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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3 作者:陈宏升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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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有两种不同的进项税抵扣形式。一种是对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企业持有供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税务部门认证后,就可以凭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而不管此发票上的贷款是否支付;二是对商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不只看企业是否持有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查看发票上应付的货款(含税)是否已支付完毕,如果未支付清,税务部门就不予认证,那么此增值税发票暂时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只有在付清货款后,企业才能申报抵扣。如果商业企业在未支付或者未支付清此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贸物总金额而作了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就违反了税务政策,不但要补交税款、此张增值税发票因提前抵扣而“作废””还要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理。
商业企业的这种税收抵扣政策,的确起到了约束其拖欠货款的行为。由此,联想到困扰我国企业多年的“三角债”问题,笔者认为商业企业的这种税收抵扣政策也应同样适用于工业企业。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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