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税函[2004]54号;200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税函[2004]54号;200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确保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运转。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的要求,确保2003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新申报表。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对内要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外要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涉外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中介机构和企业进行辅导。
三、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一是要重点审核申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项目;二是要在注重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严格审核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对于企业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凡税务机关内部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加快审批速度,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批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并做好对企业的政策解释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各地要把亏损企业作为汇算清缴审核的重点,对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尤其要重点解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要通过对亏损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调查、分析,了解掌握企业亏损的真实原因。
五、严格预缴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必须分四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凡A类申报企业年终税款结算预缴率低于90%的省市,必须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说明原因。
六、做好汇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由于自2002年度起国家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02),总局据此并结合申报表修订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适当修改,请各地做好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并将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馈。
(国税函[2004]066号;2004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储蓄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按照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相应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涉及修改计算机程序的储蓄机构,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计算机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2004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在过渡期间,可以手工操作代扣代缴税款。
(国税发[2004]6号;2004年1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04]30号;2004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2004年1月20日)
中注协关于做好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一、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的通知》(会协[2001]265号)规定,在2004年5月31日前报备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
二、2003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继续采用网络报备的方式。各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A股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03]75号)中所规定的网络路径和具体方法进行报备。2003年年报审计业务的有关报备指标、表格等也应按照登录系统的要求在线填列。
各事务所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登录中注协网站(www.cicpa.org.cn),在“业务监管—监管动态”栏目查询会协[2003]75号文件并进行相关链接。
三、各事务所应当认真填报,保证报备信息的真实、完整。为确保报备信息的保密性,若事务所在首次登录网络报备系统界面时的初始密码仍为123456的,请务必予以修改。
四、如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变更事务所的情况,包括不再续聘2002年年报审计的事务所,前后任事务所均应即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并说明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原因。对不顾后果接下家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以重点监管。(会协[2004]9号;20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