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对首次采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企业,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笔者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合理。首先,难以准确确定累积影响金额;其次,应用追溯调整法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现以固定资产为例予以说明。假设2002年12月31日我们首次认定某项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损失100万元,那么如何对谈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呢?如果采用追溯调整法,我们必须能够合理地估计2001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直至该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可收回金额。否则,企业只能将这100万元的减值损失在资产持有期间进行任意分摊,这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客观性就难以保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颁布的IAS36《资产减值》中指出,由于很难追溯确定原先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在采用本准则时,不要求企业执行1AS8《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同时,IAS36还明确指出,谈准则只在未来适用法的基础上采用。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首次采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时,是支持采用未来适用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对首次采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企业,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笔者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合理。首先,难以准确确定累积影响金额;其次,应用追溯调整法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现以固定资产为例予以说明。假设2002年12月31日我们首次认定某项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损失100万元,那么如何对谈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呢?如果采用追溯调整法,我们必须能够合理地估计2001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直至该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可收回金额。否则,企业只能将这100万元的减值损失在资产持有期间进行任意分摊,这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客观性就难以保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颁布的IAS36《资产减值》中指出,由于很难追溯确定原先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在采用本准则时,不要求企业执行1AS8《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同时,IAS36还明确指出,谈准则只在未来适用法的基础上采用。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首次采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时,是支持采用未来适用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首次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不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应该采用未来适用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责任编辑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