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张英婕 陈德棉 王洪强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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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股票期权应否费用化
在股票期权应否费用化的问题上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股票期权计划不应费用化。观点一是所谓的“利润分配观”,即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价值在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即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因此,只有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利润分配,才能在会计上真正反映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谢德仁,刘文,2002)。在获得股票期权后,经理人就可以被认为是股东。因此,经理人股票期权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对利润进行的分配。这一观点反映在会计上的直接结果是:经理人股票期权在会计报表上不会有所反映,只需予以披露即可。观点二认为采用股票期权计划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对公司,尤其是初具规模的小公司的发展是不公平的,也是极为不利的。小公司在最初几年发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不具有持续的现金流,对他们来说,在亲情留人、事业留人不起作用的情况下,要吸引高级人才的惟一方法就是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如果股票期权计划要求全部作为费用化处理,由于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数量往往占公司总股本的较高比例,那么公司确认的费用是比较大的。这一结果会直接影响每股收益(EPS),转而影响到公司的股价。在公司急需外部融资的情况下,过低...
一、股票期权应否费用化
在股票期权应否费用化的问题上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股票期权计划不应费用化。观点一是所谓的“利润分配观”,即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价值在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即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因此,只有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利润分配,才能在会计上真正反映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谢德仁,刘文,2002)。在获得股票期权后,经理人就可以被认为是股东。因此,经理人股票期权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对利润进行的分配。这一观点反映在会计上的直接结果是:经理人股票期权在会计报表上不会有所反映,只需予以披露即可。观点二认为采用股票期权计划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对公司,尤其是初具规模的小公司的发展是不公平的,也是极为不利的。小公司在最初几年发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不具有持续的现金流,对他们来说,在亲情留人、事业留人不起作用的情况下,要吸引高级人才的惟一方法就是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如果股票期权计划要求全部作为费用化处理,由于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数量往往占公司总股本的较高比例,那么公司确认的费用是比较大的。这一结果会直接影响每股收益(EPS),转而影响到公司的股价。在公司急需外部融资的情况下,过低的EPS只会严重削弱其融资能力,也使得计划无法起到预想的激励作用。然而,通过进一步的研究笔者发现,以上两种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经理人获得股票期权并不等同于人力资本股权化。所谓人力资本股权化,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即根据一定标准,按人力资本的价值或贡献给予人力资本所有者一定的股权,使其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享有对企业剩余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与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同股同权。而在股票期权计划下,情况却并非如此。首先,经理人在未行权时,并不享有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例如,无投票权,无红利分配权等。其次,相当数量的股票期权允许经理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固定的价格(在企业盈利状况较好时,通常低于行权日的股票市价)行权,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两者之间的差价实际上就构成了公司的成本。近年来,随着一些公司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数量占总股本比例的日趋增大,甚至达到50%以上(如1996年美国的Morgan Stanley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就占当时该公司总股本的55%)。如此庞大的股票期权数量,在持有人行权后,必然会致使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稀释现有股东的权益,摊薄每股收益。从这一点来说,经理人通过行权后持有的股票与原有股东持有的股票是同股不同权的,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现有股东权益的侵害。再次,一些经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权还存在着不执行或被取消的可能性。如果仅仅因为经理人成为“股东”,而将期权计划确认为利润分配无疑是不合理的。
(2)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GAAP),发行其他权益型的证券也是要确认为费用的。举例来说,在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处理方法下,买方企业必须按照它支出的实际购买成本记账。如果购买方发出的是股票,则根据取得资产的公正价值或股票的公正市价记录购买成本。即使是在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雇员的股份,也要在其服务期内逐步摊销,确认为费用。
(3)美国著名的投资家巴非特(Buffett,1992)曾说过,“如果期权不是一种补偿计划,那么它是什么?如果补偿计划不是一种费用,那么它又是什么?如果在计算收益时不考虑费用的话,那么费用应该在何处考虑?”长期以来,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APB意见书第25号》(APB Opinion No.25)一直为美国大部分公司所采用,但随着安然(Enron)公司的破产案和大批网络公司的垮台,巴非特的名言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授予雇员如此之多的股票期权却从不将其确认为成本是否合理?一些人可能认为未行权的期权不构成成本,因为它们是不用付出现金的。但事实上,其他一些非现金性项目,如折旧和摊销,其数额也都构成对收益的扣减。
(4)根据美联储官员的调查,1995—2000年标准普尔500家企业收益的年增长率中有2.5%是由于未将期权费用化而虚增的。美联储主席Greenspan声称赞同将期权费用化。如果不将股票期权费用化,会虚增利润,导致股价上涨,使得投资人为购买股票必须付更多的钱,也因此而扭曲了在公开市场上的资本配置的效率。
