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1998年3月第一批规范的封闭式基金开元、金泰正式成立,到2001年9月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以及以后的第一只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南方宝元成立、第一只指数型开放式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基金发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创新与发展的步伐就从未放慢过。当2001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时,业界普遍认为该《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基本上已经涵盖了当时国内基金会计的所有业务,笔者更认为其理论的先进性也要超过其他专业会计。尽管如此,随着交易所国债实行净价交易、价息分离,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的新鲜出炉以及新股发行采用市值配售等办法的相继实施,资本市场前进的步伐又对会计的反映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实践对目前存在于基金会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而对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以分析。
一、可转换债转换为股票时的会计处理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1、如何确定股票投资的价格
有两种价格可以考虑:一种是用转股价格,另一种是用债券投资账面余额与应计利息的合计金额。我们建议采用后者核算转换后的股票成本。原因如下:首先,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可转换债转换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2年4月2...
自从1998年3月第一批规范的封闭式基金开元、金泰正式成立,到2001年9月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以及以后的第一只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南方宝元成立、第一只指数型开放式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基金发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创新与发展的步伐就从未放慢过。当2001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时,业界普遍认为该《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基本上已经涵盖了当时国内基金会计的所有业务,笔者更认为其理论的先进性也要超过其他专业会计。尽管如此,随着交易所国债实行净价交易、价息分离,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的新鲜出炉以及新股发行采用市值配售等办法的相继实施,资本市场前进的步伐又对会计的反映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实践对目前存在于基金会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而对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以分析。
一、可转换债转换为股票时的会计处理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1、如何确定股票投资的价格
有两种价格可以考虑:一种是用转股价格,另一种是用债券投资账面余额与应计利息的合计金额。我们建议采用后者核算转换后的股票成本。原因如下:首先,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可转换债转换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2年4月28日公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发行可转换债的公司应在其《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制订专门条款。我国发行转债的公司一般在对转股价格的规定中都明确指出,转股价格是可转换债券按债券面值转换为股票时的价格。可见转股价格仅仅是每股面值转债的实际转股成本,并未包括转债在转换之前已经计提的利息,故直接以转股价格核算转换后的股票投资成本是不全面的。其次,不能以转股价格确认股票投资成本的深层原因还在于存在损益确认的问题。如果以转股价格作为股票投资的单位成本,则以转股价格与转股数量之积所确定的股票投资总成本和转换前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与应计利息之和会产生差额,即会产生可转债的转换损益。而如果以第二种价格做为股票投资的价格来确认成本,则不存在转换损益的确认问题。即在不考虑转换不足一股的现金前提下,转换所得的股票投资总成本在金额上等于转换前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与应计利息之和。研究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过程,我们发现其中并不存在交易行为,因此不应该产生交易损益。因而从损益确认的角度出发也不应采用转股价格核算股票投资成本。
2、是否应该冲销已计提的截至转股日的债券利息收入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该利息收入逐日计提且已纳入已实现的基金收益部分核算,故而我们认为不宜将已实现的基金收益再予以冲销。极端情况下,如果转股发生在年度会计报告披露之后,而需要冲销的利息收入金额较大(比如影响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数),则可能出现因为冲销该利息收入而导致基金年报的“变脸”情况。但“应收可转债利息”的账面余额需要冲掉,该部分金额随着债券转换为股票过程的进行,已经由利息的形式转变为股票投资的成本。
结合以上两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可转换债转换为股票时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股票投资
贷:债券投资一可转换债券
应收利息—应收转换债利息
其中“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为转债的账面不含息成本,“应收利息—应收转换债利息”为已计提的截至转换日可转债利息,“股票投资”为前文所述债券投资账面余额与应计利息的合计金额。
二、可转换债券的估值问题
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后,对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债券包括国债、可转换债等估值时,都需要将相应的利息部分从全价中剥离,即按照剥离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价差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即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企业债券在计提利息时都应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对可转换债券的全价进行剥离时也应按照扣除20%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息部分进行操作,即按照可转换债券的全价扣除税后利息的净价进行估值。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是按照可转换债券的全价扣除税前利息的净价进行估值的,没有考虑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该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统一,即按照扣除税后利息的净价进行估值,以便更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
随着南方宝元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及华夏成长纯债券型基金的相继发行,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问题凸现出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未明确规定银行间债券的估值办法,实践中该类债券采用成本价估值,从而不会出现估值增值或减值的情况。这种采用成本价估值的原则在债券型基金未出现之前,由于各基金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的比例相对较低,尚且可以忽略其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影响。但债券型基金所持有的该类债券占投资组合的比例将会大幅提高。如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规定所持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配置的45%—95%,华夏成长纯债券型基金则将其全部证券投资集中于债券,因此,如果还是按照成本价对其所持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进行估值,显然不符合公允价值的要求。
有关方面已经就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比如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的发行公告中称其将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采用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估值。对此,我们认为尽管上述两只债券型基金提出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估值的建议做法,但考虑到基金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步伐在不断加快,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债券型基金产生,为了规范该类业务的估值与会计核算,需要由有关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出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权威文件,作为以后规范相关业务的依据。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对该类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因为在当前环境下,虽然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的国债不如交易所交易活跃,但具备了每日提供该类价格的能力与条件,也有交易报价,故该公允价值在采用必要的债券定价模型进行调整后是可以得到的。
四、有关债券交易所导致的风险金问题
债券型基金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按照现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股票交易计算佣金而债券交易不计算佣金,那么如果基金全部投资于债券(纯债券型基金),或投资少量股票所支付的券商佣金不够抵减基金投资债券所支付的风险金,就会出现应付券商佣金为负的现象,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可将该部分风险金记入费用。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正如计量是会计永恒的主题,估值也是基金会计永远的核心。只要资本市场发展的步伐不停滞,基金会计所面对的估值及其他会计问题就不会减少。只有及时对新的经济交易或事项做出反映,会计才会有生命力。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