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舒惠好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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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会计师是我国财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实现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对于提高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50年代初我国就建立了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开放后,又发布实施了《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确立了总会计师的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总会计师3万多名,总会计师制度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但与此同时,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强化法制建设加以解决。
一、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及问题
在对1450家单位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样调查中,笔者发现下列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定位问题。首先是角色不清,有的把总会计师归为职业经理人,而不是会计人员。其次是目标不明,有的认为总会计师应履行股东受托责任,对股东负责;有的认为总会计师应履行经营管理层受托责任,对董事会或厂长(经理)负责。最后是地位问题,一是“没有位”,相当一部分按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没有设置总会计师。调查资料显示,有近30%的单位没有设置总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任命、一把手直接管理、领导职数限制、领导不重视等。二是“不到位”,部...
总会计师是我国财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实现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对于提高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50年代初我国就建立了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开放后,又发布实施了《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确立了总会计师的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总会计师3万多名,总会计师制度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但与此同时,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强化法制建设加以解决。
一、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及问题
在对1450家单位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样调查中,笔者发现下列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定位问题。首先是角色不清,有的把总会计师归为职业经理人,而不是会计人员。其次是目标不明,有的认为总会计师应履行股东受托责任,对股东负责;有的认为总会计师应履行经营管理层受托责任,对董事会或厂长(经理)负责。最后是地位问题,一是“没有位”,相当一部分按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没有设置总会计师。调查资料显示,有近30%的单位没有设置总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任命、一把手直接管理、领导职数限制、领导不重视等。二是“不到位”,部分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有些即使设了总会计师也不让其进入领导班子。调查资料反映,近7%的总会计师没有进入被调查单位领导班子。三是“排末位”,一些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设在企业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且排在末位,排末位比例近35%。从总体情况来看,处于市场经济前沿或竞争环境中的单位,总会计师的地位较高;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地位相对较低。基于定位问题,产生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主管等派生称谓,职权及能力要求等也有所不同。在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中,有的既设置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又设置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还有的既设置首席财务执行官,又设置位于其下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条例》和最近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但实际情况却与法规要求不符。
二是管理体制问题。《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主要实行四种管理模式,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部门直接委派或任命;二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三是由企业董事会任命;四是由集团公司委派或任命。财政部门在总会计师管理中的作用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抽样调查资料显示,56%的人建议按市场竞争原则聘任总会计师;87%的人建议改变总会计师由单位负责人或组织部门任免;64%的人不赞成总会计师由上级单位任免。
三是职责问题。《总会计师条例》第二、第三章规定了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据抽样调查资料显示,76%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会计监督管理,72%的总会计师负责成本核算与财务收支管理,67%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筹资与投资管理,48%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计划管理,45%的总会计师负责或参与企业战略管理。可见,总会计师职责以会计监督管理、成本核算与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计划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为主,风险管理、价值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涉足不多。而且,在实际工作中,80%的总会计师主要精力放在传统财务管理上,63%的总会计师主要精力放在参与决策上,53%的总会计师主要精力放在组织会计核算上,24%的总会计师主要精力放在应付检查、开会、应酬等日常具体事务上,19%的总会计师主要精力放在防止作假上,其职责范围有待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总会计师责权不对等的现象也比较突出,63%的总会计师承担经营管理者责任,58%的总会计师承担监督责任,45%的总会计师承担融资责任,但由于工作过于具体化、事务化,经营决策权力有限,只有31%的总会计师认为在单位决策中的地位较高。
四是权力问题。《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总会计师的权力范围,在抽样调查中,80%的人认为,总会计师应当具有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工作的权力;76%的人认为,总会计师应当具有独立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监督权和财务计划及实施审批权;70%的人认为,总会计师应当具有各级财会人员任用、考核、晋升、调动、奖惩决定权;42%的人认为,总会计师应具有服从于或仅次于CEO的执行权;80%的人不赞成总会计师具有与CEO同等决策权。可见,多数人认为总会计师的权力还是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会人员管理为主,逐步向经营决策权方向发展,但不应与CEO具有同等决策权。
五是任职资格问题。《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分别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素质、组织能力和身体素质几个方面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提出了要求,现行总会计师队伍基本符合这些要求,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存在,有些甚至连《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最基本的要求也达不到,出现由公司的工程技术副总或者其他不懂财会业务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现象。调查显示,在学历水平上,总会计师中,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专业结构上,总会计师中,会计专业占80%;在技术等级资格上,总会计师中,60%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30%以上具有会计师职称,其余为初级会计职称或没有会计职称。另外,总会计师要成为企业价值管理者和创造者,必须具备更高素质,这些应在总会计师任职条件中得到体现。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
一要正确认识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除开展微观经济活动外,还要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在稳定社会经济中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与对其他企业的管理是有区别的,国有企业要在政府监管框架下开展经济活动。第二,财务是企业的生命线,财务的功能不应仅限于核算,而应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设总会计师,不进企业决策层,财务管理的作用难以落到实处。第三,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社会经济秩序,应该引起政府监管部门高度关注,而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需要企业建立健全层次分明的财务管理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负责人,应该进入企业决策层,从而在财务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对该负责人实施监管达到保证信息质量的目的。第四,国有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后,给企业留下的财务运作的空间很大,会计信息容易被操纵,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管住总会计师,对新制度的贯彻落实是非常有益的。当然,鉴于当前总会计师称谓较多(如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等),有些单位对设置总会计师有不同意见等实际情况,不一定必须用总会计师称谓,如有可能也可以采用其他称谓,如财务负责人等。
二要尽快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实施《会计法》,依法保障总会计师权益,提高总会计师地位,优化总会计师队伍结构,迫切需要修订完善《总会计师条例》。同时,现行《总会计师条例》发布实施13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总体方案,这就要求我们改革《总会计师条例》中的一些不相适应的内容,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三是理顺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任命或者提名,为与之相协调,解决总会计师多头管理的矛盾,应完善《总会计师条例》中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程序。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的行政优势,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能力框架,把好总会计师质量关,实施人才强国企战略,发挥会计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四要调整充实总会计师职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工作的推进,对总会计师提出了高要求,传统财务管理功能固然重要,但围绕企业价值和股东价值创造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更为关键,总会计师应在该领域有所作为。因此,除明确总会计师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进行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和控制、配备和管理会计人员等传统财务工作中的职权外,还应根据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层对总会计师提出的新要求,调整或增加总会计师在企业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强化总会计师在企业价值和股东价值创造方面的核心作用。
五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为保障总会计师制度落实到位,《总会计师条例》应当对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会计师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规定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 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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