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完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的原则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原则有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等5个原则,其中权责发生制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是在所得税的计算中,这个基础并不牢固例如,在年末,房屋出租方在12月份收取明年一年的房租,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此时应在12月份交纳营业税营业税作为税法所得的抵减项目可以使企业少交所得税,但此时营业税支出本身就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将收付实现制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
所得税的核算需要体现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因为在实务中,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结果纳税,有时实质是一种预期所得税如果不坚持“有支付能力”的观念,必然会加大企业的资金成本,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可见,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核算会计所得和税法所得时:1、必须考虑纳税人在最有支付能力时支付税款;2、必须考虑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具有明确性;3、能够稳妥地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中一定程度上需要考虑支付能力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所得税会计中实质内容的研究,不要到计算税法所得时才作纳税调整。国外的一种“果实与果树原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这一原则把所得税对资本的...
一、完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的原则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原则有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等5个原则,其中权责发生制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是在所得税的计算中,这个基础并不牢固例如,在年末,房屋出租方在12月份收取明年一年的房租,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此时应在12月份交纳营业税营业税作为税法所得的抵减项目可以使企业少交所得税,但此时营业税支出本身就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将收付实现制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
所得税的核算需要体现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因为在实务中,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结果纳税,有时实质是一种预期所得税如果不坚持“有支付能力”的观念,必然会加大企业的资金成本,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可见,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核算会计所得和税法所得时:1、必须考虑纳税人在最有支付能力时支付税款;2、必须考虑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具有明确性;3、能够稳妥地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中一定程度上需要考虑支付能力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所得税会计中实质内容的研究,不要到计算税法所得时才作纳税调整。国外的一种“果实与果树原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这一原则把所得税对资本的关系比喻成果实对果树的关系,就收益而言,尽管收益是在“果实生长和发育的过程中实现的,但只有当它脱离了果树之后才能确认,而且为客观公平地计价,果实只有在被售出,价值被实现后才能课税”,所以,在这一原则基础上确认的收益才是“有支付能力的所得”。
二、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意见
1、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性方面,我国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提出使用“计价备抵账户”这一有效账户。使用这一账户,可使企业将“合理地证明预期”会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不会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区别开来。这样一来,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报表上不仅仅是个净额,而是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企业合理地证明不会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的差额。这样,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就可以充分体现在报表中,也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作进一步的分析
2、我国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亏损可在未来一定期间内用纳税所得抵补,并且有合理的把握,在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由于该准则未给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正反两方面证据,因而也就不能十分清楚地表明在确认与纳税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方面需要更多的正面证据,尽管征求意见稿的附件对此进行了说明但笔者建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中需要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也应在准则中作出规定,尽可能给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此外,目前纳税亏损在我国不允许作专门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这有不妥之处如前所述,我们可以采用上述纳税亏损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准则对此应明示,在递延税款余额中反映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本身将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应税所得,可以抵销由应税亏损获得的税款减免,作为抵销应税亏损的结果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而其借项应结转下期,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一部分。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在财务报表上的流动及非流动的划分有两种标准。一是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是否能在一年或大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转回来划分,另一个标准是根据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是流动还是非流动来划分。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递延所得税的划分采用的是第一种标准。笔者认为,流动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与其他流动性资产及负债列示在一起,非流动性资产及负债应与其他非流动性资产及负债列示在一起。递延所得税项目是个重要的项目,在报表中应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示,其流动与非流动的划分,可放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如果一定要在报表上对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流动及非流动作区分,笔者认为严格按第二种标准更恰当些
4、在我国,商誉在计税时是可以扣除的项目。如果税法上规定的每年扣除额与会计上摊销的金额不同的话,如果不将二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告中的实际所得税费用就会出现不均衡的现象,因此,在商誉可扣除的情况下,应为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额确认一个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岫岩农村信用合作社)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