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财政部对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准则不仅对“定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作了较大的修订,还新增加了“股利”和“持续经营”两项条款。本文对“新准则”中增加和修订的条款进行分析。
1、对新增条款的分析
(1)“股利”
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即在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先作利润分配调整分录,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再将“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然后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而“新准则”作出新规定,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即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增加一个明细项目来反映。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或类...
不久前,财政部对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准则不仅对“定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作了较大的修订,还新增加了“股利”和“持续经营”两项条款。本文对“新准则”中增加和修订的条款进行分析。
1、对新增条款的分析
(1)“股利”
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即在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先作利润分配调整分录,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再将“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然后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而“新准则”作出新规定,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即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增加一个明细项目来反映。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分配方案中的现金股利方可确认为公司的一项负债,计入“应付股利”。“新准则”明确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日不确认为负债,但由于其影响重大,要在会计报表中以单独列示方式进行披露,即由负债类项目(应付股利)改为所有者权益类项目(未分配利润)。《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规定“如果股利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告发放的,企业不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这些股利作为负债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允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提议或宣告的股利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的形式披露。因此,“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以至于持续经营假设事实上不能成立,对报表的编制就不能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需要按照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比如清算会计基础。而旧准则只规定了持续经营假设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不涉及非持续经营情况,因此,当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时,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没有相关准则或规定可作依据,容易造成种种不当处理,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针对这一情况,新准则增加了“持续经营”条款进行规范与说明当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时,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要披露“(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2、对其它修改部分的分析
“新准则”不仅增加了“股利”和“持续经营”两项条款,还对其它条款作了修订。首先,“新准则”规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类似机构”概念的引入使得准则的适用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由此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其次,“新准则”强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既包括不利事项又包括有利事项,反映了准则制定者对稳健性原则的新认识,即稳健是与不确定性相联系的一项会计原则,只要某一事项的经济影响是确定的,无论是否有利,都应该披露。此外,近几年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利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的现象,从而导致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针对这一情况,“新准则”对“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举例进行了扩充和修改,一方面有助于财务报告编制者正确理解其定义,另一方面对就日后事项进行职业判断和作出相应会计处理提供了充分的参考,特别是非调整事项的举例由旧准则的4例扩大到12例,在新增的举例中,强调了有关资本结构变化事项和或有负债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影响,比如,增加了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对外巨额举债”的披露,以及对“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的披露。
责任编辑 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