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本刊记者 孙蕊 张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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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2日,在北京友谊宾馆,本刊记者采访了新当选的全国政协十届委员会委员、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箭深博士。在近两个小时的采访中,陈博士精彩的回答、生动的讲述使我们听到了来自CPA行业的声音,更多地了解了这个行业。
记者:陈博士,您有着15年多的CPA从业经验,对于当前CPA行业的诚信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陈博士:诚信的确是CPA行业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但我认为,真正困扰这个行业的,并不只是“诚信”二字就能说清的。作为一个道德范畴,诚信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当提倡和推崇一种风尚,也是一个健全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不仅CPA行业,而且社会各界或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当讲诚信。作为对会计信息进行“鉴证”的CPA行业,讲诚信固然尤为重要,但如果把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根源说成是CPA行业缺乏诚信,却是有失公正的,也是片面的,有可能打击不到真正造假或不诚信的根源,因而从长远看对市场也是不利的。此外,我认为对CPA行业来说,诚信不能笼统地指“诚实”和“信用”,而应当具体落实到每个从业者都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其核心是“独立、客观、公正”。换句话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都是独立、客观、公正的,那...
3月12日,在北京友谊宾馆,本刊记者采访了新当选的全国政协十届委员会委员、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箭深博士。在近两个小时的采访中,陈博士精彩的回答、生动的讲述使我们听到了来自CPA行业的声音,更多地了解了这个行业。
记者:陈博士,您有着15年多的CPA从业经验,对于当前CPA行业的诚信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陈博士:诚信的确是CPA行业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但我认为,真正困扰这个行业的,并不只是“诚信”二字就能说清的。作为一个道德范畴,诚信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当提倡和推崇一种风尚,也是一个健全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不仅CPA行业,而且社会各界或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当讲诚信。作为对会计信息进行“鉴证”的CPA行业,讲诚信固然尤为重要,但如果把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根源说成是CPA行业缺乏诚信,却是有失公正的,也是片面的,有可能打击不到真正造假或不诚信的根源,因而从长远看对市场也是不利的。此外,我认为对CPA行业来说,诚信不能笼统地指“诚实”和“信用”,而应当具体落实到每个从业者都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其核心是“独立、客观、公正”。换句话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都是独立、客观、公正的,那么诚信也就不成为这个行业的问题了。
我认为,现阶段应当更加注重如何提高CPA行业的公信力,而不仅仅是解决诚信问题。简单地讲,所谓“公信力”就是这个行业可以让社会信赖和依靠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要有公信力,首先要诚信,其次还要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光是独立、客观、公正还不够,还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讲诚信”很有可能只是一句口号。
记者:近几年,会计造假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您对此如何看待?
陈博士:会计造假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在此,我只从专业的角度,谈谈对“假账”的看法。我们知道,企业记账、算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准则和制度实质上所规范的,狭义地讲是一种“分配”关系,广义地讲则是一种“利益”关系。比如收入,何时实现、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实现以及实现了多少,最终影响的是分配;再如,一笔支出,究竟是发生时计入损益,还是先挂账、待以后分期计入损益,也体现了一种“分配”。事实上,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能单纯地理解为“规定”,而是一种“规则”,即被市场上各利益主体普遍认可(即国外所说的“公认”)并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利益主体对矛盾、冲突的某种“妥协”。对一笔真实的交易或事项,依据这些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其结果并不是绝对“真实”、“准确”的。而面对极其复杂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准则和制度总是无法面面俱到的,也是相对“滞后”的,更何况实务中有些实际情况常常需要进行具体的专业判断。一句话,会计信息怎一个“真”或“假”字了得!
说到这里,我想强调两点。一是目前的确有通过伪造、变造凭证,捏造事实,虚构交易或事项,蓄意造假的现象,我认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计造假,也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二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工作是对企业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进行审计,本身并不做账,因此,尽管他们有可能参与造假,但不是做假账的主体。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将CPA行业“妖魔化”的倾向,一说假账就想到注册会计师,一提注册会计师就想到造假,我认为无论对CPA行业还是对整个市场,这种倾向都非常有害。
记者:您曾经说过:“现实中,注册会计师不遵循准则有责任,遵循了准则也有责任。”您认为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情况?现行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陈博士:这里讲的准则应当是独立审计准则,它是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最低执业标准。那么,遵循了准则,注册会计师是否一定就能免责呢?这要具体分析。一是准则大都是原则性的东西,即使所谓“具体审计准则”,执行起来也要靠更为具体或细化了的程序,但究竟应当具体或细化到什么程度,迄今并没有统一标准。二是我们现行的审计准则,其“模板”主要来自英美这样的判例法国家,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独立审计准则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能否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问题。三是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历史不过7年多,社会上对其认识和接受程度还不够高。四是独立审计准则本身也还有一些缺陷,如在审计意见的表述上,“合法性”与“公允性”并不总是统一的。因此,实务中就会出现执行了审计准则也未必就能免责的现象。
当然审计准则与法律之间有个协调的过程,中注协等相关部门也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如与最高法院进行协调、协商等。但这一问题目前尚未得到解决,对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远未达成共识。这个问题如不加以妥善处理,独立审计准则的处境也就比较“尴尬”。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认识审计风险?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陈博士:一般认为,风险意味着将来的一种损失,但科学地讲,风险实际上是一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审计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人员的能力和品行不佳、业务复杂、专业判断不准等都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存在错弊;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防止、发现和纠正这些错弊;三是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相关程序,但仍有可能无法发现这些错弊。单就第三点来说,审计采用的是抽样检查,技术上的这种限制可能导致有些错弊根本无法发现,因此审计风险永远存在。
对审计失败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更倾向于后者,即由于受审计技术本身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欠佳或质量控制不严导致不能查出错弊,而与客户串通舞弊则不属于审计失败。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一方面是审计技术、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和质量控制有问题;另一方面则与客户有关,如果客户蓄意造假,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则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对审计独立性有何影响?应当如何改进?
