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赵西卜 李永梅 尚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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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股收益(earningpershare简称EPS)是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进一步衔接,2002年11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会[2002]35号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意见的函,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看,尽管其关于每股收益计算与披露的原则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方法上,同英美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
一、英美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基本情况
目前,按照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公司资本结构的类型不同,对EPS计算与披露的方法也不同。资本结构的类型分为简单资本结构(sim-ple capital structures)和复杂资本结构(complex capital struc-tures)两种。其判断标准是公司发行的证券中所包含的普通股等价物(common stock equivalent,CSE)对每股收益的稀释性(dilution)影响是否达到3%的重要性程度。如果达到3%的重要性程度,即认为该公司为复杂资本结构,否则为简单资本结构。普通股等价物通...
每股收益(earningpershare简称EPS)是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进一步衔接,2002年11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会[2002]35号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意见的函,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看,尽管其关于每股收益计算与披露的原则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方法上,同英美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
一、英美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基本情况
目前,按照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公司资本结构的类型不同,对EPS计算与披露的方法也不同。资本结构的类型分为简单资本结构(sim-ple capital structures)和复杂资本结构(complex capital struc-tures)两种。其判断标准是公司发行的证券中所包含的普通股等价物(common stock equivalent,CSE)对每股收益的稀释性(dilution)影响是否达到3%的重要性程度。如果达到3%的重要性程度,即认为该公司为复杂资本结构,否则为简单资本结构。普通股等价物通常包括认股权(stock options)、认股权证(warrants)、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和参与证券(participating securities)等。这些普通股等价物具有准权益(quasi-equity)性质。
在简单资本结构下,公司只披露单一每股收益信息,即: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之比。但在复杂资本结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双重披露,既要披露主要的每股收益(primaryEPS),又要披露充分稀释的每股收益(fulldilutedEPS)。主要每股收益只将经测试符合3%重要程度的证券考虑在计算基数之内,而充分稀释的每股收益将所有具有稀释性作用的证券考虑在计算基础之内。根据GAAP的规定,不同类型证券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其中,认股权、认股权证在计算确定其普通股等价物时,把行使认股权及认股权证而发行的股份扣除因转换而收回现金数可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股份数的差额作为库藏股份(treasury stock)对待,并作为CSE处理;但当依照此法确定的CSE超过期末发行在外普通股20%时,认为其会影响市价,因而应采用修正的库藏股法(modified treasury stock method)对净收益进行适当调整。
依照GAAP,EPS的计算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而且确定的3%重要程度以及20%库藏股修正法的限制,缺乏理论依据,因而也遭到一些非议。在参与国际会计事务的协调中,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7年2月又发布了SFAS128《每股收益》,在该公告中不再考虑约当普通股问题,并删除了3%重要性测试及修正库藏股法20%的限制,使得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趋于简单化。在计算每股收益时,英国采用的是5%重要性测试标准。低于5%的,披露基本每股收益,高于5%的,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充分稀释的每股收益。但英国没有使用普通股等价物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IAS33作为每股收益计算的国际标准,与英美两国公布的《每股收益》准则相比,没有实质性差异。其主要内容包括:(1)简单资本结构下的上市公司采用加权平均法和历史会计数据计算每股收益,称为“基本每股收益”。股票分割、合股等未导致实质资源流入公司的事项应视为在比较数据的表述期初发生,并进行追溯调整。若本期间增资发行新股后发生该类事项,则视为新股发行日发生。(2)复杂资本结构下的上市公司除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外,还需计算未来股权转换的“摊薄每股收益”,并以潜在股权凭证发行后的持有时间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3)报告期后、财务报表公告日前发生股票分割或合股事项的,所有计算应以最新股本数为基础,并披露这一事实。(4)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益都需在利润表内列示,附注中需披露两类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子分母的数据来源与调整过程。(5)计算这两项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绩效进行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在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上的规定,与1996年FASB发布草案对FASB第55、85号修订后的内容趋同,用普通每股收益代替了主要每股收益,在计算方法上取消了库藏股法。英美国家之前使用的5%和3%的重要性测试标准也被取消,并进一步明确了简单资本结构和复杂资本结构的界限,即只要有具有稀释性的证券就称为复杂资本结构。表面看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方法简便了,但实际上,披露每股收益的信息反而更详细了。
二、我国每股收益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
(一)我国对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和披露的现行做法及存在的不足
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每股收益指标,并在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中对每股收益做出规定: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如股权结构在本期内发生变动,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则分母应为年度末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目前所提供的只是基本每股收益的信息,而未考虑那些潜在普通股可能产生的稀释效应。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专门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重新做了规定:“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在利润表附表中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全年加权平均发行在外股数。”但如何计算全年加权平均发行在外股数,却未做明确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全面摊薄法”是指公司资本结构复杂、在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及认股权证等潜在股权凭证转为现实股权凭证时,将导致对现有股权的稀释和每股收益指标的摊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稳健性原则,在计算每股收益指标时,应将所有可能导致股权稀释的证券均考虑在计算每股收益的基数之内。全面摊薄法每股收益的计算比较复杂,不仅要计算加权平均普通股份数,而且还要对总收益进行相应调整,绝非我国现行规定的方法那么简单。显然,在每股收益计算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方法与国际惯例是有本质区别的。
此外,公司可通过增发股份、配股或送股方式扩大股本规模,扩大的股本对每股收益有摊薄(稀释)效应。但是增发股份和配股会使公司股东权益总量增加,而送股(转增股本)则不会。也就是说,增发股份和配股对每股收益的摊薄效应与送股应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对于增发股份和配股,可借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意见书第15号中关于认股权证的处理方法,采用库藏股法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区别送股对每股收益的摊薄效应。
(二)对《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的评述
2002年11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拟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规范。按照征求意见稿,企业应在利润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以同等明显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包括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为负数的情况。如果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股票股利等而增加或由于反向股票分割而减少,应追溯调整各列报期间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应披露的内容包括: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金额,以及将这些金额调整为当期净损益的过程;本期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由于具有反稀释性而未包括在加权平均股数中的潜在普通股;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可能发生的除股票股利、股票分割及反向股票分割以外的其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交易等。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我国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披露和列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雷同,但仔细分析,仍有不少差异。主要表现在:
1、在权益性工具的定义上,我国的解释不够详细,内涵不够细致。
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均将其定义为“一项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我国征求意见稿中权益性工具是指“证明拥有对企业的资产在扣除所有负债以后剩余权益所有权的合同”。
