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一些公司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如吸引投资者、逃避税收等,因此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会计信息。
2、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表述过于简单,信息披露不充分。目前有相当多的公司对其以前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作详细披露,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也不充分。
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但事实上上市公司按此时间报送的会计年度报告还不到一半。
4、中期报告披露存在随意性: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项目过于综合,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在报告中不提供以往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致使一些主要经济指标无法对比,不易辨明公司发展的趋势。
由此看来,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不够诚信的。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一些公司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如吸引投资者、逃避税收等,因此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会计信息。
2、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表述过于简单,信息披露不充分。目前有相当多的公司对其以前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作详细披露,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也不充分。
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但事实上上市公司按此时间报送的会计年度报告还不到一半。
4、中期报告披露存在随意性: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项目过于综合,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在报告中不提供以往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致使一些主要经济指标无法对比,不易辨明公司发展的趋势。
由此看来,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不够诚信的。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起着主导作用。
1、审计人员的工作失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本身应该是集会计、审计、财务、税收、法律等知识于一身的高级经济监管人员,但目前从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现状看,与我国发展的市场经济有些不协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有意作假。为了达到增加收入、获取更多利润的目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置国家统一规定的验资、审计收费标准于不顾,纷纷自订出一些吸引客户的收费标准,当然,他们为了吸引和取悦客户,所订出的收费标准往往数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种压价竞争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草草审计,匆忙盖章。
2、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与会计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证券市场主法,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层次,证券市场主法的实施细则,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层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层次,对信息披露法规的解释。除上述四个层次的证券法律体系外,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其他法规还有以下几种:①经济法规;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③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惯例。
在上述几个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很显然,没有法律这个强制手段做保障,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讲诚信的。
3、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违背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12个原则中有1条重要性原则。其含义是指会计核算在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同时,对于影响经营决策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表中作重点说明;而对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则可适当简并,不必详细报告。目前我国股份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内容披露不够,另一方面重点不突出。特别是对广大中小股民来说,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他们更不具备从一般的普通信息中筛选出重要信息的能力,这就导致信息的使用价值降低。
三、需采取的措施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离诚信的标准还有一段距离。笔者认为,要缩短或消除这段距离,今后需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1、健全会计信息披露框架,规范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框架是健全会计信息内容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可按下列内容构造:①入市前报告制度,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②入市时报告制度即上市公告;③入市后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制度(公司收购公告、配股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在这些报告制度中,要特别注意建立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制度,包括规范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文件。
2、完善相应法规。一是尽快修改股票发行资格的有关条款。一方面应确立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目前我国对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盈利规定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由于该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盈利数额,导致一些连续三年盈利但经营效益并不理想的公司也上市发行股票。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形资产必须做出最低限额的规定。二是建立上市公司评级制度,公开评定上市公司的等级。建立健全公正、公开的评级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监督作用,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3、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由于注册会计师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经济监督工作,如果不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只想凭考试通过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就高枕无忧,那终究是要落伍的。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重点应放在任职资格、开办事务所条件、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其目的是要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达到法定要求,进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清除侵蚀注册会计师行业肌体的种种不良因素,以树立注册会计师的良好职业形象。
4、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建立评价审计报告质量的标准体系;完善审计报告签发复核制度。
5、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审计力度。审计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必要保证。为了满足证券市场中各种用户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要,并且从客观上确保这些用户的决策不受虚假会计信息的影响,借助独立审计的力量,由注册会计师对被审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提出一个公正的鉴证,就可以监督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从而揭露被审会计信息中存在的欺诈舞弊行为。
6、加强对会计非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非诚信行为的存在,轻者会使一个公司的信誉扫地,重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所以,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对会计信息非诚信行为的治理。法国成立了专门的会计法庭,其审查对象包括经营或使用公款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主要检查账目的真实性和管理的质量。西班牙成立了审计法院,它具有经济司法的功能,通过对经济违法案件的审理,有权依法判处罚款、赔偿或建议政府给予违法官员以行政处分以及停职、停薪、调离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移送普通法院处理。而日本则成立会计检查院,把对国家出资金额在50%以上的法人财务事务都要列为必审项目。从这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看出,它们对于会计欺诈行为是相当重视的。因此,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成立一种类似会计司法的机构来行使对会计的监督,以加大对会计非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7、证券监督委员会的复审是会计信息规范质量得以保证的有力手段。中国证监会监管各地证监办,各地证监办监管(负责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能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复审时,则可采用“权力下放,层层复审,层层监督”的原则进行。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