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考察新《会计法》实施两年多来的执行情况,河北经贸大学不久前在河北省范围内组织了一次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百名高级会计师。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调查结果分析
1、百名高级会计师中,认为《会计法》宣传力度在一般水平以上的占到八成以上,但只有七成以上的高级会计师对《会计法》比较熟悉,有三成左右的不清楚《会计法》的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
2、认为《会计法》宣传范围达到企业领导层的占九成以上,近100%的人认为,让相关人士特别是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是必要的。
3、《会计法》规定,如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出了问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但并不免除造假的会计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还是认同这项规定的。理由是,如果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则可能使得一些会计人员丧失工作责任感,甚至配合领导的不良意图,这必然导致实际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
4、百名高级会计师中,有近四成的人认为《会计法》对会计人员权益的规定很难得到落实,有五成的人认为不一定会拒绝办理违反法律的会计事项,有七成以上的人认为...
为考察新《会计法》实施两年多来的执行情况,河北经贸大学不久前在河北省范围内组织了一次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百名高级会计师。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调查结果分析
1、百名高级会计师中,认为《会计法》宣传力度在一般水平以上的占到八成以上,但只有七成以上的高级会计师对《会计法》比较熟悉,有三成左右的不清楚《会计法》的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
2、认为《会计法》宣传范围达到企业领导层的占九成以上,近100%的人认为,让相关人士特别是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是必要的。
3、《会计法》规定,如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出了问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但并不免除造假的会计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还是认同这项规定的。理由是,如果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则可能使得一些会计人员丧失工作责任感,甚至配合领导的不良意图,这必然导致实际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
4、百名高级会计师中,有近四成的人认为《会计法》对会计人员权益的规定很难得到落实,有五成的人认为不一定会拒绝办理违反法律的会计事项,有七成以上的人认为《会计法》只能对会计造假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5、在《会计法》实施两年的时间里,仍有两到三成的单位没有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6、证监会规定,当上市公司有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时,对上市公司和高层管理人员都要进行处罚,七成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认同了这一做法;近六成的高级会计师认为当会计造假给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失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三成的高级会计师认为是否处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与其相对应的是,有九成高级会计师认为目前需要建立会计侵权的民事赔偿条款;九成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认为法庭审议涉及会计问题的案件时,需要独立的司法会计人员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可见,投资者迫切需要建立相应法律机制以实现其向造假者或侵权者索赔的权利。
二、《会计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1、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法》中改动较大的以及和自身利害关系密切的规定比较敏感,也多已掌握,但对最基本的会计规范却重视不够。因此,树立会计人员最起码的法制观念和执业纪律,建立会计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理念是当前贯彻执行《会计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2、单位负责人和企业领导对贯彻《会计法》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单位负责人必须掌握基本的会计知识。随着职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基本上各行各业的人员都需要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才能从事某种职业,会计作为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一项专业技术,对企业家同样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资格认定。对此,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企业领导的会计知识做出某种程度上的要求,实行资格认定的制度。当然,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无须做出这种要求。
3、会计工作的多头管理使得各部门之间权力界限模糊不清,责任不明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都在对单位会计行使着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权力,上述部门之间尽管各有侧重点,但有时又互有交叉,对于如何分工与协作,似乎欠缺一个统一的体制框架。这种多头管理的问题在于,各部门各有权力也各有责任,而结果是出了问题谁都不承担责任。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框架,以明确各部门的权力界限和责任,解决其分工协作问题。
4、现有“双重身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使会计人员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有些单位曾试行会计委派制等各种形式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但由于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故未能在有关会计法规中统一规定。禁止造假虽然信号明确,但多少给人一种屡禁不止的感觉,法律监督在某种程度上的失效是《会计法》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来,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监督机制去保证法律的实施。
5、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法律缺乏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质量要求,比如:曾接受过财政部门全面检查的单位发现了造假现象,检查人员没有检查出问题是否负有责任?而且,实际中,财政部门由于受人力限制,其检查通常聘请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接受委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负有责任?
6、《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对单位内部控制负有监督的责任,造成“违法不究”的可能。因此,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约机制,继续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会计人员的内部监督作用,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7、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高级会计师们普遍认为目前需要建立会计侵权的民事赔偿条款,并建议由独立的司法会计人员对涉及会计问题的案件进行鉴定。
总之,通过调查我们认为,目前实施《会计法》的成效还是初步的,要实现《会计法》关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仍需要下大力气、采取更加扎实的措施。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