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准则规定的局限性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后进先出法是在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每次发出存货时,都假定发出的是最后入库的存货,并根据后入库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或者定期累计发出数并于期末一次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而不论其实物是否最后入库。这样做的结果是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反映的是最早收入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接近现时存货成本水平(即市价)。特别是在物价上升时期,更能使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以确保利润指标的信息质量。这也就是后进先出法的合理之处和人们乐于采用该方法的理由所在。
可是在存货信息的披露环节,我国准则又规定,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时,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其局限性。
局限一:人为地将后进先出法的操作复杂化,提高了会计管理工作成本。按准则的规定披露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
1、准则规定的局限性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后进先出法是在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每次发出存货时,都假定发出的是最后入库的存货,并根据后入库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或者定期累计发出数并于期末一次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而不论其实物是否最后入库。这样做的结果是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反映的是最早收入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接近现时存货成本水平(即市价)。特别是在物价上升时期,更能使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以确保利润指标的信息质量。这也就是后进先出法的合理之处和人们乐于采用该方法的理由所在。
可是在存货信息的披露环节,我国准则又规定,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时,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其局限性。
局限一:人为地将后进先出法的操作复杂化,提高了会计管理工作成本。按准则的规定披露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也就是说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除了要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外,还要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其他三种方法(至少是其中一种)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以披露其差异,工作量增加。
局限二:加大催生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如果规定必须执行,但执行起来工作量太大,就势必使当事人想方设法走“捷径”。诸如不通过计算就估计一个差额披露出来,若缺乏责任追究机制,极易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滋生。
局限三:使得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和风险增大。多一个滋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源头,就多一份监督管理工作的风险,若要降低这种风险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又势必要提高监管成本。
2、局限性的改进方法探析
存货信息的披露方法既要严密又要适用,应该在确保存货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可操作。针对前文所述现有存货信息的披露方法的局限性,笔者提出了以下四种改进方法,以供同行商榷:
(1)只要求企业在年末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这样披露的依据是会计分期假设,年终决算信息真实准确,既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工作。
(2)只要求企业在计量发出存货的方法由别的方法改为后进先出法时,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这样披露的依据是一致性原则,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应于会计方法变更的当期披露方法的变更对当期成果的影响(即差异额),这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简化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将一致性这样一些国际上通行的会计观念应用于我国的会计实务工作中。
(3)在财务报告中,不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而只对特殊信息使用人(诸如特殊检查、极有可能成为现实投资人的信息使用者等)单独披露该差异。该披露的前提是假设这种差异不重要,不必把它纳入财务报告及其监督检查系统,而只须作为企业管理当局经营策略中的一个因素。只有企业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和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信息才是重要的,应当充分披露。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从存货信息披露目标的角度看,其主体信息是企业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和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在某一时期内存货的总价值一定的前提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只要其中一个价值计量不准确,就会影响另一个价值的准确性。而后进先出法的目标主要是谋求对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计量准确,从而认定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也是准确的。企业之所以选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存货价值,就是因为企业管理当局认定:后进先出法下计量的存货价值能够更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等信息,即便是计量发出存货的方法由别的方法改为后进先出法时也是如此,这就是重要的。企业一但选择了后进先出法,那么,用其他方法计量的存货价值也就不重要了。其次,从会计估计的角度看,存货交易的单价是在特定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下,双方对于交易物的价值的估计,单价是价格,价格无法同价值吻合,即使偶有吻合,人们也无法适时发现和确认,“价格只能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存货单价也不例外。那么,不论采用什么方法计量存货的价值,都只能是一个会计上的估计数。既然企业管理当局认定后进先出法下估计出来的存货的价值更能够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等信息,而且为法规所认可,那么,当企业选择了后进先出法,就没有必要再按别的方法估计存货的价值及其差异。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