陈博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表现之一就是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
我们知道,现代审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常,公司的所有者或投资人并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将公司的经营权“托付”给公司的管理层。所有者或投资者要评价和判断公司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受托责任”,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公司的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就是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在一个规范的治理结构中,会计报表审计理应由所有者而不能是经营者来委托。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的治理缺陷,公司管理层实际上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尽管相关法规要求公司聘用注册会计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的管理层实际上掌握着聘用注册会计师的“生杀大权”。在此情形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坚持原则,审计意见与管理层的“期望”有差距或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则有可能遭到解聘。迫于这种压力,一些不能坚持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容易妥协,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据最新统计,今年已提出变更2002年年报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不下40家。
为此,我在这次政协会议上做了一个提案,建议修改和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性地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独立董事和其他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担任,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方案和安排并确定审计费用。这些建议虽不能解决独立性的所有问题,但我相信至少可降低管理层左右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程度。
记者:自去年底开始,我国CPA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中注协划归财政部门,您对此有何看法?这一变化对行业发展有何影响?
陈博士:针对这一问题,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最关心的有两点,一是管理权责能明确划分,二是办事效率能得到保证。如果管理部门的变化能有助于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定位、转变职能、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的话,我相信同行们是不会不赞同这种变化的。
就目前而言,这一变化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上。我认为,行业协会的性质不能亦官亦民,既是“政府”又是“民间”,否则既行使不好政府职能,也无法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我主张,当行业的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门行使后,协会就应当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如同任何一个市场,会计市场的健康运行,既要靠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参与”、“公平游戏”的理念,又要有公认的运行规则,更为重要的是,还要有一种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替行业说话、为行业服务,这对争取注册会计师的平等地位、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对使他们真正成为市场的平等参与者,对建立公平的会计市场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您认为中注协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该如何更有效地行使其职能?
陈博士:我国CPA行业才刚刚起步,一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也很“虚弱”。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协会,更应当是为广大会员做好服务,具体地讲,一是对内要加强自律,二是对外维护好行业的合法权益。
就“维权”来讲,注册会计师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是方方面面的,我只讲其中之一,就是一旦出现会计造假,注册会计师究竟应当负什么责任。举个例子,注册会计师与造假者之间的关系如同保安与小偷,分几种不同情况:第一种,保安与小偷串通,不但纵容小偷,而且教他怎么偷,这是最恶劣的;第二种,保安睁只眼闭只眼,任凭小偷去偷,而不去过问;第三种,保安没有尽到责任,打瞌睡了,小偷溜进来了也不知道;还有第四种情况是保安已经尽职了,但小偷还是在严密的防范下实施了偷盗。区分不同情况分清注册会计师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是对行业合法权益的最好的维护,也是协会对会员的最好服务。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让社会充分了解这个行业,可以通过一些媒体进行宣传,扭转那种把注册会计师与“造假”相提并论的错误认识。此外,加强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沟通,力争早日就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达成共识,使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要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总会计师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加强总会计师管理?
陈博士: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的管理层在内外压力下,为了实现某项目标或满足自身需求,故意粉饰会计报表,甚至不惜造假;另一方面也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规主要关注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而较为忽略总会计师,从而使对总会计师的管理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总会计师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关。
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的状况,造成总会计师要么有责无权、无法制止会计造假,要么同流合污、直接参与会计造假,从而助长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会计造假。我认为,应当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行业体制及运行机制。具体说,一方面,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把CFO提高到与CEO同等法律地位的做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使总会计师走上职业化、市场化、规范化道路。
记者:2000年您曾出任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委员,您认为我国目前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国际上有何不同和差距?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准则制定模式?
陈博士: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就其制定程序上来讲应该说与国际上很接近,不同之处在于这一过程是否充分、到位。国际上由于参与者更为广泛、投入的资源相对更多等,使准则制定的过程相对更加充分、到位。我曾经也是中注协独立审计准则组的成员,参与制定了几批独立审计准则,我感到社会公众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自身对准则的制定过程的关注不足,参与程度也不够。但就内容而言,我国的准则与国际准则在技术上没有非常大的差距,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
总的来说,我认为,对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制定模式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但还需要改进,如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以更广泛一些,征求意见的方式不能仅靠书面的传递,还要更多地到现场去进行调研,以避免“闭门造车”。
记者:作为CPA行业推荐的全国政协委员,您最希望为行业做些什么?
陈博士:作为注册会计师和普通的劳动者,我想对这个行业,对发展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当担负起一种责任。最近几年里,国内外出现的一些会计丑闻,对整个行业的影响相当大,令人痛心。这里面有行业自身的问题,也有外界大环境的问题。但不管怎样,我感到大家普遍对这个行业缺乏了解,甚至有很深的误解,使整个行业信心受到很大的挫伤。我希望能够通过政协这个平台或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能客观地认识这个行业,继而理解这个行业,支持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觉得,CPA行业如何发展应当放在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而不是完全站在行业自身的立场上、单纯从行业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因为市场经济毕竟离不开注册会计师,从这个意义上讲,改进这个行业,同时也是改进市场,这其实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当然,作为CPA行业推荐的政协委员,我毕竟在这个行业执业多年,对行业的情况也相对熟悉,因此希望能在增进社会对行业有更多的了解,从而促进行业发展这个角度来做些事情,发挥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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