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以2003年第一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此外,《规定》还指出,对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必须自销户之日起或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本刊通讯员)
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以2003年第一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此外,《规定》还指出,对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必须自销户之日起或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