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提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设置的两个常用流动负债类科目。为了便于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详细列举了各自应核算的内容。其中“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制度》试图对这两个科目所核算的内容进行区分和界定:即前者核算在实际支付之前预先确认的成本费用,而后者核算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债权人已经明确的其他流动负债。但仔细考虑,二者所列举的核算内容不仅存有交叉之处,而且有说理不清之嫌。这给理论解释和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困惑。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1、关于租金的核算内容。现行会计制度中所列举的“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均有租金费用。这样,究竟应将在实际中预先发生计入费用但尚未支付的租金放在哪个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明确。
2、短期借款利息记入“预提费用”科目欠科学。我国...
“预提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设置的两个常用流动负债类科目。为了便于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详细列举了各自应核算的内容。其中“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制度》试图对这两个科目所核算的内容进行区分和界定:即前者核算在实际支付之前预先确认的成本费用,而后者核算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债权人已经明确的其他流动负债。但仔细考虑,二者所列举的核算内容不仅存有交叉之处,而且有说理不清之嫌。这给理论解释和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困惑。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1、关于租金的核算内容。现行会计制度中所列举的“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均有租金费用。这样,究竟应将在实际中预先发生计入费用但尚未支付的租金放在哪个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明确。
2、短期借款利息记入“预提费用”科目欠科学。我国会计制度一直习惯于将先发生后集中支付的短期借款利息列入“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但从性质上看,短期借款利息却是一项债权人十分明确的负债。在西方会计中,借款利息都是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类科目(如“应付利息”),这样处理直截了当。
3、当保险费列入“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欠妥当。我们知道,在我国按投保人是否自愿参加保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保者自愿参加的保险,如财产保险及寿险等;二是由国家加以干预或强制进行的保险,如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前一类保险,要先支付保险费,后受益。这样在会计处理上应通过“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而不需要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对于后一种情况,像医疗保险费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不需要经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而企业迟交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费,其债权人是明确的(就是保险机构),如果把这类保费放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显然有失恰当。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对“预提费用”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所核算的内容重新加以调整和界定,以使会计核算更加明确和方便。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明确为:企业在实际支付之前预先确认预提,且暂时尚无法确知具体债权人的成本费用。这里的关键是:(1)受益在先,支付在后,但在未来某个时日肯定会支付;(2)在确认这项费用时尚不能确知具体债权人是谁。如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就属此类。这类费用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是本期欠了后期(支付期)的债,正因为此,我们才将其列作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项目。
2、短期借款利息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类科目核算。短期借款利息与“其他暂收、应付款项”性质相同,而与预提修理费等则有着性质上的不同。以预提的修理费为例,它未来发生的具体数额、时间和债权人等,在预提时都暂时无法确知,而短期借款利息未来支付的时间、数额及债权人等在确认为费用时就十分清楚(已由合同加以约定)。因此,实际支付前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应在“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而应单独设置“应付利息”一级科目或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笔者认为,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短期借款利息数额较大的实际,最好能够单独设置“应付利息”科目对其加以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这也是重要性原则的要求。这样做,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当然,对那些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短期借款利息也可以仿照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办法,将借款利息与本金一并放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3、单独设置“应付保费”科目核算企业欠交保险机构的保费。该科目按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而不再将保费列为“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这样做,可以使财务信息更为清晰,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尤其是随着企业所交纳保险费种类和数额的不断扩大,对欠交的保费单独核算更为必要。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