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改制前,“应付工资”账户可能会有贷方余额,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企业职工直接相关的、可以具体对应到职工名下的实际应付而未付的工资及工资性的各项补贴等;另一部分则是虽然与企业职工相关,但无法具体到职工名下的企业历年结存的基数工资、效益工资等。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并不将这两部分分别调整,而是一并结转到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延续核算和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失妥当,因为在改制的过程中,应付工资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
改制以前,国有企业通常是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计提分配办法,并要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存留一定数额的工资储备。在这种核算制度下,企业“应付工资”账户不仅要反映实际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而且还反映企业政策性的工资结余和储备。而改制以后,“应付工资”科目只反映企业实际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改制中“应付工资”账户的结存余额,应依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区分类型分别处理:对于前一种情况,经核实认定后可延续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核算偿付;而对后一种情况则应合理评估、单独处理,确属储备性基数工资和效益工资等与职工个人无直接对应关系的,应确认调转为改制前企...
企业在改制前,“应付工资”账户可能会有贷方余额,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企业职工直接相关的、可以具体对应到职工名下的实际应付而未付的工资及工资性的各项补贴等;另一部分则是虽然与企业职工相关,但无法具体到职工名下的企业历年结存的基数工资、效益工资等。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并不将这两部分分别调整,而是一并结转到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延续核算和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失妥当,因为在改制的过程中,应付工资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
改制以前,国有企业通常是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计提分配办法,并要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存留一定数额的工资储备。在这种核算制度下,企业“应付工资”账户不仅要反映实际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而且还反映企业政策性的工资结余和储备。而改制以后,“应付工资”科目只反映企业实际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改制中“应付工资”账户的结存余额,应依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区分类型分别处理:对于前一种情况,经核实认定后可延续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核算偿付;而对后一种情况则应合理评估、单独处理,确属储备性基数工资和效益工资等与职工个人无直接对应关系的,应确认调转为改制前企业的留存收益,即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不再结转到改制后的企业。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