二、费用应如何确认
APB Opinion No.25要求使用内在价值法。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行权价与市价之差。内在价值法就是将行权价和市价之差作为费用确认入账。由于大多数公司授予雇员的都是典型的固定股票期权,即行权价与授权当日市价相等,所以大部分授予期权的公司不需确认费用。在Enron事件之后,内在价值法的不足之处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其问题在于:(1)对于不同的股票期权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会计处理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对复杂的金融工具的费用计量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2)会计处理程序过于繁琐,尤其是对可变股票期权,不仅每年的费用无法准确计量,同时,在确定授予数和行权价之前,每年都要对预计费用进行调整。(3)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内在价值法过于简单而直接,忽视了期权计划在以后年份的内在价值,尤其是在股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忽视了时间价值会损害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由于内在价值法的不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SFASNo.123)中,要求使用公允价值法。所谓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FASB规定计算一项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的计划模型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条件:行权价、期权预期实施时间长度、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所用的股票当前价格、预期的股票收益波动率、预期股利和无风险利润。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受以后年度股票价格波动、股利或无风险利率等的影响。同时,公允价值要在雇员服务的期限内摊销以确认每年的股票期权费用。一般而言,服务期假定从授予日开始,并在待权日结束。在所有满足条件的计价模型中,FASB最为推崇的是Black-Scholes模型(简称B—S模型)。B—S模型主要是为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期权而建立的,它有极为严格的7个假设条件:期权可以自由交易、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所有证券都是高度可分的、不支付股利、不存在风险套利、证券交易是连续的、无风险利率是稳定的及标的物价格的变动符合布朗运动(对数正态分布)。事实上,由于被授予人所持有的股票期权不能转让等方面的因素,B—S模型的有效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影响。
(1)B—S模型假设经理股票期权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事实并非如此,持有者并不能在交易所将其手中的期权卖出。已有研究报告证实,不能流通的金融工具其价值要低于可流通的金融工具。这样看来,B—S模型扩大了经理股票期权的价值。研究表明,如果要吸引人们去购买不能流通的证券,那么在价格上至少要比同质的流通证券有25—35%甚至更多的折扣。
(2)期权持续的时间越长,其价值越大。对于可流通的期权来说的确如此,但对于经理股票期权却恰恰相反。假设某公司授予其雇员一项10年期的期权计划。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员工在10年后仍持有期权,一般都会在10年内甚至5—6年内就行权,而5—6年期的期权的价值是少于10年期的。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公司内部人所持有的股票(不论是否通过对期权行权得来)只能在严格规定的窗口期出售。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内部员工行权后得到的股票随时都可能因受到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而贬值。
(4)B—S模型假设股价变动符合布朗运动。事实是,股价在熊市和牛市中的波动是不同的,而且其异常波动远远超过人们的预计,B—S模型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并未完全反映出股市上的真实情形。
事实上,人们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如果不对B—S模型做一些重要的调整,经理股票期权就不能得以公正地计价。对此,笔者认为B—S模型的调整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模型假设的价格变化分布应能反映真实价格的波动,同时,股市上的价格趋势也应融入模型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调整后的B—S模型应充分考虑到股价分布的偏度和峰度;二是在以上调整的基础上,针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特殊之处,如不可流通等,通过市场调研和对比计算得出不可流通股票期权的折扣率,以求较为精确的结果。
三、费用应在何时确认
一项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时间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宣布期、授予期、待权期和行权期。
(1)宣布期。经理股票期权计划通常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决定授予的对象及数量等要素,并经董事会通过,在宣布日公布。很显然,虽然一项股票期权计划已经正式宣布,但由于其尚未实施,还不能在费用项目上予以反映,因此也不会对收益乃至股东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2)授予期。FASB选择在授予期确认费用,其原因在于:一是在授予期,企业和雇员都确认了计划的条款,雇员开始为了获得奖励而提供服务,企业也从授予期开始承担义务;二是根据授予期的股票价格确定股票期权计划的报酬成本,在授予期计量具有说服力且于条款相符;三是这种选择与公认会计准则下其他权益的计算方法一致(张剑文,2001)。同时也存在修正的授予期确认法,在授予期确认费用的同时,可根据是否获利或业绩目标是否达到等因素对已确认的费用进行调整。然而,对FASB的这种做法有相当多的反对意见,其理由是如果在股票期权行使前就将其从公司利润中提出,会使得公司利润下降,导致股价下跌,从而使股票期权无法起到激励的作用,公司如果转而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又会增加股东负担。尽管如此,笔者仍认为在授予期确定费用较为合理。因为从授予日开始,公司就开始得到员工为取得期权努力工作而取得的利润,按照配比原则,公司为促进员工努力工作所付出的费用也应该在此时确认。
(3)待权期。由于在授予期确认费用的条件均已具备,所以FASB不考虑在待权期确认费用,但在此时,期权对收益的影响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
(4)行权期。所谓行权期是指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员工可以行权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选择按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入股票后持有股票或将其出售。一般而言,摊销期从授予日开始,并在待权日结束。因此,到行权期时,股票期权计划的费用已全部摊销完毕,行权期不再确认费用。
责任编辑 季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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