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监事会的设立先天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重监控模式,股东大会下设两个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即由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控及监事会对执行董事、经理层进行监控。这样的监控模式下,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监事会自然会起到监督的作用。而现在大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进而操纵股东大会,使得监事会形同虚设。
2、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特点决定了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都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应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组成,这就是说,监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股东代表、监事、董事会、经理都来自同一单位,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奖励、晋级、工作关系等都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这就决定了监事会很难对董事会及经理们进行有效的监督。
另外,监事会成员的业务能力有限。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应该具备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可是,现有的监事会成...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监事会的设立先天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重监控模式,股东大会下设两个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即由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控及监事会对执行董事、经理层进行监控。这样的监控模式下,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监事会自然会起到监督的作用。而现在大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进而操纵股东大会,使得监事会形同虚设。
2、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特点决定了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都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应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组成,这就是说,监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股东代表、监事、董事会、经理都来自同一单位,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奖励、晋级、工作关系等都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这就决定了监事会很难对董事会及经理们进行有效的监督。
另外,监事会成员的业务能力有限。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应该具备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可是,现有的监事会成员中不懂法律、不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大有人在,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理。
3、监事会职权范围的限制使得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尽管《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中都规定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等权力,但是公司的法人是董事长,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要受到董事长的授权,而董事长并不希望自己权力的实施受到阻碍,这样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大打折扣。同时,由于监事会不能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缺乏了解,所以,对公司各种决策的妥当性及合法性的监督也就不会深入。
二、改变目前我国监事会现状的一些建议
1、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公司里保留监事会,但必须强调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
首先,在人员的组成上,监事会应当由中小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金融机构代表、政府机构代表等联合组成,甚至可以设置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要求对全体职工负责。在组织关系上,监事会应独立于股东大会,不再受股东大会的制约,而应代表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另外,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专业素质等条件应有明确的规定,严格限制监事会成员的资格。监事会成员应熟悉财务会计业务,懂得法律知识等,还应该具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其次,应该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监事会对董事或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力,但是,在董事和经理不予纠正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将如何处理,并无相应的规定。只是在后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增加了“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的规定。所以扩大监事会的执法范围,加大其执法力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另外,监事会人员的奖惩制度也应建立和完善。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工作关系不应由董事会和经理决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的奖惩制度。
2、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的公司里应取消监事会,建立以董事会为主导的监控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以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董事会下设相应的监控机构如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独立于经理层的机构,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这种模式下,必须明确划分董事会、经理的职责权限。《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强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