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3 作者:崔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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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压价竞争与事务所向帮助其承揽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问题,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一块顽疾,长期以来没有明显改观。笔者运用博弈理论对这一问题的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力图得出几点有针对性的认识。
一、事务所压价竞争与支付回扣行为的博弈分析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渐趋激烈,但由于行业的资格准入限制、行政干预、客户对事务所的同区域偏好及长期以来对会计市场的分割定势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会计市场既不可能是垄断型市场,也远未达到充分竞争。而且由于证券业务、金融业务以及大中型企业等要求的审计资格不同,同一地区对客户群体形成“天然”划分,实际上同一地区事务所之间业务的激烈竞争往往是有限事务所之间的竞争。
我们假定,在某区域仅有A、B两家资格相近、业务冲突较多的事务所,两家提供的服务产品无差异,客户对事务所的选择无偏好,将把业务委托给收费低的事务所,市场总收入按照规定为100万元。假设压价率为40%,则A、B两家事务所博弈的结果如下:如果A、B都不压价,他们将平分市场份额,各得50万元收入;如果竟相压价,他们也将平分市场份额,但各得30万元收入;如果一家压价而另一...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压价竞争与事务所向帮助其承揽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问题,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一块顽疾,长期以来没有明显改观。笔者运用博弈理论对这一问题的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力图得出几点有针对性的认识。
一、事务所压价竞争与支付回扣行为的博弈分析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渐趋激烈,但由于行业的资格准入限制、行政干预、客户对事务所的同区域偏好及长期以来对会计市场的分割定势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会计市场既不可能是垄断型市场,也远未达到充分竞争。而且由于证券业务、金融业务以及大中型企业等要求的审计资格不同,同一地区对客户群体形成“天然”划分,实际上同一地区事务所之间业务的激烈竞争往往是有限事务所之间的竞争。
我们假定,在某区域仅有A、B两家资格相近、业务冲突较多的事务所,两家提供的服务产品无差异,客户对事务所的选择无偏好,将把业务委托给收费低的事务所,市场总收入按照规定为100万元。假设压价率为40%,则A、B两家事务所博弈的结果如下:如果A、B都不压价,他们将平分市场份额,各得50万元收入;如果竟相压价,他们也将平分市场份额,但各得30万元收入;如果一家压价而另一家不压价,则压价方全部占领市场,得60万元,不压价方无收入。因为对A事务所而言,若两家都压价,我得30万元,比不压价好;若B不压价、我压价得60万元,比不压价得50万元收入高。同理,B事务所亦然。于是A、B事务所都会选择压价,最终结果是各占一半市场份额,各得30万元收入。
从表面上,两家事务所未能实现市场竞争的“双赢”局面,远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各方仅得到了正常业务收入的60%,于是大家抱怨市场竞争激烈,埋怨其他事务所的压价竞争行为影响了自己,影响了整个行业。殊不知,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恰是各家事务所“理性选择”的结果。根本原因,就是各事务所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都以对方为竞争对手,只关心自己的一方利益。在价格博弈中,不管对方的决策怎样,自己只要采取压价策略就会占“便宜”,这就促使竞争各方都采取压价策略。
既然如此,为何不进行“帕累托改进”,双方都坚持不压价呢?答案是大家不合作。退一步讲,即使各事务所、甚或整个行业达成合作,效果也不能保证。因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如果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垄断”,就能谋取最大利益。但是,恰在这时,如果谁暗中压价,扩大市场份额,他就能得到更大利益,这就促使一些成员违反协定。所以,这类联合起来形成的“卡特尔”本身就提供了瓦解的激励。
上述分析,同理类似和适合于事务所支付回扣(佣金)的行为分析,此时将压价替换为回扣(佣金),客户以价低为约束选择事务所变为事务所支付回扣(佣金)而承揽客户即可。据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所谓“消除压价竞争,杜绝回扣行为”之类的倡议,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了。
二、事务所之间压价与支付回扣程度的博弈分析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决定采取压价或支付回扣(佣金)的行为,那么其压价或支付回扣(佣金)的程度或比例将如何决定呢?这个问题同样是一个权衡问题、一个决策问题,从而也是一个博弈问题。只是博弈的双方除了客户与事务所或有关单位、个人与事务所外,更主要地表现为事务所自身的博弈行为。笔者认为,在决定压价或回扣(佣金)比例问题上,表面上看当然是双方的利益权衡,但由于压价或回扣(佣金)比例越大,事务所收入越少,而成本一般又与执业质量正相关,所以本质上,压价或回扣(佣金)比例问题就成了事务所自身的收入与执业质量的权衡问题。而又由于执业质量与执业风险负相关,压价或回扣(佣金)比例问题最终还是事务所报酬与风险的权衡问题。以回扣(佣金)问题为例进行博弈分析如下:
假定某项业务收入按规定为100万元,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该项业务需花费60万元的成本,面临的执业风险为5%;不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该业务仅需花费30万元的成本,面临的执业风险为50%。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争取该客户业务,在与介绍业务的单位与个人的交易中,面临20%和40%的回扣(佣金)比例选择,在是否接受20%或40%的回扣(佣金)比例时,事务所面临着如下决策,见下表:
