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盖地 栾甫贵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 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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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企业财务通则》:似已消失的记忆
1993年7月1日,我国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同步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即业内约定俗成的“两则两制”。实事求是地说,“两则两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阶段,对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和财务活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建国以来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和不断完善,尤其是“入世”后,企业财务环境、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包括《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内的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有无法律所依。
二、《企业财务通则》:要说爱你不容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跨越了三个不同性质的台阶。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并非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这一计划经济模式的固有体现,因此存在诸多弊端。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宗旨有悖市场经济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一...
一、《企业财务通则》:似已消失的记忆
1993年7月1日,我国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同步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即业内约定俗成的“两则两制”。实事求是地说,“两则两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阶段,对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和财务活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建国以来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和不断完善,尤其是“入世”后,企业财务环境、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包括《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内的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有无法律所依。
二、《企业财务通则》:要说爱你不容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跨越了三个不同性质的台阶。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并非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这一计划经济模式的固有体现,因此存在诸多弊端。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宗旨有悖市场经济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发点是统一企业财务制度,以便使企业竞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解决过去“不同企业财务制度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某些财务规定过死、过细,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没有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等问题。而实际上,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在理财观念、手段、方法等方面都可能不尽相同,其财务制度不必要也不可能实现统一。其次,是否以及如何贯彻资本保全、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的原则,并不在于是否有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则;相反,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则将限制企业资本保全的灵活性,违背市场化原则。第三,市场经济是多元经济、法制经济、民主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照执行,似有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之嫌。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形式有悖国际规则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或类似规则,但极少听说有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则。这是由于企业的财务行为是企业的“私事”,其中包含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且,企业和企业之间财务行为千差万别,制定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的财务规则将侵犯企业产权的神圣性。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说《企业财务通则》认为过去的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差距较大,不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正确的话,那么,实施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后,反而拉大了与国际惯例的差距,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企业财务通则》依附的是计划经济
建国以来,我国财务管理的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具有政府和企业的“双重性”以及政府财务制度实施的强制性等特点。受前苏联的影响,将财务管理的对象确定为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过去一直是我国财务界的主流观点,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利润管理成为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执行并以国家统一财务制度为依据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办法,这是与我国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即“财政管理财务,财务管理会计”的体制相适应的。在《企业财务通则》中,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主体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10个部分,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有关资金(筹资、投资)、成本、收入、利润的财务行为,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财务管理框架。
(四)《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因此,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指明其法律依据,实际上也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有人认为《会计法》中的会计是指“大会计”(即会计包括财务),但实际上在《会计法》的内容上并没有体现;除了总则和附则外,1985年的《会计法》主要内容是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1999年修正的《会计法》除了上述内容外,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仍看不到有关财务规范的规定。这说明《会计法》仅是“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并未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五)《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存在相关冲突
1993年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和财务报告,与同时发布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内容大同小异,但在具体规范上却不尽相同,而这两套规章的效力相同,不存在孰先孰后,这就将企业置于两难的境地,也影响其实施效果。
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后,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资本市场的培育、完善,企业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而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具有独立的筹资权、投资权,国家财政与企业财务已经失去原来的“父子关系”,财务管理已成为企业自己的独立行为,国家虽然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有管理企业的权力,但应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转为间接指导,以符合两权分离原则。因此,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应该回归企业,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财务(Finance)的本意是与融资有关的范畴,筹资、投资、分配是现代财务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也称之为理财学。由此可见,今日财务的涵义已非十年前的“财务”,财务通则(财务制度)的内容应是企业筹资渠道、筹资方式、筹资时机、投资方式、投资去向、投资时机等方面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组织、协调以及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的规则,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对有关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因此,财政部不应再制定或修订财务通则,而应将原来财务通则的内容还原给会计制度,实现会计制度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规范上的完整性,恢复会计制度的本来面目。
三、《企业财务通则》:或许还有另一条路
毫无疑问,作为规范我国所有企业财务行为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失去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但这并非说明企业不需要财务制度规范。而如果要保留、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笔者认为,应对其制定主体、性质、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主体
财政部作为主管全国财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制定和监督相关规章的权力,但在目前以及今后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笔者认为,由财政部继续制定《企业财务通则》显然在理论上说不通、实务(权责)上行不通,而应由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主体。理由如下:
第一,体现了产权和所有者财务的要求。产权作为产权主体对财产享有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组合,是推动各项经济活动的根源所在,明确产权关系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改善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所有者财务是以所有者为主体,对所有者投出的本金(即资本金)和收益进行监督和调控,以实现本金最大增值为目标的一种分配活动。而“国资委”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部门,是国有资产产权的代表,由它制定《企业财务通则》代表了所有者的意志,也是履行所有者财务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二,“国资委”具有这方面的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第13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30条),“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35条)等。由此说明,由“国资委”行使国有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权是顺理成章之事。
第三,有利于《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原来的《企业财务通则》之所以受到理论界、实务界的责难,与其抹杀不同企业所有制性质、模糊企业产权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国资委”制定《企业财务通则》,理顺了产权关系,无疑有助于提高其实施效率、改善实施效果。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性质定位
总体来看,在两权分离的环境下,应遵循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相对分离的原则构建有关财务规则。在这里,为了保持经营者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提高其经营效率,有效发挥委托代理职能,企业的所有者不应越俎代庖,不能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事无巨细地规范经营者的财务行为,而应站在所有者财务的角度对经营者的理财活动进行原则性的规范,合理确定其规范内容。《企业财务通则》是所有者财务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两权分离的产物。
(三)《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界定
《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宗旨应该是指导企业的财务行为,而不是硬性规范,具体操作应由企业自行决策,以体现经营者财务。另一方面,其主体内容应界定为有关企业筹资、投资、分配等应该属于财务范畴的诸方面,避免《企业财务通则》对会计制度的侵犯,维护会计与财务的各自独立性,以便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责。事实上,财政部早已有过这方面的先例,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就从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一问题。该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移交给国资委后,应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职责权限,体现了贯彻委托代理关系的要求,并针对国有资本的投入管理、运营管理、收益管理、财务考核与评价、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规定,反映了财务的主体内容,同时基本上划清了与会计规则的界限,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四、不是结论的结语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走过了十年多的历程,站在不同角度研究企业财务规则,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企业的运行离不开财务规则,财务规则的层次、内容及其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内外环境、组织结构,而财务规则有效运行的基础在于充分尊重和体现企业的产权关系,这也是优化企业财务规则的根本所在。《企业财务通则》应该有理论支撑、有法律依据、有实际需求、有准确定位。它应该是真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而不是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
责任编辑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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