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年伊始,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同志分别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杂志第一期撰文,明确而具体地阐述了我国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对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基本态度,为我国会计改革廓清思路、明确方向,对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制度建设都有重要意义。笔者读后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三点感触:
1、明确了我国对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态度。
我国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还是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会计的协调与趋同。冯淑萍在文中以我国会计改革的具体态度、具体成果和具体措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并且阐明中国也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既然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我们当然会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会计的协调与趋同。“关注”表明态度,“参与”体现行动。关注并不一定参与,但要参与肯定会予以关注。“参与”才会让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参与”才有可能反映并体现我国(或者我们这类国家)的国家利益。“参与”且又“积极”,应该是我们的一项基本“会计政策”。
2、明确了“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与趋同是个渐进的过程”。
冯淑萍在文中写道:“国际会计协调已经从强调协调进入到了制定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实现各国...
新年伊始,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同志分别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杂志第一期撰文,明确而具体地阐述了我国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对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基本态度,为我国会计改革廓清思路、明确方向,对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制度建设都有重要意义。笔者读后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三点感触:
1、明确了我国对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态度。
我国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还是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会计的协调与趋同。冯淑萍在文中以我国会计改革的具体态度、具体成果和具体措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并且阐明中国也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既然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我们当然会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会计的协调与趋同。“关注”表明态度,“参与”体现行动。关注并不一定参与,但要参与肯定会予以关注。“参与”才会让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参与”才有可能反映并体现我国(或者我们这类国家)的国家利益。“参与”且又“积极”,应该是我们的一项基本“会计政策”。
2、明确了“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与趋同是个渐进的过程”。
冯淑萍在文中写道:“国际会计协调已经从强调协调进入到了制定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实现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时代”。文章为我们描述了会计国际化的令人鼓舞、使人振奋的美好前景。但也正如文中所言,它“是个渐进的过程”,而且笔者认为这个过程将会很长、很长,我们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且,“这个过程”也应该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比如先争取实现国际财务报告的趋同化,然后再逐步实现国际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化;而且趋同化过程也是各国或各利益集团的斗争过程、博弈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信息技术等的发展,原来已经或基本“趋同化”的部分可能还会需要“再趋同化”;再则,趋同化也并非就是各国会计的完全无差别化。“国别差异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会计的国际协调无意于磨灭会计的国家特色,趋同化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求大同,存小异””(常勋,2003)。
3、明确了中国参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现实选择。
“入世”后,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是必然趋势,中国参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过程也应是必然选择,但如何具体运作,不能不考虑我国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环境因素。冯淑萍在文中将我国当前的会计实务分为四种类型:(1)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2)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由于中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其经济实质却并不相同;(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可能还没有,或者刚刚起步;(4)中国特有的一些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没有的或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规范的。对上述四种类型的会计实务,分别采用不同的对策:对第(1)、(3)类会计实务,将积极推进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而对于第(2)、(4)类会计实务,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还无法直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或者还无法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找到现成答案。为此,将积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沟通,希望其认可我们的处理方法或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充分考虑像中国这类处于转型经济期的国家的特殊会计问题。
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我国参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严肃性,具体国情具体分析、具体环境具体分析、具体会计实务具体分析,充分说明我国对推进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是认真的、诚恳的、现实的,也是具操作性的。
2003年10月29日,IASB主席大卫·泰迪爵士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第5次经济论坛会上的报告中说,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宣布了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时间表。肯尼亚和塞浦路斯已经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强制性准则。目前,全世界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37个国家和地区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中针对全部国内公司的32个、针对部分国内公司的5个),至2005年,又将有33个国家或地区加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这些消息表明2001年重组后的IASB工作卓有成效,说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是大势所趋;但也让人心生疑虑:这些国家真的能够按其宣布的“时间表”兑现其承诺吗?宣布“采纳(用)”的国家(或地区)究竟会“采纳(用)”到什么程度?是“部分”还是“全部”?即使像肯尼亚和塞浦路斯这样的国家“强制性”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又有多大的说服力和代表性?笔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重要的不在于“时间表”,而在于各国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或者与其趋同采取了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步骤。因此,比较而言,我国的做法更为稳健、现实,我们应以较低的改革成本、正面的预期经济后果,扎扎实实地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
责任编辑 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