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在某些具体的会计事项未加以规范或规定不清,使同一项业务在不同的单位或不同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时,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为了使会计信息客观真实并具可比性,笔者对下面几个问题提出看法,以供参考。
一、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存款利息处理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存款产生的利息怎样进行处理,存在着较多不同的做法:有些单位认为,存款主要是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款项,所以,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列入“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有些单位认为,存款的利息收入,是企业将款项存放在银行,通过银行间接取得的,故应将它列为投资活动,列入“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有些单位却认为,存款是企业将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款项或借入的款项存放在银行而取得的,属于筹资活动,应列入“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如此种种的做法,使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比性受到质疑。为避免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将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活动中。因为不管从哪方面取得的款项存放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加,不是企业自己创造的直接收入,而是通过银行间接取得的。这样处理,有以下益处:第一,符合投资准则的...
《企业会计制度》在某些具体的会计事项未加以规范或规定不清,使同一项业务在不同的单位或不同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时,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为了使会计信息客观真实并具可比性,笔者对下面几个问题提出看法,以供参考。
一、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存款利息处理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存款产生的利息怎样进行处理,存在着较多不同的做法:有些单位认为,存款主要是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款项,所以,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列入“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有些单位认为,存款的利息收入,是企业将款项存放在银行,通过银行间接取得的,故应将它列为投资活动,列入“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有些单位却认为,存款是企业将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款项或借入的款项存放在银行而取得的,属于筹资活动,应列入“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如此种种的做法,使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比性受到质疑。为避免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将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活动中。因为不管从哪方面取得的款项存放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加,不是企业自己创造的直接收入,而是通过银行间接取得的。这样处理,有以下益处:第一,符合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它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第二,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改善贸易关系等其它利益而持有的资产”。第三,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若区别不同的存款利息来源,势必增加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二、债务重组中所得税计算问题
《企业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债务人应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所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中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的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从上述两者规定看,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减少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减少计算应纳税额的工作量,使会计与税法处理保持一致性,建议将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一些调整,即将债务方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扣除应交的税金后列入资本公积;债权方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直接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产生的损益差额列入营业外收支。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现金折扣问题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加上运费及安装费等。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商业折扣应事先扣除,不列入企业付款总额。而现金折扣怎样入账,却存在着争议。如果提供了现金折扣但却丧失了,或在折扣期内付款,但购入时按多少金额入账,就会产生一个新问题,即应按发票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还是按净价作为实际成本入账呢?有人认为按发票价格入账是正确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按未来可支付的净价予以记录是对的,因为,对企业来说,这一量度代表着稳妥的成本。笔者认为,这两者观点都不够稳妥,都没有考虑到资产何时使用问题。当存在现金折扣时,若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应以购买时的发票价格为入账价格,产生的现金折扣作为理财所得处理,冲减财务费用;若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则应将安装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折扣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安装交付使用以后发生的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这样处理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当一项在使用状态中的固定资产的价款延期支付,超过正常信用期限时,适当的做法是按相当于现金支付的价格作为资本支出,并将此数与实际付款总数的差额作为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处理”。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