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发布四个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市场非流通股转让过户和质押登记提出新要求。这四个通知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通知还规定,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数量总额的50%。同时,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如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方须提供财政部或省级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 (本刊通讯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发布四个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市场非流通股转让过户和质押登记提出新要求。这四个通知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通知还规定,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数量总额的50%。同时,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如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方须提供财政部或省级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