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担保融资已经成为当前企业融资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毋庸置疑的是,由担保融资所引发的财务风险也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从目前的信息披露情况看,大多上市公司对其担保事项可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或是含糊其词,或是干脆绝口不提。事实上,巨额逾期债务隐匿不报,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担保人也难逃连带责任。更何况,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存在“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连环效应,若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无疑将十分严重。那么,如何通过完善担保法律、法规制度,改进担保机制,克服因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造成的资金融通障碍,来降低担保融资风险,提高担保融资效率呢?
1、改进企业股权结构
从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看,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很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大股东直接掌握。在国家股占大比重的企业中,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不确定性,就造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要防止大股东通过担保等途径侵占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最根本的办法是要逐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此,应尽可能把目前...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担保融资已经成为当前企业融资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毋庸置疑的是,由担保融资所引发的财务风险也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从目前的信息披露情况看,大多上市公司对其担保事项可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或是含糊其词,或是干脆绝口不提。事实上,巨额逾期债务隐匿不报,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担保人也难逃连带责任。更何况,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存在“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连环效应,若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无疑将十分严重。那么,如何通过完善担保法律、法规制度,改进担保机制,克服因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造成的资金融通障碍,来降低担保融资风险,提高担保融资效率呢?
1、改进企业股权结构
从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看,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很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大股东直接掌握。在国家股占大比重的企业中,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不确定性,就造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要防止大股东通过担保等途径侵占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最根本的办法是要逐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此,应尽可能把目前正在探索实施的国有股减持与这一目标结合起来,如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包括吸引合格境外投资者)即是其最重要的举措。根据国际经验,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积极利用公司机制方面起到催化剂的作用,而且可以强化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同时,笔者认为,在引进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制衡机制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引进的机构投资者应多于一家,而且,这些机构投资者所持的份额应基本接近。惟有如此,才可能真正避免先前所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现象,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强化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
国有企业出资者、国有企业监事会以及企业内部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监督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必要的对外担保制度,主要是明确对外担保决策、执行、监督的机构或部门及其职责;明确对外担保的数额权限和业务范围;明确对外担保申请、审核、决策、执行的工作程序;确定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和定期检查规则;建立违反制度和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个人行为的追偿办法。另一方面,要检查企业担保工作程序。具体包括:1、申请环节。如担保理由是否正当,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完备。2、审核环节。企业财务部门是否作出被担保方资信审核报告,企业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是否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3、决策环节。如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是否进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讨论意见和表决意见是否有书面记载;决策决议是否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署意见。4、执行环节。如执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决策决议办事;在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是否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
3、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律约束
从目前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看,对一些经营者违反制度、超越权限、擅自对外担保、出现担保风险不作为等行为,尚无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当前需尽快健全完善与银行和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越权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恶意担保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尽可能堵塞一切法律漏洞,使那些动机不良者无机可乘,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4、利用反担保条款,规避担保风险
《担保法》中为保护担保人的权益,也设立了“反担保”条款,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现实生活中,出于对市场风险及债务人个别风险的考虑,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将担保与反担保恰当搭配,既可以分别满足交易各方的需要,又能最有效最直接地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如深圳对于合资企业申请国内贷款,银行以中方股东作为担保人,而外方股东再以股权比例向中方股东进行反担保;对于内联企业的贷款,则要求股东之一的深圳公司提供担保,而其他股东则为深圳股东提供反担保。因此,上市公司在实际为其他企业达成担保合同时,还应该健全反担保条款。将对外担保所产生的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限度。
5、加强对担保信息的披露
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需要,目前大多数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地将此隐匿起来,以保持其财务状况良好的形象。因此,有关担保信息的披露还应作相应的完善。如披露应更加重视及时性,对于所提供担保额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情况,不应局限于年报或中报,应该包括临时报告;对披露失实或隐匿不报的情况,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