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6期刊登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几个特殊会计问题》(以下简称《投资》)一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法的核算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文章第二部分对股权投资年度内持有比例发生变化时计算投资收益的两种方法即分段计算法和加权平均法进行了比较。笔者在仔细研究《投资》一文后,发现其分段计算投资收益的算法欠妥。下面以原文例题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例8:M公司2001年1月30日以银行存款500万元取得G公司50%的股权,2001年6月30日又以银行存款200万元从甲公司处取得G公司20%的股权。会计报表显示:G公司1-6月份实现净利润24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7-12月份实现净利润260万元,年末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20万元。”
由以上例子可得出,M公司50%的股权持有期是从2001年1月30日到年末,共计11个月,追加部分20%的股权持有期是从6月30日到年末,共计6个月,分段计算投资收益时,应按如下计算:
上半年应享受的投资收益=50%股权应享有的收益=240×50%×5/6=100(万元)
下半年应享受的投资收益=50%股权应享有的收益+20%股权应享有的收益=260×50%×6/6+260×20%×6/6=130+52=182(万元)
全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上半年应享受的投资...
《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6期刊登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几个特殊会计问题》(以下简称《投资》)一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法的核算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文章第二部分对股权投资年度内持有比例发生变化时计算投资收益的两种方法即分段计算法和加权平均法进行了比较。笔者在仔细研究《投资》一文后,发现其分段计算投资收益的算法欠妥。下面以原文例题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例8:M公司2001年1月30日以银行存款500万元取得G公司50%的股权,2001年6月30日又以银行存款200万元从甲公司处取得G公司20%的股权。会计报表显示:G公司1-6月份实现净利润24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7-12月份实现净利润260万元,年末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20万元。”
由以上例子可得出,M公司50%的股权持有期是从2001年1月30日到年末,共计11个月,追加部分20%的股权持有期是从6月30日到年末,共计6个月,分段计算投资收益时,应按如下计算:
上半年应享受的投资收益=50%股权应享有的收益=240×50%×5/6=100(万元)
下半年应享受的投资收益=50%股权应享有的收益+20%股权应享有的收益=260×50%×6/6+260×20%×6/6=130+52=182(万元)
全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上半年应享受的投资收益+下半年应享受的投资收益=100+182=282(万元)
而《投资》一文的处理如下:
投资收益=240×50%×11/12+260×20%×6/12=110+26=136(万元)
如此处理的不妥之处在于:1、把上半年的240万利润看成了全年利润;2、下半年的260万的利润也看成了全年的利润,且没有计算50%股权应享有的权益。
由于计算错误,《投资》一文依此得出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投资收益远远大于分段计算法,可在会计制度中取消加权平均计算法,从而从制度上杜绝人为创造利润的可能性”的结论自然也值得探讨。实际上,分段计算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加权计算享有的投资收益没有本质的区别,两种方法的差异源于被投资企业各月利润的不均衡。下面举例说明:
M公司3月1日投资C公司1000万元占50%的股份;6月30日追加投资300万元,追加部分占30%的股份。C公司一季度实现净利润300万元,二、三、四季度实现净利润各为10万元。以下是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
(1)采用分段法计算应享有的收益:
∑各季度应享有的收益=300×1/3×50%+10×3/3×50%+10×3/3×(50%+30%)+10×3/3×(50%+30%)=71(万元)
(2)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应享有的收益:
加权平均持股比例=50%×10/12+30%×6/12=56.67%
应享有的收益=(300+10+10+10)×56.67%=187.01(万元)
两者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未持股期间的平均利润高于持有期的平均利润。
而如果C公司一季度亏损300万元,二、三、四季度净利润各为10万元。通过计算可以发现按加权平均法得出的收益低于按分段法得出的收益。这里不再赘述。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如果被投资企业各月利润均衡,可以任选一种方法计算;但如果各月利润变化较大,且能取得分段的资料,应选用分段计算法,这样将使计算结果更为准确,也更符合客观事实。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