响社会分配效率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对网络型产业进行必要的规制(regulation),而价格规制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其主要任务是以会计信息作为依据,控制被规制者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监督被规制者共同成本在各种产品(或服务)中的合理分摊。
但是,在会计信息主要是成本信息不充分和规则不完善甚至缺乏的条件下,网络型产业的价格规制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伴随着网络型产业的结构改革和WTO对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原则和程序的要求,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确保价格规制所需的必要会计信息的获取,并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已经成为网络型产业价格规制改革过程中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约束下的价格规制失败
网络型产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规制者和社会公众。除了对投资者负有会计责任外,网络型产业还负有为规制者提供成本计算分配和价格构成的信息以及其它具有行业特色财务信息的会计责任。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规制者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会计责任的现实体现。因此,网络型产业会计责任的有效履行直接影响规制效果。
1、会计信息约束下的定价制度不合理
在现实经济中,网络型产业基本由政府定价。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规制机构很难获取企业的成本信息,而作为信息拥有者的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极不充分的信息显示。电力、煤气等网络型产业的政府定价实际上是在成本要素不十分清楚情况下的“成本加合理利润”法定价。在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中,企业成本即为该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着降低价格,因而企业难以产生降低经营成本的冲动中国网络型产业(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制度不无关联。显然,政府仅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规制价格,其水平和结构的合理性难以保证,不符合网络型产业价格规制的一般原则,对利益相关者也不尽公正。
2、成本信息自身的局限性
作为会计信息的成本信息,自身也带有局限性,使得网络型产业价格规制缺乏依据。
首先,现实中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价格,以过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资料为依据,难以反映市场环境的变化,影响决策的相关性,可能难以达到价格规制的目的。
其次,成本信息受会计信息披露的约束。由于成本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对外报告财务信息,一般只披露总成本信息。也就是说,各种产品项目的明细成本信息并不对外报告。但由于价格规制主要针对每一种产品(或服务),因而这种明细成本信息对规制者来说至关重要,尤其在一个企业同时从事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时。
另外,在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中,网络型产业(企业)可能通过各种会计操纵,隐藏其真实成本,使会计成本信息失真。
二、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及其特点
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Regulatory Accounting)是规制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被规制产业(或企业)在会计核算、成本分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规制会计不是单纯的财务会计管理,也不同于一般的业务管理,它是以会计作为手段而达到规制的目的。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规制会计的目标
根据世界各国建立规制会计的实践,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的目标在于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势力实施交叉补贴和价格歧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般要求被规制产业(企业)按地区和业务分别核算成本,即通过分业务经营、分业务或分产品核算来实现规制会计的目标。
规制会计的作用,则主要为网络型产业合理融资并评估其绩效、垄断领域的价格规制、多产品(或服务)成本、普遍服务补贴等提供财务成本核算基础。
2、规制会计的内容
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的主要内容在于:
(1)会计核算。被规制者需要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单独建立规制会计核算系统,运用财务核算基础数据和大量非财务数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
(2)成本分摊。一般而言,要求被规制者成本核算采用ABC(Activity Based Cost)方法,也称为“作业成本法”,即以业务活动和设备功能为基础,分析成本动因,建立关联,分摊产品(或服务)成本。对于特定的产业,成本分摊的方法当然也各异。如电信规制会计要求成本核算的基础往往是“多标准”的,包括完全分摊的历史成本、完全分摊的现行成本和长期增量成本等。
(3)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型产业主要通过财务报告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在规制会计下,需要依据网络型产业的产业特征分别确定详细的成本计算分配和价格构成的信息、其他具有行业特色的财务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包括人力资源信息、企业经营对地区经济的影响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等)。
3、规制会计的组织系统
网络型产业的规制会计具有规制者和被规制者的互动性,必须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和人员从事专门的规制会计工作。一般而言,在网络型产业现行规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规制会计部门,对受规制的网络运营商提出规制会计的原则和框架要求,对其制定的成本核算制度或办法进行审批和公示。而规制会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则主要由经济、法律、产业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所组成。
三、构建我国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的要求
网络型产业规制会计的构建需要时间,难度很大。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结合中国现状,充分考虑规制工作的实际需求和企业实施的难度,分阶段循序渐进。可考虑选取结构改革较为充分的电信或电力产业进行规制会计构建的先行试点,此阶段的重点,在于营造规制会计环境,主要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重视规制会计理论与政策研究
中国的规制会计理论研究尚未普及,会计基础工作也比较落后,应加强规制会计的宣传和电信、电力等网络型产业成本理论的研究推广,注重了解规制会计对网络型产业(企业)的影响,并指导其实施规制会计。而规制会计政策的研究与出台,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征集各方面意见,以最终形成正式的规制政策文件。
其一,可考虑制定网络型产业成本方面的会计准则,对成本涵盖的内容及计算方法与程序、成本归集与分配的程序予以规范,优化成本信息生成机制,既保护网络型产业(企业)合法的商业秘密,又进一步提高网络型产业(企业)所提供成本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利益相关者决策的有用性。
其二,改进网络型产业的财务报告。除了传统的以业绩为主的财务信息外,网络型产业财务报告应增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同时,改进财务报告披露方式,可要求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法定性财务报告和规制性财务报告相结合(刘雅莉,2003)。
2、设计规制会计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
一方面,必须设计规制会计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专门的规制会计工作。规制会计部门可考虑在现行规制机构中设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设立。对其从业人员,在素质与构成方面应严格选用标准,以改进规制会计信息处理与生成的效率与效果。另一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必须通过立法赋予规制会计部门拥有会计规制的相应权力,同时,应有法律或制度规定,被规制者必须为规制会计部门提供充分的会计信息,被规制者和规制会计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都负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以切实确保规制会计信息的质量。
3、建立基于法律法规的价格制定与管理机制
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价格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形成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标准。应按照WTO协议要求,改变政府定价的现行方式,通过建立规制会计制度,明确网络型产业各产品(服务)的成本,科学化与制度化成本确定方式以及价格与成本的数量关系,并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规制者必要的成本信息获取,在此基础上建立垄断性业务价格规制方式。同时,建立基于法律法规的价格管理机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讨论、审议成本核算。听证会制度可以保证规制价格的公正性,增加价格的透明度,提高网络型产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其实施的基础在于规制者对规制价格依据的会计信息应形成严格的会计程序和有效的审计制度。
4、促进被规制产业(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
规制会计制度的构建应与网络型产业(企业)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被规制的网络运营商应按照规制会计的基本要求,建立规制会计基础工作模式。而其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以成本核算制度与成本分摊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成本控制,突破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在明确各业务资产的财务边界的基础上,实现分业务或产品核算以及合理的成本分摊,并增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利于规制者对被规制网络型产业(企业)的绩效评价与适当规制。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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