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的海上油气田陆续进入开发的中后期,各种海上油气生产装置和设施按照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均面临拆除和处置。虽然我国的海洋石油工业还相对年轻,但据初步估计目前使用的海上油气设施大部分也将在2005年后开始弃置。海上油气田的弃置一是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大,二是弃置作业技术设备要求高,涉及巨额的成本支出,因而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对如何解决巨额的弃置成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关海上油气资产弃置的国际会计准则
海上油气资产弃置支出主要包括迁移、拆除和处置各种装置或设施实体,防止可能对其所在及周围海域的污染,以及将海上油气田恢复到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自然环境状态所发生的支出。所有这些责任及支出不但给从事海上油气勘探和生产的油气公司带来巨额的成本,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确定的影响。会计核算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使将在未来发生的弃置及清理成本,与油气田生产年限内产生的收入达成最好的配比。未来的资产弃置成本具有以下特性:虽然成本支出是必须的,并与油气资产有直接的关系,但却要在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以后才发生;尽管这种责任在生产开始就已经存在,但金...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的海上油气田陆续进入开发的中后期,各种海上油气生产装置和设施按照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均面临拆除和处置。虽然我国的海洋石油工业还相对年轻,但据初步估计目前使用的海上油气设施大部分也将在2005年后开始弃置。海上油气田的弃置一是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大,二是弃置作业技术设备要求高,涉及巨额的成本支出,因而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对如何解决巨额的弃置成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关海上油气资产弃置的国际会计准则
海上油气资产弃置支出主要包括迁移、拆除和处置各种装置或设施实体,防止可能对其所在及周围海域的污染,以及将海上油气田恢复到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自然环境状态所发生的支出。所有这些责任及支出不但给从事海上油气勘探和生产的油气公司带来巨额的成本,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确定的影响。会计核算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使将在未来发生的弃置及清理成本,与油气田生产年限内产生的收入达成最好的配比。未来的资产弃置成本具有以下特性:虽然成本支出是必须的,并与油气资产有直接的关系,但却要在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以后才发生;尽管这种责任在生产开始就已经存在,但金额不确定,任何价格、技术和法律的变化都会对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出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在现有的关于资产、负债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的概念下,制定出适当的弃置成本会计核算办法,成为一直困扰会计界的难题。到目前为止,主要用于规范弃置成本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国际会计准则为第37号(IAS37)《预提费用,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根据IAS37的规定:由于装置及设施的弃置拆除是由于其建造安装或取得而引起的,应在其建造安装完成或取得时,就要提供预计的未来弃置成本,并全额确认为预提费用,同时予以资本化作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预提费用视为负债管理。资本化的预计未来弃置成本通过单位产量法折耗、摊销计入各期的生产成本。该准则同时要求对预计的弃置成本进行贴现。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要在考虑未来技术及法律要求变化的基础上对预提的弃置成本进行重新评估测算,如果预计的金额发生变化,则变化的部分要计入预提费用账户,同时调整相关资产的成本。IAS37要求对预提的弃置成本数据及相关信息在报表及附注中披露。
二、我国管理海上平台弃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主要通过产品分成合同与外方合作进行,合同规定,如果合同各方同时同意终止生产,弃置目前的油田,则发生的弃置费用由各方根据其开发权益分摊。但由于国际法中对海上钻井平台弃置和拆除的要求及标准尚未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油气公司难以制定明确的资产弃置方案和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如何执行这一条款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合同条款还规定,如果一方提出终止生产,而另一方不同意,要求终止生产的一方可以不承担弃置费用。这一规定意味着要求终止生产的一方,享受了油田开放带来的利益,却没有按其受益的比例承担应尽的义务,而将其转嫁给了另一方。另外根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产品分成合同的规定,如果外方的投资已全部回收,在合同终止时,所有用于合作油田作业的资产、设施和装置,将全部转给中方合作者。由于合同没有对各方所承担的弃置责任的具体规定和建立弃置保障基金,随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合同的终止,合同外方将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中解脱,而将来资产弃置时所有的风险将全部由中方来承担。
2、会计核算现状
在会计核算方面,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会计准则指导和规范油气勘探生产活动的会计核算。自2000年三大国有石油公司陆续成功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经财政部批准,国内石油公司采用成果法核算油气勘探开发业务,使国内公司在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仍存在以下两方面差异:一是折旧折耗的计提方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油气资产采用单位产量法计提折旧、折耗,但目前各公司的日常核算和按国内准则编报的会计报表则采用年限法来计算提取折旧,只是在向国际资本市场披露信息时,才根据产量法进行调整。二是弃置成本核算。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目前只有中海油在按国际会计准则披露信息时对报表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预提了弃置费用。由于准则上的差异,各公司所披露的国际准则报表和国内准则报表存在很大差异,同时也增加了国内准则报表的不确定性。
三、对我国海上油田资产弃置的建议
结合国际法律法规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笔者对我国管理资产弃置,处理弃置成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指导和规范弃置成本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包括以下内容:要求从事油气勘探生产活动的公司,在资产购建完成或取得时,一次性全额预提弃置成本,预提金额确认为负债,同时将其资本化作为资产历史成本的一部分。企业要定期对预计的弃置成本进行复核,由于法律要求变化或技术更新而引起预计弃置成本发生的变化,要对负债和资产进行调整。资产的弃置是为取得油气产量并予以销售的油气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因此弃置成本应视作油气生产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系统的方法与收入进行配比。有关弃置成本的摊销方法,应与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致。目前对油气资产的折旧,国内是使用年限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单位产量法。因此在折旧方法方面也应考虑统一。在资产弃置的信息披露方面,应要求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当期数据及增减变化,相关信息,如海上平台的重量、位置和预计的弃置时间等,进行全面规范的披露。
第二,对资产弃置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弃置成本税前抵免。石油工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包括最后的弃置阶段,因为那时油气田不会再有收入产生。这就意味着,石油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要确认相应的责任,并逐渐积累弃置资金,以减少企业及整个社会未来的风险。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可以鼓励企业预提弃置成本,并建立必要的资金保障,以满足未来的资金需求。
第三,建议从事油气勘探生产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合作勘探开发的油气项目,通过将部分原油产量(收入)或部分资金定期存入专用账户的方式,建立弃置保障基金。油气生产设施的拆除和现场的恢复作业,发生在油气田开发生产的最后阶段,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才能进行。因此要求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以满足未来的费用支出。为使合同各方都能按其合作的权益承担各自的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应考虑对目前的合同条款进行完善,增加资金保证条款。规定将合同油气田产量的一部分专门用做弃置基金,或合同各方根据所享有的开发权益的比例,定期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合同终止时,如设施的所有权转给合作中方,那么已经建立的弃置基金也要同时转给中方管理和使用。对于自营的油气田,也应要求采用类似的方法建立弃置基金。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