将上述结果转化为报酬与风险时,决策模型如下表。
为叙述方便,将报酬表示为该业务为事务所带来的净利润。
根据风险-报酬原则,在执业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事务所将追求较高利润,也就是倾向于支付较低比例的回扣(佣金);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事务所将追求较低风险,也就是倾向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博弈的结果显示,事务所将倾向于支付较低的回扣(佣金)比例(20%),承担较低的风险(5%),也即在(20,5%)处达到均衡。但也可能在(50,50%)处达到均衡,为谋求更高的利润而承担更高的风险。究竟是(20,5%)还是(50,50%),取决于事务所的风险偏好,这是事务所的理性预期选择问题。
可见,支付回扣(佣金)是事务所的无奈选择,一旦有更低的回扣(佣金)支付可能,从提高报酬-风险比出发,事务所将有足够的动力去力争。但执业质量的好坏,从事务所内部而言,服从于风险报酬原则;从事务所外部而言,却不能容忍事务所为谋取更大利益而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要迫使事务所支付较低的回扣(佣金)甚或杜绝支付回扣(佣金),只有加大执业质量检查与惩处力度,从而提高其执业风险,进而改变事务所的报酬-风险比,促使事务所为谋求更大利益不能一味降低成本,而只能通过减少压价与回扣(佣金),去谋取在既定收费标准下的收益最大化,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几点启示
1、从理论上讲,是否采取压价和支付回扣(佣金)行为,以及压价与回扣(佣金)的程度如何、比例多大,都是事务所自我“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事务所风险报酬权衡的过程,是事务所之间或事务所自身博弈的“纳什均衡”状态。
因此,在行业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就必须明确监管的“责任区”。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压价或支付回扣(佣金),不是监管的目的,也不是监管的手段;相反,监管目的应是确保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假如事务所在压价或支付了回扣(佣金)后,仍然能高质量地完成业务,此时则不是压价竞争与支付回扣(佣金)是否正当的问题,而更可能是初始服务定价过高的问题,而且即使事务所收取了较高的服务费,也与高质量的服务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过于关注压价或回扣(佣金)问题,而忽视对执业质量的要求,必然在工作中造成监管的“缺位”。
2、从实践中看,在当前监管部门以打假为中心的现实中,能够兼顾对压价与回扣(佣金)行为的监管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走出以往就压价论压价、就回扣(佣金)论回扣(佣金)的监管路子。至于禁止压价与回扣(佣金)行为,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职业道德来提倡或要求,但必须充分认识到其效果的有限性。要促使事务所减少或取消压价与回扣(佣金)行为,必须从相应的博弈模型出发,改变相关的约束条件。一方面,事务所可通过提供高质量或差别化的服务来改变客户的选择偏好;另一方面,就行业监管而言,要集中精力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加大对执业质量低下事务所的惩处力度,从而改变事务所成本效益预期或风险报酬预期,促使事务所增强减少或取消压价与回扣(佣金)行为的内在动力。
3、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状况,并进而发现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蛛丝马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将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披露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聘任、解聘事务所情况以及按委托项目支付给聘任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尤其是更换事务所的情况。对于收费与服务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偏离较大的,尤其是更换事务所后收费降低的,行业监管机构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以有效遏制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价和支付回扣(佣金)行为。
四、几点补充说明
1、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注册会计师“供给”市场的博弈分析,即主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的情况,并进而提出了行业内部遏制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价和支付回扣(佣金)行为的新思路。对“需求”市场方面没有涉及,因为“需求”方面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执业环境,这牵涉到改革经济体制、塑造有效需求等方面,已不是行业内部所能及的事情。
2、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并于200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1)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2)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其言下之意是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招揽业务,尽管是附加了相应条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与国际相接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行业监管部门对服务收费问题(包括压价竞争和支付佣金问题)的正确认识,管理职能已开始逐步从“价格监管”向“质量监管”回归。
责任编辑 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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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