2、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我国确定时间权数的规定不够具体。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明确指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是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按当期赎回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时间权数调整的结果。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而我国征求意见稿指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本期内发行的股份和购回的股份应以其发行在外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对时间权数是以天数加权还是以月数加权则没有规定。
3、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我国关于潜在普通股折合为准普通股的折算方法不够明确。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当期和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根据已改变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但不发生资源相应变化的事项调整,而不是根据潜在普通股的转换进行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为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加全部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当期期初(或者比期初晚)潜在普通股已换成普通股。另外,国际会计准则考虑了各种具稀释性效应的具体项目,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同时在每种方法后面附示例加以解释。
按照我国征求意见稿的解释,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本期内发行的股份和购回的股份应以其发行在外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落实到各种不同项目的潜在普通股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否有所区分,以及如何具体计算,却未做出详细说明,致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4、在企业合并中涉及的发行股份如何计算每股收益,我国准则对此尚属空白。
国际会计准则除规范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外,还规范了企业合并中每股收益的计算:作为购买式企业合并购价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应自购买日起包括在股份加权平均数中,因为购买方将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并入了其自购买日起的收益表中。作为股权联合企业合并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应包括在列报各期的股份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中,因为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将合并企业视作整体而编制的。因此,用于计算股权联合企业合并中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数是合并后其股份发行在外的企业的对等股数的数字。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企业合并准则,对于购买式企业合并及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中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导致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留下空白。
三、完善我国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明确潜在普通股的内涵和外延,以便于实务操作。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享有普通股权利的合同”,认股权证和期权是指“赋予持有者购买普通股权利的合同”。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33号规定,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指“使其持有者购买普通股权利的金融工具”。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我国未使用“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概念来定义“权益性工具”等,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发布“金融工具”准则。我们认为,为便于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尽可能明确潜在普通股的性质和内容。现阶段,可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28号中的相关定义: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持有者报告期内或在报告期后获得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协议”,认股权证是指“赋予持有者根据该工具条款购买普通股的证券”,证券是指“债务或所有权或相关权益的证明”。
2、细化各种不同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并适当考虑未来很可能发生的情况。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应根据所有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进行调整。其中,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数额”。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为当期利润在扣除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和非常项目及优先股股利后的利润额。而当前我国在净利润确定过程中并未具体划分非常项目对利润的影响,以净利润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金额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非常项目的影响包含在内,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要求以净收益和经常项目收益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金额作为分子,计算每股净收益和每股经济项目收益。经常项目收益指在排除非持续性经营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利润。美国会计准则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排除了非常项目对利润的影响。鉴于每股收益指标对使用者决策的重要性,我国可以采取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除了计算以净利润为基础的每股收益外,还应计算列报每股的持续正常经营利润。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为当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稀释的每股收益要根据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数进行调整确定。但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究竟包括什么项目,却未交代。国际会计准则列举了具有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四类:(1)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包括优先股;(2)认股证或认股选择权;(3)允许员工取得普通股作为其部分酬劳的员工计划和其他股份购买计划;(4)一旦满足合同协议中的特定条件时将发行的股份。
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和上市公司运作方式与国际情况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上不可照搬国际模式,但所遵循的原则应该和国际相统一。目前我国不允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不允许公司库藏股票,期权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规定,影响每股收益指标的行为主要是:高比例分派股票股利,用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及配股、发行新股等。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也会陆续出现其他形式的潜在普通股。为此,我们建议,在制定我国每股收益准则时,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
3、结合我国会计实务,对每股收益列报方式和方法予以明确,并适当考虑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在利润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以同等明显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收益表中按照每类拥有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不同权利的普通股,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作为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在分析财务报表、衡量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时主要关注的指标之一,在利润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若将每股收益指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很容易受大量的报表注释影响而使其突出性打折扣,效果远不及在利润表内披露。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规定该指标应在利润表中列示。我们认为,在制定每股收益准则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并考虑可比性,建议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折衷的做法:依正常营业净收益计算的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同时将依净收益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在利润表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揭示。
4、充分论证每股收益指标的价值含量(或信息含量),并根据其含量大小决定每股收益指标计算方法的繁简程度。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披露都是基于包含了非常项目净利润的每股收益。根据充分披露原则,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正常经营利润还应披露非正常项目利润及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影响而调整后的利润。我们认为,每股收益也应按照利润的各个组成项目分别计算,包括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正常项目每股收益、经调整后的每股收益和净收益每股收益等。为此,我们建议,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考虑每股收益各指标的价值含量,并依其信息含量大小决定计算方法的繁简程度,并希望尽快看到关于每股收益各具体指标信息含量的实证研究结论。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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